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涉外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宣告,应由其本国法院管辖还是应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主要有三种不同主张:一种是主张只应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并依本国法宣告;另一种是主张可由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法律;但第三种认为,为了被宣告人个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对于成年人为此种禁治产宣告,多数国家的实践与学说是倾向兼采上述两种主张,即原则上应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地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或居住地法。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立法和有关解释。
2. 简述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时,需要考虑的连结因素。
(1)主营业所所在地。现代各国多以债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作为确定国际破产管辖权的首要考虑因素。(2)住所地。对于无营业所的债务人,各国一般依住所地原则来确定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也有一些国家倾向于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3)财产所在地。破产程序的进行,其最后目的在于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债权的满足,因此,债务人或破产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即成为次于营业地和住所地的重要连结因素。但是,以财产所在地作为确定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的标准,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极少数的英美法系国家。
3. 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和具体任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保护和使用,以及保证知识产权联盟各国间的行政合作。该组织的具体任务是: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给发展中国家以法律、技术援助,收集情报和传播情报,以及办理国际注册或成员国之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等。
4. 简述我国关于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
(1)依我国国际私法规定,该涉外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即某些种类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或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了中国法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该适用中国法;(2)中国法律没有解决有关涉外合同争议的相应规定;(3)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四、论述题1. 试述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
简述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时,需要考虑的连结因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涉外合同是指那些在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了外国因素从而涉及外国的立法管辖权或外国法的适用的合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历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历史上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学说和实践。概括起来有:(1)主张把合同诸因素加以分割,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2)主张不分合同的性质和种类,采用一个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3)主张根据合同的人为的特征把合同的法律适用交由当事人的主观选择来决定。这里应注意的是,上述这些原本相互对立的理论和实践,在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中,都未能相互否定或排斥,而是交错存在、互为补充、相互结合,从而使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方法大大地丰富和发展起来。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1)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一学说自法则区别说产生后至16世纪提出“意思自治”学说期间,一直在合同法上占据统治地位;(2)以“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种从依缔约地等空间场所因素来决定合同准据法向依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来决定合同准据法的转变,应该说完全是以这个时代的资产阶级极力标榜的“契约自由”为契机的;(3)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当代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最有影响的是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和合同自体法说三大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