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四、判断说明题(每小题4分,共16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1.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就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正确。
理由: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
2.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错误。
理由: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所造成的结果在客观上是什么性质、在刑法上属于何种类型,这不是因果关系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行为与结果的性质。另一方面,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3. 对于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砍杀无辜群众的行为,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错误。
理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②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宜认定为本罪。据此,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砍杀无辜群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4. 对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可以构成强奸罪。
错误。
理由: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与普通强奸存在区别。属于奸淫幼女应当符合几个特征:①客观上,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构成奸淫幼女罪。②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③主观上是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的犯罪。本题中的情形不一定构成强奸罪。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0分。)1.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5年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刑满释放后,某日到某商场金店,见其柜台里存放有一条重14.09克,价值人民币4103元的金项链,与自己原有的一条假金项链的式样完全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后到家中取出假的金项链带在身上。然后返回该柜台,向售货员谎称购买金项链,要售货员将金项链拿出供其挑选。陈某在“挑选”过程中,趁售货员不备,用假项链换了上述的真项链,然后借口不买了,离开了现场。数日后,当陈某再次到金店准备以同样手段调换项链时被发现,并被当场抓获。
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在处罚陈某时还应当将其作为累犯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对本案来说,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重点在于区分陈某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一定的方法偷取公私财物;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务所有人或者保管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基于处分意识将财物处分于行为人。从客观方面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由此产生处分该财产的意识,并进而将此财产处分于行为人。
盗窃行为中受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本案中,售货员并没有处分金链的意识,陈某获得真金项链是由于其掉包行为,此时售货员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将真金链处分于陈某。所以陈某并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2)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201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刑满释放后又实施了案中的盗窃行为,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同时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均为故意犯罪。此外,陈某的前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后行为盗窃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最后,陈某的后犯罪行为是在前罪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5年内所实施的,所以应认为陈某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