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在人生发展的道路上,怎样协调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1)深入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
(2)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观。
(3)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 简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什么要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
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继承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和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积极借鉴世界各国优秀道德文化和先进文明成果,结合时代精神而形成的。中华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优良的道德传统和优秀的文明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只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才能充分激发整个民族的潜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也只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才能使体现时代特点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有利于每个中国人道德品质的完善和中华民族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
3. 简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1)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否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评价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
(2)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依法施政;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者超越人民授权去发号施令,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3)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在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能否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也是检验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力实现,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4. 为什么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法的内容,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集中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和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物质基础。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不同社会经济基础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法律,其表现形式都不相同。当然,除了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外,历史、传统、宗教、风俗习惯、地理、环境、人口等条件对法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产关系。
5. 简述诉讼上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的区别。
(1)在我国,调解分为诉讼上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诉讼上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协调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外调解是在法院之外的主体主持和协调下依法对特定纠纷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2)两种调解主要有以下不同:①协调主体不同。诉讼中的协调主体是人民法院;诉讼外调解的协调主体一般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双方信赖的第三人。②调解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上的调解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均无约束力。
四、论述题1. 为什么说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
道德不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且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这种特殊性表现为道德是以能动的方式把握世界和引导、规范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道德对现实生活的调节方式区别于政治、法律等其他意识形态的规范体系,其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1)道德对社会行为的调节是非强制性的。道德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形式上是非强制性的,只是提倡“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它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通过说服、劝阻、示范方式起作用,不是靠外部强制力量来维持。而政治、法律是强行规定“必须怎样”,“不准怎样”。政治和法律规范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来调节人们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律由于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主要靠自觉,但也必须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道德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社会意识形态都具有相对稳定性,而道德规范比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等其他意识形态变化速度更慢,表现出更大的稳定性。某种道德规范一经形成便会长期存在,它比政治、法律规范的作用时间更长,范围更广。
(3)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具有广泛性。人类生活的各个时期,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都需要道德来调节。
2. 试述我国的调解制度。
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二是合同管理机关依据《合同法》规定,对合同纠纷进行的调解;三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对部分治安和交通事故案件进行的调解;四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规定,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3)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活动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