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案例:宋律师接受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免费为60多岁的王大伯代理请求不孝的儿女支付赡养费。在开庭当天,宋律师因要会见另一客户便没有为王大伯出庭。后王大伯找到宋律师,宋律师说:“本来就是免费的,已经给你写了诉状,我的援助义务已完成,出不出庭都由我。”
问题:宋律师说得对吗?为什么?
宋律师的说法不对。《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接受指派后,律师不得懈怠履行或擅自停止履行法律助职责;无正当理由,律师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本案中,宋律师为会见另一客户而不为王大伯出庭,没有做到尽职尽责。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出不出庭并不是律师自己说了算的。
2. 案例: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李女士找自己的同学张律师做代理人,她给了张律师3000元代理费。张律师认为李女士是自己的老同学,给李女士作代理人只是帮忙而已,没有必要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汇报。于是直接接收委托,代理李女士去外地调查取证。
问题:张律师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收案,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本案中张律师未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征求同意而擅自收案,其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3. 案例:杜某家住江苏省南京市。2012年5月18日,杜某到南京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上海市的一套房屋产权交由其养子丁某继承。
南京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问题:南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是,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的遗嘱公证,可由杜某的住所地公证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