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1. 基于支票的见票即付性质,不可能发生______追索,只能发生______追索。
2. 我国票据法规定:“以欺诈______或______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下列情形出于______取得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在进行通常的付款时,不发生______义务,而仅进行某种特别付款的情况,才可能发生该项义务。
4. 空白支票分为______和______两类。
6. 公示催告程序仅可适用于______票据,适用于票据______、______或______三种情形。其他情形的票据丧失或票据纠纷不能适用。
7.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以对票据权利的影响为标准,可分为二类:票据权利的______方法和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
8. 汇票的承兑,应该在汇票正面记载“______”字样。
9. 对于出票人签章来说,须由______完成,或者基于授权而由______或______代为完成。
10.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______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______负责;不能辩别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______签章。
11.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______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______,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仅以挂失止付通知书即可产生的效力,为挂失止付的______效力,其有效期间为______日。
13. 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______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______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14. 仅以挂失止付通知书即可产生的效力,为挂失止付的______效力,其有效期间为______日。
15. 票据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______和______;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为______。
16. 出票是指出票人______并将其______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7. 票据更改的形式要件,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更改之处______予以证明。
18. 基于提示付款所具有的不同意义,将其分为______的提示和______的提示。
19.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持票人为______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在持票人为______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五、简答题1. 提示请求的拒绝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才构成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提示请求的拒绝需具备以下要件,才构成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1)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即该票据各项记载及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必要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2)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即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或者提示付款期间内,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进行提示;(3)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者未获付款,包括付款人直接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也包括因付款人下落不明,付款场所不存在或提示方已不存在等,而间接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
2. 简述对物抗辩的特点是什么?
对物抗辩是一切根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有:(1)抗辩事由主要是基于票据上的内容或票据行为等方面;(2)可以对抗任何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持票人和其他请求人;(3)抗辩效力不可切断。
六、评析题1. 罗某拾得票据金额5万元的支票一张,对朋友李某称该支票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自己的开户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先前所欠贷款,故愿以4万元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半信半疑受让了该支票,旋即持票到某商店购物,该支票因而被该商店持有。
评析本案中各环节的持票人的性质和地位。
(1)本案中,罗某、李某、某商店先后成为持票人。
(2)罗某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属无权利持票人。
(3)李某取得票据虽然不是出于恶意,但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须接受抗辩,属瑕疵权利持票人。
(4)某商店善意取得票据,属完整权利持票人。
七、论述题1. 什么是期后付款?它与到期日付款有什么区别?其效力如何?
(1)概念。期后付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间经过后,所进行的付款。
(2)与到期日付款的区别。期后付款并非在票据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后进行的付款,而是提示付款期间经过后的付款,因而,不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可能发生期后付款,即使是见票即付的汇票,也可签发期后付款。
(3)效力。基于进行汇票付款的人在不同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期后付款在效力上,主要是在是否为有效支付、进行付款的人是否能够获得免责方面而有所不同。A、未承兑时,期后付款为无效支付。对于未在汇票上进行承兑的付款人来说,由于其并未在汇票上进行签章,因而并不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可以认为,此时的汇票付款人,仅仅与汇票出票人存在票据外的委托付款关系,而非票据债务人。因而,在汇票上所载付款人未进行承兑时,只能依一般付款委托而进行付款,在此情况下,应该认为其仅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付款,才能构成有效的付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已承兑时期后付款为有效支付。对于已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从而成为汇票承兑人的付款人来说,是在期前付款还是期后付款,一般并无特别的区别。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即使是在提示付款期限超过后,持票人做出说明时,承兑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该承担付款责任的期限,只受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限制,限于自到期日起2年。换言之,对于汇票承兑人来说,无论提示付款期限是否已经超过,只要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尚未到来,均须承担付款责任,而其所为的付款亦均为有效付款。而在汇票上出票人自任付款人,亦即发出对已汇票时,无论是否已经承兑,均与承兑人有同一责任,在付款上也与承兑人适用同一的规则。
2. 试论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有哪些限制?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有如下限制:
(1)我国本票出票人仅为银行。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这就限定了本票仅为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本票只能由银行签发,而不能由银行以外的其他人签发。
(2)银行作为本票出票人必须经审定。作为签发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本身亦须经过审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3)本票使用中的申请程序。就本票的使用来说,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通常是由需要使用本票的企业,向银行申请签发本票,然后银行以自己为出票人,签发银行本票并将其交付持票人。因而,对本票出票人资格的限制,也表现为本票使用中,突出银行的中介作用,由银行信用来确保本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基于这样一种情况,在我国票据法上,也就要求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以保证本票的支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就票据关系来说,申请签发本票的企业,并非本票的出票人,因而,也就不是本票的付款人,不承担任何票据上的义务;其与本票的相关关系,仅存在于与出票人之间在票据外的委托关系,并依该委托关系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