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相关的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期限的规定不同。(具体列举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2. 简述著作权取得制度。
著作权的取得,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是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各国立法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在理论上又称为创作主义。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制度。《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目前,实行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有西班牙、拉丁美洲和少数非洲国家。《世界版权公约》虽然不以注册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自动取得”原则。
3. 简述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责任形式。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者对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责任形式:(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4. 简述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
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的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是:(1)申请主体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法定期限不同;(4)申请事由不同;(5)受理机关不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应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案例分析题1. 原告曾宪章先生系一位业余摄影爱好者。1998年8月11日,曾宪章先生在北京动物园狮虎山拍摄了一幅老虎图,取名为“啸”。作品经过艺术处理后,气势恢弘,很漂亮,曾先生便将其放大,搁在其办公室桌上的玻璃板底下。办公室的同事任间先生看见该虎“啸”作品后,很欣赏,便请曾先生加洗一张给自己。曾先生考虑到同事之间不好拒绝,便满足了任间先生的要求。2003年2月3日,任间等人编辑出版了一本《虎年说虎》的书,将曾先生的虎“啸”作品编入其中,并附有文字说明。2003年6月,任间先生赠送曾先生该书一本。曾先生便发现了自己的虎“啸”作品被包含于其中。曾先生问任先生缘何未经其同意就使用了自己的虎“啸”照片,任先生认为曾先生的虎“啸”照片不是作品,故事先没有打招呼。此后,曾先生又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社说:照片是任间提供的,与其他照片一样,没有说明是谁拍摄的,所以在《虎年说虎》书中使用时没有署作者名,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曾先生与任间和出版社交涉未果,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均侵犯了曾先生的著作权,赔偿其损失若干元。对此判决,原、被告都没有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
[问] 两被告侵犯了曾宪章先生的哪些具体权利?并说明理由。
两被告侵犯了曾宪章先生五项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其理由是:
(1)曾宪章先生的虎“啸”作品是一件尚未发表的作品,两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擅自公开使用其作品,便构成了对其发表权的侵犯。
(2)两被告在《虎年说虎》一书中使用了曾宪章先生的作品,却没有署曾宪章之名,所以侵犯了曾宪章先生的署名权。在虎“啸”作品上,曾宪章先生没有署名,并不是曾宪章先生不署名,而是因为作品尚未发表,所以两被告不得以作品原件没有署名为抗辩理由。
(3)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其未发表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便构成了对其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犯。
(4)两被告在擅自使用曾宪章先生的作品后,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便构成了对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2. N电厂委托B研究所研发一种电力新设备,并提供研发经费80万元,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未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享有。B研究所将这一研发任务交给了本所白教授等三人组成的课题组,在该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中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一年后课题组如期完成了这一电力新设备的研发并准备申请专利,但在谁享有专利申请权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B研究所认为该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在上述B研究所内部研发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的约定依法不能成立,应当由B研究所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N电厂则认为这是其委托B研究所并提供80万元研发经费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应当由N电厂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白教授等三人认为B研究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于他们,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自愿,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约定归属他们三人。
请回B研究所、N电厂、白教授等三人的观点,哪一个能够依法成立,为什么?
B研究所的观点依法成立,N电厂和白教授等三人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理由是:
(1)相对于N电厂,依我国《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之专利申请权,除另有协议的以外,专利申请权归完成发明的创造方。本题中委托开发合同中没有“另有协议”,即未约定;所以,专利申请权归属该发明创造完成方B研究所。
(2)N电厂向研究所提供80万元研发经费不是决定专利申请权权属的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不能改变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3)相对白教授等三人,依《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该单位;且不能通过该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合同变更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本题中自教授等三人是执行本单位B研究所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B研究所;这一权利归属也不能通过双方之间的研发任务承包合同之约定而变更。
上海人民工具工厂以其在第13类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00706号“金兔”商标对浙江省某XX县红岩刀具厂1982年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60664号“白兔”商标提出争议。(1)上海人民工具工厂的争议理由为:①两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但商标构成图形极为相似,且都使用在刀具上;②“金兔”商标早于1953年就已注册,且于1979年又重新发证,从时间上讲,“金兔”商标注册在先;③“白兔”商标已给“金兔”商标在市场上造成了经济损害。(2)浙江省某XX县红岩刀具厂的争议理由为:①浙江某XX县是全国闻名的手工业之乡,自古以来就誉满全国;②两商标不论从商品名称还是图案设计都迥然不同,认为:“金兔”商标是呈匍匐式,睡眠状,两眼紧闭,小耳,短须,四肢短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商标呈奔跑状,两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型,字体为美术体。
[问]3. 本案是否构成注册商标争议,为什么?
本案构成注册商标争议。所谓注册商标争议是指注册在先的商标与注册在后的商标的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发生的有关商标专用权的争议。本案中,“金兔”商标已于1953年注册,并于1979年重新发证,而“白兔”商标在1982年获得注册,并用于同一种商品上,故属于注册商标争议。
4. 如何裁定此争议?
尽管这两个商标存在一字之差,但商标的主要部分基本相同,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所以浙江省某XX县红岩刀具厂的“自古以来就誉满全国”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这种将近似商标用于同种商品上的行为,应当认定,上海人民工具厂的争议理由成立,撤销浙江省某XX县红岩刀具厂注册的第160664号“白兔”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