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三、比较辨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试比较人权与基本权利。
人权从理论上说来源于自然法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是任何人都可享有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人权的范围要大于基本权利。人权的享有主体除了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亦称宪法权利。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宪法化,我国《宪法》使用了“基本权利”这一用语,所谓“基本”,无非是要强调这些权利是制宪者认为最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权利。
(1)人权与基本权利有区别:
①权利属性不同。人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然权利,即人享有的权利。而这种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权必须是法律的前提而不能被法律所遏制。而公民基本权利是一个宪法上的概念,与人权的自然属性不同,主要指的是通过宪法固定下来的权利。
②权利形态不同。人权是相对抽象的一种权利形态,仅仅通过将人权二字写入宪章并不能保证人真正地享有人权项下的一系列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形态相对具体,如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是比较具体的权利形态。
(2)人权与基本权利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①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指引。人权因其是人的自然权利,同时又以一种抽象原则的权利形态存在,因此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设定的一种法理指引,各国宪法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时,都不约而同地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将人权概念渗透入每一个公民基本权利的设定中。
②公民基本权利是部分人权的具体化与法制化。基本权利虽然由法律规定,但其实质是一部分人权的具体化与法制化。
2. 有观点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变通。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法典》在对通常情况下的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作了总的规定后,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立法法》第98条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等做出变通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有以下含义:
(1)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但一定要遵循宪法和本法的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是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基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必须得到全面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宪法的规定是不能变通的,否则,就无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的程序。对本法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制定机关是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该规定,必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按照本条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定,也是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重申,也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目的主要是出于国家法制统一的考虑。
3. 有观点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在诸种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
①它是最基本的形式,因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②它是最重要的形式。这是因为,在所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其他一切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限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由人民将权力授予一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去行使,同时又对行使权力者予以监督,就要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好体现了这一要求。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基本形式。通过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从而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达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能够体现各阶级、阶层和各民族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充分发挥最大多数人智慧和创造力的一种制度。
四、论述题本题15分。1. 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完成自己的职责后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同时,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另一机关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互相配合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有效性,要求把三机关的工作看成一个整体,经过各自工作而完成共同的打击刑事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任务。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处理。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配合是基础,互相制约是核心。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只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既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又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