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三、简答题1. 简述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1)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不援引管辖豁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但这种放弃必须是自愿的和清楚确定的。
(2)豁免权的放弃可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明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
(3)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的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做明确的表示。
2. 简述《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1)《海牙公约》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任何人,如果用武力、武力威胁或者任何其他恐吓方式,劫持或意图劫持、控制该航空器,即构成空中劫持罪。
(2)《海牙公约》将“飞行中”定义为从航空器装卸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3)《海牙公约》仍然采用“并行管辖”的做法,除了航空器登记国外,航空器降落地国、罪犯所在地国、航空器承租人营业地国等都享有管辖权,公约也不排斥任何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4)在引渡规则方面,《海牙公约》虽然也未能规定强制引渡义务,但却通过其他措施达到了强化引渡的效果,这些措施主要包括:①规定缔约国可以依据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在没有国内法依据时,也可将公约视为引渡的依据;②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缔约国若不引渡罪犯,就必须无例外地将其交付起诉,并依本国法律,按照处理任何普通重罪的同样方式予以裁决。
3. 简述国家责任免除的几种情形。
根据国际实践,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具体规定了下列几种免责情况:
(1)同意。所谓同意是指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行某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的关系上即告解除,但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
(2)自卫。自卫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它是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的例外。
(3)反措施。反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不履行国家责任条款规定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以促使责任国履行其国际义务。
(4)不可抗力。即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以致该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5)危难。危难是指其行为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者,在遭遇极端危险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只能采取不遵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情况。
(6)危急情况。危急情况是指一国为了保护该国的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的迫切危险,而采取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措施的状况。
4. 简述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导致的法律后果是:(1)外交和领事关系方面。交战国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通常随战争状态的开始而断绝。(2)条约关系。双边条约,如需要共同政治行动或以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当即废止;边界条约等永久性条约,在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条约、贸易条约等一般政治和经济性条约,停止生效。至于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对战争进行有影响的条约则停止生效。(3)敌国公有财产。本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不动产,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不动产,可以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以破坏。敌国公有动产,若位于本国领土上,可以没收;动产若位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亦可征用,但目的须限于当地军事目的之用。海上的敌国公用船舶,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