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 检察文书按照业务分工和案件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检察文书;监所检察文;控告申诉检察文书;民事、行政检察文书;人民监督员检察文书。
2.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部分,在制作时应注意哪几点?
要全国引用法律条款;定性要准;被害人在侦查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在结论中写明。
3. 简述法律文书的作用。
具体实施法律的主要手段;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4.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首部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标题,案号;当事人的身份事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5. 叙写检察文书的事实部分应注意哪些问题?
事实必须明确客观,应当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叙述事实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叙述事实应当简明清楚;叙述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东伙同被告人胡宁非法制造假冒惠普牌硒鼓并予以销售。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徐东、胡宁在××市××区××科贸电子市场7层73号内被××公安局××分局查获,当场起获惠普牌硒鼓623个及大量商标标识、防伪标签等物品。经鉴定,623个惠普牌硒鼓全部为假冒惠普牌商标的产品,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4776元。被告人徐东、胡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胡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徐东,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宁,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硒鼓、涉案工具、真假产品的鉴定等证据,被告人徐东、胡宁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庭指证,被告人徐东、胡宁对上述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据效力,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东、胡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起获且未流入市场,被告人徐东、胡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4年11月25日,××市××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14)×刑初字第253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本案查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由审判员谭晓波、人民陪审员王涛、李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谭晓波担任审判长,王楠担任书记员。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略
[解析]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书写,第一行书写文书制作机关名称;第二行写文书名称。
2、案号。应当写为:(2014)×刑初字第253号。
3、公诉机关。应写为: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身份情况。应写为:被告人徐东,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宁,男,1974年1月19日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5、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审判经过。应写为:××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胡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应将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客观的概括叙述。
2、被告人辩解的事实与理由。应写明: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
3、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应以“经审理查明……”为引言,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4、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应以“本院认为……”为引言,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涉嫌的罪名。分析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判决结果。应写为:
一、被告人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本案查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尾部
1、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3、写明文书制作的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5年9月5日,原告李小莉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武致远离婚。××市××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志刚独任审判,李冰担任书记员。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5年11月21日,××市××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15)×民初字第125号的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武凯(现年4岁)由原告李小莉抚养,被告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2万元。其余抚养费由原告李小莉承担。武致远享有子女探视权,每半月探视一次。
(三)原告李小莉在被告父亲盖房装修时投入的资金,经双方协商,被告武致远同意一次性给付2万元(已当庭给付)。
对当事人的上述协议,法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小莉承担75元,被告武致远承担75元。
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国庆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武凯(现年4岁)。后因武致远脾气暴躁,夫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2月,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开始分居。2014年底,李小莉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为此,李小莉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9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小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1)儿子武凯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2)夫妻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但在被告父亲盖房和装修时,自己用个人婚前存款为其偿还债务3万元,这笔钱被告应当退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小莉,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市人,住××市××中学宿舍,系××市××中学教师。武致远,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市人,住××市××街××号,系××市××移动公司职工。
略
[解析]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文书制作机关名称;第二行写文书名称。
2、案号。应写为:(2015)×民初字第125号。
3、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依次写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4、案由。离婚。
(二)正文
1、案件事实。主要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2、写明过渡用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3、写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情况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
4、写明“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尾部
1、写明“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审判员署名。
3、写明文书制作的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