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票据取得与票据权利取得的关系是什么?
票据取得与票据权利取得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的情形。A、因发行而取得票据;B、因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C、因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D、因清偿而取得票据。(2)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A、恶意取得票据;B、重大过失取得票据。(3)虽取得票据但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依前手情形而定。A、无偿取得票据;B、依其他法规定取得票据,如依民法上债的方式、依破产分配方式取得等。
2. 票据法上的权利有哪些?
票据法上权利是指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有关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1)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包括空白票据补充权、更改权、涂销权等。(2)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包括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3. 因背书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一般应具备哪些要件?
因背书而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1)须票据形式上有效。(2)须经交付行为。(3)须背书形式要件齐备,即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齐备,并且没有有害背书记载。(4)须背书连续。持票人应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 简述票据权利的要件有哪些?
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1)持有票据。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只有持有票据,才能发生和享有票据权利。(2)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为基于票据行为而承担票据责任的票据债务人,未进行票据行为的人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除特定的辅助关系人(例如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之外,票据权利不能向其行使。(3)请求一定金额支付。票据权利的内容,为票据上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除金额支付以外的其他利益内容,不属于票据权利的利益请求内容。
5.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一般应具备哪些要件?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一般应具备三个要件:(1)须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只有票据债务人才可以享有代位权。(2)须已实际清偿票据债务。(3)须经交付票据和履行其他法定手续,例如持有拒绝证明文件、清偿金额收据等。
6.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无偿取得票据应具备哪些条件?
无偿取得票据应具备三个要件:(1)须无偿取得,即取得票据时未给予任何对价。(2)须限于税收、继承、赠与等三种情形之一。(3)须依相应法律规定的相应方式取得,例如继承应依继承法规定方式取得。
7. 简述票据权利的二重性是什么?
(1)票据权利的二重性的基本含义,是指票据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这是一种两重性权利,与一般金钱债权及其他证券通常只有支付请求权明显不同,(2)支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无必要行使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为第二次请求权。(3)票据权利二重性的主要意义是在票据法中确立这样一种机制:以支付请求权保障票据正常流通结束,以追索权补救票据流通结束后,不能实现支付请求权的利益损失。
8. 因发行而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一般应具备哪些要件?
因发行而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一般应具备两个要件:(1)须票据形式上有效。即票据签发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记载完备,否则因形式要件欠缺而可使票据无效,持票人取得无效票据仍不能享有票据权利。(2)须经交付。票据发行的另一要件是交付票据,即由出票人自愿将票据给予持票人,欠缺交付行为,持票人也不能有效取得票据权利,例如偷盗、伪造等方式取得票据。
9. 因单纯交付方式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一般应具备哪些要件?
因单纯交付方式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一般应具备三个要件:(1)须票据形式上有效。(2)须经交付。(3)须为无记名票据。记名票据只能以背书方式转让,否则将形成背书不连续,因交付而取得票据,仅限于无记名票据。
10. 以对价取得的票据,还须再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独立并完整享有票据权利?
对价是获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要件之一,但并非唯一要件,以对价取得票据还须具备三个要件:(1)不知票据存在抗辩原因;(2)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3)须无恶意。
四、论述题1. 试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对价取得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票据法》第10条中规定:“票据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此项条款中规定的对价,包含两个基本问题:
(1)双方认可。所谓双方认可,应是指双方约定或同意取得票据对价的财产形式和给付时期违反约定的对价的财产形式或给付时期的,属于基础关系违约,应依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原理,适用《票据法》的第13条;但远期对价在没有到期时是否属于无对价取得,在票据实践中应给予进一步认识。
(2)对价的相对应。所谓对价的相对应,应是指对价的客观价值相当,票据法规定对价的意义,主要是为了保障票据债务人利益,不使票据取得人利用票据抗辩的原理,以转让票据的形式切断抗辩,使票据债务人蒙受不应有损失;因此,无对价和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都应属于对价的不相对应。所谓“双方认可”的含义中,应不包括承认主观对价。我国票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结果,但“相对应”含义中应包括了此项原理。
2. 试论什么是票据权利的消灭?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1)概念。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的原因或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再存在。票据权利的消灭,在有些情形下表现为票据权利的丧失,但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能完全包括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例如:因正确付款而消灭票据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实现而非票据权利的丧失。因此,票据权利的消灭中包括了票据权利的丧失,但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等同于票据权利的消灭。
(2)依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主要有:(1)正确付款。我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债务人责任解除”。依此规定,正确付款是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原因之一;(2)清偿追索。我国《票据法》第72条规定:“被追索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依此规定,清偿追索可以消灭被追索人及后手的票据权利。此为票据相对消灭的情形之一;(3)票据时效届满。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时效届满消灭票据权利;(4)保全手续欠缺。我国《票据法》”第40、53、65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主要为:依期进行承兑提示、付款提示、依期作成拒绝证明等。不依期进行票据权利保全,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此为票据权利相对消灭情形之一;(5)除权权利。除权判决可以消灭票据权利,此为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情形之一。(6)善意取得。票据丧失被他人善意取得,失票人或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此为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情形。
(3)区别。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不存在票据权利时,谈不上票据权利的消灭或丧失。应将票据权利的消灭与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相区别,例如出票时更改不得更改的事项的,票据无效;票据无效时,根本不产生票据权利,不能将因票据无效而不产生票据权利的情形称为票据权利的消灭或丧失,或与票据权利的消灭相混同。再如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除恶意取得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关系人仍可享有票据权利,所以,也不能将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与票据权利的消灭相混同。
