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简答题1. 简述评议笔录的概念和功用。
评议笔录是指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评议笔录既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依据,又是检查办案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的参考资料。
2. 检察文书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检察文书中叙写事实部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叙述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必须客观准确,应当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
(3)叙述事实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
(4)叙述事实应当简明、清楚。
(5)叙述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
3. 法律文书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几种类别?
法律文书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4.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几种情况?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维持原判。
(2)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
(3)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4)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部分,在制作时应做到哪几点?
起诉意见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部分,在制作时应做到:
(1)要全面引用法律条款。
(2)定性要准,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来认定其行为性质(罪名)。
(3)被害人在侦查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在结论中写明。
三、写作主题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为张玉忠、王澜,书记员为赵海涛,于20××年×月××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王建花作为张鹏飞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至××市××街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巧撞倒。张鹏飞下车查看,见赵巧倒地呻吟,因担心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拿出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经过。
认定张鹏飞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对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驶至××市××街时,撞倒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赵巧,张鹏飞下车查看,发现赵巧正倒地呻吟,因怕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于是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对倒地的赵巧连捅数刀,致赵巧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赵巧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辩护人李涛、王建花律师提出:张鹏飞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建议对张鹏飞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赵巧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致赵巧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鹏飞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张鹏飞虽系初犯、偶犯,但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从轻处罚。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鹏飞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认定为自首。但是,张鹏飞在开车将被害人赵巧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张鹏飞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张鹏飞,20××年×月××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19××年×月××日张鹏飞出生于××省××市,男,汉族,××大学学生,住××市××区××街×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卷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行写:刑事判决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项。应当写为: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被告人张鹏飞,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汉族,××大学学生,住××市××区××街×号。20××年×月××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5.辩护人。应当写为:辩护人李涛,××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建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6.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应当写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于20××年×月××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李涛、王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1)写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2)写明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3)写明人民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这些犯罪事实的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表述应以“经审理查明……”引出下文。事实部分应写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后果。
2.理由和法律依据
由“本院认为……”引出下文。
(1)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确定罪名。
(2)应确认量刑的情节。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当作出有理有据的分析认定。
(4)确认辩解、辩护的理由是否被采纳。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
应当写明: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三)尾部
1.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在判决结果后应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
四、写作辅题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高大兴与刘庆艳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3月高大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庆艳离婚。高大兴起诉称:婚前与刘庆艳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但生活在一起之后,才发觉两人的性格、爱好,以及生活习惯相差甚远,很难继续共同生活。刘庆艳则不同意离婚,认为高大兴结婚后,不顾及家庭,经常以加班为由很晚才回家。××市××区人民法院受理高大兴的起诉后,进行了多次调解,2011年5月初高大兴撤回起诉。
2011年8月15日,高大兴以原诉理由再次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法院发现高大兴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的案号是(2011)×民初字第××号,该案的审判员为张淑颖,书记员为刘佳。
刘庆艳,住××市××区××路×号,系××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
高大兴,男,系××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市××区××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叫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陔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市××区人民法院。第二行写:民事裁定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11)×民初字第××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
原告高大兴,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市××区××路×号。
被告刘庆艳,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住××市××区××路×号。
(二)正文
1.起诉的事由
应当写为:2011年8月15日,本院收到高大兴的起诉状,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与刘庆艳离婚。
2.法院确认的理由
应当写明:经审查,本院认为,高大兴诉刘庆艳离婚一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撤诉。现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高大兴在六个月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
应在理由后另起一行写明:对高大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三)尾部
1.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及上诉审法院。应当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2.审判员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