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是,双边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普遍性的问题,而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特殊问题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而单边和双边冲突规范的联系则表现在: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适用的过程中都可以分解为两条相对应的独立的单边冲突规范,而单边冲突规范通过有关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推导出与之相应的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并可将两者结合成一双边冲突规范。
2. 简述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1)住所是私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2)国籍是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3)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的条件没有住所严格,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即可。(4)惯常居所又称“习惯居所”,惯常居所意味着“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在国际私法上,住所、国籍和居所及惯常居所的联系表现为它们都是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很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在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国籍存在冲突时,以住所为指引准据法的替代连结因素;而在适用住所地法的场合,如果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没有住所的则转而适用其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
3. 简述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油污的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构成及免责事项方面的主要规定。
(1)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公约规定,除另有规定以外,只要船舶逸出或排放散装油污类,并污染了缔约国的领土或领海,而且对缔约国造成损害,则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船舶所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公约实行的是过失责任,但为了加重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公约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应该对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自己举证损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以免责:
①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
②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
③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公约还规定,如果船舶所有人能证明污染损害是完全或部分地由于遭受损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而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则该船舶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
4. 简述各国在解决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上的说法有哪些?
考察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解决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问题时,在总体上明确应适用国民待遇,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从原则上说,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跟外国人实体民事权利能力一样,通常是要由他们的属人法来决定的。因而,外国人不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而要求在内国享有法院国的本国法也不赋予自己的公民或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2)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还表明,即使内国从法律上对外国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加以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并不必然同时要及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3)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条件,明确约定相互对缔约他方的公民和法人等的民事诉讼地位给予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