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 简述涉外代理的涉外因素有哪些?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
(2)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
(3)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外国实施代理行为。
3. 简述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适用的法律的几种类型以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1)综观当今各国国际私法,对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
②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
③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应适用的法律。
但从总体上看,对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依当事人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是使用得最为普通的。
在国际公约方面,1980年《海牙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坚持婚姻举行地法为形式要件的惟一准据法,而在实质要件方面,也改为以举行地法为准据法,但包括举行地国的冲突法。
(2)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它既适用在我国境内,也适用于在国外缔结的涉外婚姻,但它是一条不完全的双边冲突规范,仅适用于主体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涉外结婚。该条所指,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4. 简述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仲裁协议的形式。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有合法的形式。尽管各国对此规定并非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成。
(2)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订立仲裁协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是决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有效要件之一。
(3)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
五、案例分析题1.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作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问题:试分析该案涉及的主要的国际私法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和涉外婚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英国法院将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这一事实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这是援用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处理此案的前提。关于解决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冲突规则,归纳各国的做法不外乎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决定婚姻形式问题,是严格恪守“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的结果。
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关籍华人。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本案属涉外法定继承案。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由死者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争讼的标的物在我国广州,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 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
我国《继承法》第36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在广州的财产应适用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