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反致的概念及种类。
(1)反致。这里只指狭义的反致。这种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
(3)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
2. 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 简述空中侵权行为的种类。
发生在空中的侵权行为,也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形:
(1)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诸如旅客与乘务人员或旅客间发生的殴打、侮辱、诽谤等。
(2)因航空器碰撞或航天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3)因航天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
4.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
(1)《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6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7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第268条)。
(2)有关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特别规定包括:①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审查、不予承认的5种情况、承认的方式和其他规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它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通过。
五、案例分析题1987年9月,为向中国香港和大陆推销某产品,A国甲公司向香港某公司经销65万套由甲公司生产的“大地”牌吸尘器。该吸尘器是在A国注册的产品。之后,该香港公司又与广州乙公司签订销售“大地”吸尘器的合同,在销售该产品期间,乙公司对“大地”吸尘器进行了改良,并进口部分零件材料,在国内组织生产,后于1988年10月8日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大地”商标,得到初步审定,并在1989年4月在《商标公告》第248期中给予公告。“大地”商标遂被广泛使用于乙公司生产的吸尘器上。A国甲公司知悉这一情况后,于1989年7月19日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乙公司的354799号商标的初步审定。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上述申请后,以A国甲公司所提出的“大地”商标未在我国大陆注册为由,驳回其申请。1. 对商标权的取得,国际上有哪两种制度?
国际上对商标权的取得遵循两种原则,即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注册原则要求商标经注册,才受法律保护。这一原则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用。使用原则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用这一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也要注册,但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或保证将来要使用的商标,方可注册,且这种注册只是起推定权利存在的作用,与商标权的产生无关。
2. 本案中,我国商标局驳回A国甲公司异议申请的理由是什么?
在本案中,由于A国甲公司是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的,因此我国商标局受理了该申请。但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的商标权取得制度,并且注册商标权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甲公司未在我国注册商标并已超过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商标优先权申请期限为第一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因此,我国商标局驳回了此异议的申请。
3. 依据《巴黎公约》“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大地”商标若想在我国受到保护,应如何做?
依据《巴黎公约》“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A国甲公司须依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尽早在我国进行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只有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商标权专用权,从而避免本案中所产生的纠纷。
4. 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甲某回中国大陆探亲期间因突发疾病病故于上海,未留任何遗嘱,甲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有一栋住房,两家商铺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题:根据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我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死者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主要解决的是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此纠纷在我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应当适用我国的冲突规范,依照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涉外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结合本案,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为美国纽约,因此,死者在上海一栋别墅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处理;在我国的200万存款、在纽约的住房、商铺、汽车珠宝等适用美国纽约州的相关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