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1. 我国《票据法》禁止发行无记名的______和______。但允许发行无记名的______。
2.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______。
3.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______,至______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______。
4. “主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的原理仅适用于因______而无效的出票行为,不适用因______而无效的出票行为。
5. 在有关支票的资金关系上,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禁止______、______等三项规则。
6. 在通常情况下,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______受到拒绝和______受到拒绝。
7. 商务实践中,票据可分为交易票据、______票据和______票据。
9.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上或者______上进行。
10. 票据法上所规定的权利,根据其设立的功能,作用及其与票据金额支付的关系,可分为二类______和______。
1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______内不行使而消灭。
12. 根据汇票付款日期确定方式的不同,分为______和______。
13.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______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______,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我国《票据注》仅规定了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于票据行为有关的涉外民事行为或民事关系,应适用我国______的规定。
15. 基于出票行为,出票人产生______债务,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______权利。
16. 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营业时间包括______和______两项内容。
17. 依据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划线支票只能用于______,不能______。
18. 一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为______,适用______。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有的发生在我国境内,有的发生在境外的为______。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票据行为适用______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行为应依照______的法律______。
境内票据 我国票据法 涉外票据 我国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 适用规则选择适用
1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______。
20. 在票据法上,将______和______合称为追索权,将______与追索权相对应,称为再追索权。
七、论述题1. 论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并存、消灭及行使顺序如何?
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有效成立后,产生票据债权;票据债权产生后,是否消灭原因债权?如果不消灭原因债权,则形成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并存,二种债权并存时,债权的行使顺序如何确定?这两个问题也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相互关系中的重要问题,对此,民法和票据法一般都未给以明确规定。在票据法学上,解决这两个问题,主要是区别四种情形而适用不同的原理:
(1)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票据关系成立时,当事人授受票据的目的在于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来代替原因债务履行的,称为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又称为现实支付的票据授受。在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情形下,原因债权应因票据授受而消灭,由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主张票据债权,不能再主张原因债权。当事人如果主张票据授受应为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的,主张人负举证责任。
(2)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当事人授受票据,没有明确表示消灭原因债权的,一般都可以视为是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又称为将来支付的票据授受,在此情形下,原因债务不因票据授受而消灭,但由于双方约定原因债务以票据债务为支付方法,所以应先行使票据债权,票据债权不获实现时,再行使原因债权。
(3)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当事人为了担保原因债务的履行而授受票据的,称为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在一般担保关系中,原因债务为主债务,担保债务为从债务,所以应先行使原因债权;但以票据授受为担保时,由于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债权成为一种独立权利,所以在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中,先行使原因债权还是票据债权,由债权人自由选择。主张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的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是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或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的,应推定是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
(4)票据债权的消灭与原因债权。在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和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中,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票据债权如果因票据时效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时,由于原因债权仍然存在,债权人仍可以行使债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 试论“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原理是什么?
所谓“享有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是指: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或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完整有效,应依据前手的权利情形而定。所谓前手,一般是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前手的权利情形主要有三种:
(1)前手享有票据权利,并且其票据权利完整有效。此种情形下,因前手票据权利的完整有效,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的持票人也可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
(2)前手虽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中存在瑕疵或抗辩原因。此种情形下,因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所以持票人虽然也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但应继受前手人的权利瑕疵,不受票据权利中“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对前手的抗辩可延续适用于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的持票人。
(3)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或对票据无处分权,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持票人,虽然取得票据并且属于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此属于善意取得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