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1. 简述我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1)中国立法对涉外财产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选择是采用区别制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维承,适用被维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2)中国立法关于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的独特立场。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
(1)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3. 简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主观说和客观说。
(1)主观说:只要外国法本身之规定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悖,即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它不管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是否会对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只强调外国法本身的有害性或邪恶性。
(2)客观说:不应仅凭外国法本身规定的内容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相悖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应视外国法适用的实际结果是否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因为外国法的内容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并不一定导致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也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4. 简述《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世界版权公约》的产生是为了在《伯尔尼公约》和《泛美版权公约》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和协调。与《伯尔尼公约》相比,《世界版权公约》的特点有:
第一,该公约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权,而没有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第二,版权保护期比较短。《世界版权公约》规定,本公约不影响已经参加了《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的成员国资格,已经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可以再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但不得因此退出《伯尔尼公约》,否则其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将不受《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五、论述题(10分)1. 试述外国人在中国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及现今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中国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合理待遇时期。这个时期从西汉延续到明末。
(2)闭关锁国时期,这个时期对外国人不区分侵略者还是善良商民,都限制他们正常的民事活动。
(3)特权时期。这个时期从鸦片战争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4)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平等待遇。
现今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中国能够进行广泛的民事活动,依法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
(1)人身受保护权;
(2)亲属权;
(3)继承权;
(4)劳动权;
(5)智力成果权;
(6)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
(7)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8)司法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