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为了解决时际法律冲突,一般而言,最好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就明确应适用何时的法律(如规定“动产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是),但有些冲突规范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而如果在冲突规则或冲突规则所采用的连结点以及被冲突规则指引的准据法三者之中,任何一个于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发生后至争讼发生时发生了改变,便需要确定:(1)是否仍应适用原来的冲突规则?(2)是适用该连结点原来所在地还是后来的所在地?(3)是否允许适用改变后的准据法?等等问题。
对于上述第1种情况下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一般说法,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既得权保护”的原则,应在修改冲突规则时,明确规定新的冲突规则是否有溯及力、溯及力的条件和范围如何。
对于上述第2种情况下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未形成一致的原则。
对于上述第3种时际冲突的情况,要因国家政策的改变而通过立法程序对有关的实体法作出修改,还可以因政权的更替而发生新实体法对旧实体法的取代,也可因该准据法所属法域的领土主权隶属国,施行隶属国法。
2. 简述各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程序的规定。
(1)特别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
(2)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3)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4)分别认许程序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特别认许,或采相互认许,或采一般认许。
3. 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1)适用丈夫的本国法。(2)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或与夫妻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3)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在特定问题上得依行为地法。(4)采用结果选择方法。
4.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依被申请执行地国的法律。各国立法可将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分为三类:(1)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外国法院判决对待。这是多数国家的做法;(2)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合同之债对待,这是英美国家的做法,即要求有关当事人提起一个请求履行仲裁裁决中规定的义务或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来获得在内国境内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令;(3)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内国仲裁裁决对待。我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了跟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程序,即外国仲裁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仲裁院依照所属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