3.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效力如何?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取得如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五项要件:(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人为无处分权人时,票据抗辩的切断原理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已有保护,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也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即主要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以其他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因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所以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仅对无处分权人享有一般债权。(3)须取得有效票据。票据的有效是享有票据权利的基础,无效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善意而取得无效票据的,同样不能享有票据权利。(4)须给付对价。完整享有票据权利的,应付有对价,善意取得同样应具备该项要件。(5)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无直接恶意、间接恶意,也无重大过失和知悉抗辩原因,否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效力:
(1)基本效力。善意取得票据,虽然是从无处分权人的手中取得票据,但作为票据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依据法律规定,仍可以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无论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原票据权利人因他人善意取得票据而丧失票据权利;此为善意取得的基本效力。
(2)限制。善意取得的效力,还受另外两项原理的限制:(1)明知抗辩事由的票据取得。明知无处分权而仍取得票据的,为间接恶意取得,而非善意取得,应直接适用我国《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票据取得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转让人虽然有处分权但受让人明知有抗辩原因存在而仍取得票据的,也不属于善意取得,但仍属票据取得方法之一,这种情形下的票据取得,一方面不应将其与善意取得相混淆,另一方面应适用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即:持票人明知抗辩原因存在而仍取得票据后,该抗辩原因不予切断,可以延续对抗取得票据人。(2)无对价的善意取得。无对价但也无恶意或明知情形下的票据取得,仅就善意而言,也属于善意取得,但无对价而取得票据,应适用我国《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即: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基于此项原理,无对价人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时,因前手无处分权或无票据权利。虽善意但因无对价而仍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是属于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3)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适用于票据丧失后的情形,以及以欺诈、胁迫而取得票据的后手人是否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依善意取得原理而由善意取得人享有票据权利后,原票据权利人即丧失票据权利,原票据权利人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损失利益。
4. 试论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包括哪些内容?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而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二者有一定内容是共同的,所以票据法将二者合并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依期提示票据;(2)依期作成拒绝证明;(3)依法律规定的方法中断票据时效等。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票据法对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的分类主要有:约定处所和法定处所,票据债务人处所和公共处所。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作成公证性拒绝证明的处所,应为公共场所。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5. 试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重大过失仅指对票据形式要件尽审查注意义务的情形,其主要包括:(1)取得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应属无效的票据。(2)取得更改不得更改事项,应属无效的票据。(3)取得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应属无效的票据。(4)取得出票人签章不合规则,应属无效的票据。(5)取得出票人明确记载禁止转让文句,背书人以将其转让的票据。(6)取得背书人签章不合规则或记载有害背书事项的票据。(7)取得期后背书转让的票据。(8)以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等。
6. 试述票据提示制度有哪些内容?
(1)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提示。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之一为持有票据,证明持有票据的方法即为提示票据,提示票据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必须行为方式,如果不提示票据而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方式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不产生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这是票据权利行使行为的特点,与民法上权利行使的行为有所不同。票据提示,依权利行使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行使支付请求权的票据提示和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提示。行使支付请:求权的票据提示又可再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承兑提示,在严格意义上仅是确认支付请求权或请求付款人进行票据行为,而非实质意义上的行使支付请求权,付款提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使支付请求权。
(2)保全票据权利的票据提示。我国《票据法》第40、53条规定: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基于此二项规定,提示票据同时具有保全票据权利的意义,也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
(3)二者的区别。提示票据,作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时,可以不依期进行,例如:汇票、本票不依期进行付款提示,对付款人或承兑人仍享有支付请求权,即进行期后付款的支付请求权。但作为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时,提示票据必须依期进行,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提示票据作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和作为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又有一定的区别。
7. 试论“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原理是什么?
所谓“享有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是指: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或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完整有效,应依据前手的权利情形而定。所谓前手,一般是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前手的权利情形主要有三种:
(1)前手享有票据权利,并且其票据权利完整有效。此种情形下,因前手票据权利的完整有效,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的持票人也可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
(2)前手虽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中存在瑕疵或抗辩原因。此种情形下,因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所以持票人虽然也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但应继受前手人的权利瑕疵,不受票据权利中“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对前手的抗辩可延续适用于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的持票人。
(3)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或对票据无处分权,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持票人,虽然取得票据并且属于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此属于善意取得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