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1. 依票据是否现实存在为标准,票据丧失可分为______和______。
2. 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可能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限定为______、______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
3. 在支票出票人与开户银行之间所形成的支票存款关系,其性质并非______关系,而应为______关系。
4.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______,并在______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______日。
5. 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持票人分为______和______、______。
6. 以伪造的票据行为为标准,票据伪造可分为______的伪造和______的伪造。
7.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______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8.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各被追索人无任何承担责任上的______,也不存在责任的______。
9.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______,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10.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______内不行使而消灭。
11.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______承担票据责任。
12. 背书的效力表现为背书行为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它通常具有______效力、______的效力______的效力。
13. 依据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区分为______和______。
14.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______审定。
15. 在通常情况下,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______受到拒绝和______受到拒绝。
16.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______、______以及______行使追索权。
17.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上承认部分承兑效力,即承兑人就承兑的部分承担______的责任,持票人就未承兑的部分向其前手进行。
18.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______。
19.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进行提示承兑时,应在汇票上载明付款人的______和______内进行;付款人无______时应在其住所进行。
20. 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不能足额付款时,即应认为已经______,持票人就此进行______。
五、简答题1. 简述承兑的书面要件要求是什么?
(1)应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应该在汇票书面上进行,而不能以汇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口头方式进行的承兑以及在汇票以外的其他书面上进行的承兑,均不认为己进行承兑。(2)应在汇票正本上进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应该在汇票的正本上进行,而不能在汇票的副本、复印件等正本以外的任何书面上进行;同时,承兑与背书不同,也不能在汇票的粘单上进行。(3)应在汇票正本正面进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应当在汇票的正面进行,而不能在汇票的背面进行,这是承兑行为与背书行为在形式上的根本区别,不过,由于统一票据用纸的普遍使用,在统一票据用纸的正面均预先印好承兑栏,供承兑时填写,因而,在票据背面进行承兑的情况已较少发生。在我国目前使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汇票用纸的正面相应位置,已经事先印制了供承兑人进行承兑的空白记载栏,承兑人应在该承兑栏中进行承兑。
2. 期前追索权与期后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1)在通常情况下,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2)并非所有的提示请求的拒绝,均构成追索行使的实质要件,一般要求其必须符合以下三点:(1)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即该票据各项记载及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必要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2)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即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或者提示付款期间内,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人进行提示;(3)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者未获得付款,包括付款人直接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也包括因付款人下落不明、付款场所不存在或提示时已不存在等,而间接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3)在特别情况下,持票人虽未进行提示,也没有受到拒绝,但付款人自身在支付能力方面发生显著障碍,也构成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这种付款人自身支付能力的显著障碍,必须表现为某种明确的状态,例如付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如果仅在事实上存在资不抵债或破产状态,并未开始破产程序,还不能构成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六、评析题1. 某甲为敷衍“赌债”而签发支票一张给某乙。后者将支票背书给某丙用于偿还货款。丙向银行交支票结算时,发现该票是张空头支票,遂转而向甲索要票款。甲称:赌博之债为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这张支票岂能算数?
请用票据法原理,评析甲的主张。
(1)票据为无因证券。某甲签发支票的原因虽不合法,但不影响该支票在外观上创设权利的效力。
(2)以“赌博之债”作为抗辩事由,因是原因关系的抗辩,只能对抗直接当事人——本案中的乙,但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丙。
因此,某甲的主张违反票据法原理,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