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2. 简述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2)必须注意区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3)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的效力;(5)如何对待外国的公共秩序。
3. 简述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关于运送人责任的主要内容。
(1)运送人的责任包括: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运送人应负责任;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害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运送人也应负责任;运送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2)它对运送人的责任制度,确定了下列三个基本原则,即: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禁止免责原则。其中第一、三两个原则重在保护旅客的利益,而第二个原则却兼顾运送人的利益。①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华沙公约》采取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就是说,只要旅客有人身或财物受到损害,首先推定运送人有过失,须负赔偿责任。只有在运送人能够证明他没有过失或能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或自助所造成的,才得以免除或减轻运送人的责任。这种规定亦可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目的在于加重运送人的责任,以利于受害人的求偿。②有限责任原则。《华沙公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重了运送人的责任,但为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衡,以及出于保护国际航空运输正常发展的需要,公约规定,运送人对旅客及行李物品的损害赔偿仅负有限责任。《华沙公约》第3条第2款但书和第25条规定运送人在原则上尽管负有有限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运送人仍负有无限责任,而不得引用公约关于免除或减轻运送人责任的规定:其一是运送人未发给客票而载运旅客;其二是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运送人或其代理人的有意不良行为,或由于运送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而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这种过失被认为等于有意的不良行为。③禁止免责原则。《华沙公约》规定,企图免除运送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运输契约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害发生以前的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契约各方借以违背本公约的规则,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者变更管辖权的规定,均不发生效力。
4.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1)就机构的性质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而审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院,则是国家司法机关。(2)就管辖权来源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它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而法院审理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则来自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赋予的,而非当事人双方的授权。(3)就审理程序的公开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不公开进行的,即使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也仍应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而法院审理国际民商事争议,除极少数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原则上是必须公开进行的。(4)就当事人的自治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性。(5)就审级制度而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国际民事诉讼则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
四、论述题1. 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但另一方面,冲突规范又具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冲突规范是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缺乏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为了避免其缺陷,国际私法中又相应地产生了一整套与之相联系的制度,如反致、转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从而增加了法律选择的难度和复杂性。为此,20世纪50、60年代,有些激进的美国学者以自己的学说和理论掀起了一场“冲突法革命”,猛烈批判传统的冲突法制度,主张对有关国家的实体法律直接进行比较分析,选择适用有利于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解决的那个法律。但实践表明,试图借冲突规范的局限性来否定冲突法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民商法制度还存在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而国际私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主张通过各种途径来进一步克服其缺陷,不断完善这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