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1. 某建筑公司与某区外经贸局于2002年7月签订了一份建造住宅楼合同,约定由外经贸局提供建房土地,建筑公司提供建房所需资金并组织施工,约定竣工日期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妥之日起两年。2002年8月,外经贸局从国土管理部门办好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建筑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工程过半后,建筑公司因资金困难被迫停工,直到2005年9月,住宅楼主体工程仍未完工。2006年元月,外经贸局以建筑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于2006年3月将住宅楼交付使用,并赔偿逾期交楼的损失。建筑公司却辩称未能如期完工是因为资金原因,自己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待资金到位后组织施工即可。
问:(1) 建筑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1) 不成立,因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应于2004年8月前完成工程,而直至2005年住宅楼主体工程仍未完工,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主观过错在我国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 法院应判决建筑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即交付停工住宅楼的义务,及赔偿外经贸局因此所受的损失。
2. 某市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某市钢厂的货款90万元。钢厂曾派人多次催要,房地产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辞。2003年12月,钢厂再次致函房地产公司,要求其尽快还款,否则将向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见无法逃避,遂与钢厂协商愿意将其一幢二层临街楼房交给钢厂,充抵欠款.钢厂同意。2004年3月7日,钢厂一名副厂长路过该幢楼房时看见该楼已开了一家灯具商店,即到该商店打听情况,据店员讲,他们老板已从房地产公司购得此楼。该副厂长还进一步了解到灯具商店经理和房地产公司老板系表兄弟,房地产公司仅以60万元将该楼售与灯具商店。钢厂闻此消息,即打算起诉。但由于钢厂正在处于内部人事变动之际,诸事纷杂,顾不上起诉的事。2005年5月,钢厂新任厂长派人到房地产公司要求以楼房充抵欠款,房地产公司则以该楼一年前出售为由予以拒绝。钢厂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欠款,否则以楼房充抵债务。
问:(1) 2004年3月7日,房地产公司转让涉案楼房的效力如何?
(2) 对于原告,“以楼房充抵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为什么?
(1) 可撤销。
(2) 不应支付。因为原告在2004年3月7日即知道该楼房已经被出售,因此,原告的撤销权应于2005年3月7日届满,而原告起诉时已是2005年5月,这是原告的撤销权因为存续期间届满已经消灭。所以本案中原告要求的楼房充抵欠款的要求法院不应支持,否则会给灯具商店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