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是怎样确定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的。
各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主体的规定迥异。有的国家注重维护委托人之利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应是出资创作该作品的人(如英国、印度);有的国家则重视作者权益之保护,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应属于作者(如突尼斯);还有的国家采用二者兼顾的方法,规定由作者与委托人共享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如菲律宾)。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由于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为了防止出现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却因未约定著作权归属而无法使用委托作品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这一解释较为公平地处理了委托作品双方向的利益关系。
2. 简述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手段,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需要支付报酬。
3.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请求书;(2)说明书;(3)说明书摘要;(4)权利要求书。
4. 为什么商号权是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权?
(1)商号是企业主体人格的标志,具有区别生产经营者的功能,同时商号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2)商号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它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获得财产利益。
(3)盗用、假冒商号,即构成侵权,将产生相应的财产后果。
四、案例分析题1. 2000年,某大学A根据教学需要,把大学某教授的讲课内容录成录音磁带。这次录制行为征得了该教授的许可,并按当时的付酬标准支付了报酬。一年后,另一大学B为增强教学结果,提高教学质量,完全依照2000年A的录音带,自行编制出“录音讲义”,分为上、下两册,销售范围仅限于B所在省份的函授大学学员,所得共计2万余元。扣除成本费以后,收支基本平衡,并无盈利。但被编制的讲义没有取得该教授的同意,也未为其署名,没有向其支付报酬。某教授发现后,认为B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于200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其行为是以教学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何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包括:(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本案原告的讲课内容虽由A大学录制成磁带,但并未发表,而且被告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其在国外完成一项发明创造,2000年4月1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介绍了该项技术,2000年10月4日,参加这次展览会的乙将这项技术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0年9月28日,甲以这项发明创造在国外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8月12日甲又以同一成果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
[问]2. 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甲所有。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之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案中,甲在国外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是2000年9月2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是2001年8月12日,故甲享有国际优先权,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应提前至2000年9月28日。根据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权应归甲所有。
3. 甲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该技术是否已丧失新颖性?
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其发明创造并未失去新颖性。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4条之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并不丧失新颖性。本案中,甲在国际展览会上的首次展出时间为2000年4月1日,其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9月28日,因而并不丧失新颖性。
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原邮电部广州通讯设备有限厂)于1988年申请注册“TOP”商标,用于终端机、公务载波电话终端设备商品上。该申请获得了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商标自1989年10月30日起生效。此后,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又进行了商标续展申请并被核准,续展核准后的注册商标“TOP”的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9日。
2002年初,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发现在广州市区不少电讯经销商在销售标有“TOP”标识的手机,这些移动电话机身显示屏上方及其外包装盒上标有“TOP”标识。在销售的标有“TOP”标识的手机中,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TOP511和TOP111,还有北京迈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TOP618等。而在同年的7月份,湖南省浏阳市工商局针对当地市场上销售的TOP511和TOP111两种型号的手机,对生产者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罚款1万元。被处罚者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
在广州市场上发现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之后,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希望能与侵权行为人和解,否则,商标权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4. 本案中,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TOP511、TOP111手机和北京迈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TOP618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构成,因为他们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5. 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途径有“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诉讼解决、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