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1)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2)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阻却的抗辩权,阻却的抗辩权是指享有抗辩权的主体行使抗辩权后,并不导致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消灭,而仅阻止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3)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权,对人的抗辩权又称相对抗辩权,指只能针对特定人的抗辩。
2.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构成要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3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3)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3. 简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的任意撤销权的内容。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以动产为标的物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
(3)以非经登记不得转移权利的财物为标的物的赠与合同,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
(4)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4. 简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验收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得使用保管物。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
四、论述题1. 试述合同解除权的含义、类型及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1)合同解除是指有解除权的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类型有两种,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也称法定解除;另一种是合意解除。
(3)法定的解除权发生原因: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一方预期违约;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④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情形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合意解除的原因:约定事实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