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述题(10分)1. 试述公证处与公证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时的关系。
(1)在我国,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实行的是机构本位主义。
(2)公证文书是以公证处的名义出具的,公证员的公证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具体承办某项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却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而由公证员所属的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证机构在向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4)需要注意的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公证处与公证员既不是补充关系也不是连带关系。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案例:李某,原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3年离职后受聘于某律师事务所,2014年李某代理了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甲的辩护律师。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保障案件的胜算率,李某便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身份以“吃顿便饭”为由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邹某,席间要求邹某在审理该案时多加照顾。后来,李某的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问题:1. 试分析该案中李某的违法行为。
李某在离职后两年内担任甲的辩护律师,违反了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义务;李某利用其原在法院的身份私下会见该案主审法官,违反了律师不得违规会见法官,检察官,仲截员的义务。
2. 李某若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有哪些救济措施?
李某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案例:因一起侵权纠纷,被侵权人小王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唐某作为其代理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在代理该案的过程中,由于唐某的疏忽导致其将小王提供的一份重要证据丢失,致使小王在该案中败诉。后来,小王为维护其权益,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唐某赔偿其损失。
问题:本案中,应不应当将唐某列为被告?为什么?
不应当。我国实行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制度,小王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4. 案例:甲乙签订了紫砂壶买卖合同,甲在将紫砂壶交付乙后一直下落不明,乙在多方寻找甲未果的情况下,将应支付的紫砂壶价款交由公证机构提存。十五年过去了,甲一直未出现,该公证机构遂将该笔款项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作为公证机构的公费使用。
问题:公证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首先,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本案中,提存的价款未超过20年,不能认定为无主财产;其次,超过20年无人认领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而不应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