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8分,共16分。1. 甲乙为夫妻,甲有父母丙丁,甲因病死亡,未曾留有遗嘱,其妻乙怀孕3个月。
问:甲的遗产如何分配?
甲的遗产应分为4份,乙、丙、丁各1份,预留1份给胎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理由:我国《民法典》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在乙子出生并为活体之前,应保留乙子遗产份额。
综上,乙、丙、丁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应保留乙子遗产份额。
2. 马某建房占用了张家土地,张某找马某理论,反而被不讲理,依仗人多的马某打伤,张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张某见马某的女儿(10岁)独自玩耍,遂叫来已成年的表弟吴某,自己的儿子(13岁)和侄子(14岁),并对他们说“小孩打人不犯罪,出事由我一人承担”。三人听完后遂抡起铁锹乱打马某女儿,之后吴某因有事离开但未对两人加以制止,最后马某女儿腿部动脉血管被打断血流不止。张某害怕出人命、吃官司将马某女儿送至医院,但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张某、吴某、张某儿子和张某侄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吴某和张某侄子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张某儿子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张某、吴某、张某儿子和张某侄子的行为定性如下:
①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教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张某侄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是故意伤害既遂。张某侄子14岁,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张某儿子:无罪。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为故意伤害既遂。但因只有13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在共同故意杀人实施过程中,张某是主犯,应追究其主犯的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教唆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张某侄子已满14周岁,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