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1. 新千年来临前夕,在某观光塔内展示了一幅宣传图画《××××》,图画以上海浦江两岸的日景为背景,气势恢弘,引来游人驻足观赏。未曾想到的是,2000年8月8日,这幅宣传图画的主人甲(某邮政局)被乙告上法庭。原告乙诉称,他们于1999年7月前,制作完成大型宽幅摄影作品《××××》,该作品的底片保存在原告自己的保险库内。2000年3月,原告发现了由甲制作的大型广告牌背景和原告的摄影作品完全一样。原告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广告牌,在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甲辩称,他们委托丙公司制作了这幅宣传画,背景照片和画框的制作均由丙负责,而宣传口号则由自己拟定。该宣传画的制作和设计费用共1400元人民币,丙公司向甲出具了发票。甲认为,自己是邮政局,属于公用服务性企业,制作宣传画在重大节日进行宣传活动是正常的,无营利目的,因此原告所称的被告“用于商业活动”是不符合事实的。开庭时,丙承认了诉争的宣传画是其制作的,所用的背景照片也确是原告诉称的《××××》。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的宣传图画实际上起到了宣传自身服务、期望为自身带来经济利益的作用,故应认定为广告。丙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了《××××××》作为广告的背景,甲委托丙制作广告,但未审查制作广告背景的照片来源即设置含有原告作品的广告,两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所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且应当将该宣传图画在规定的期间内予以拆除,两被告还应连带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 李亮独立研究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并于1991年通过省教委系统内部鉴定。李亮在1992年1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同年获得专利权。1994年李亮发现某仪器厂在制造和销售与自己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经调查,该仪器厂是在1991年省教委系统内部鉴定会上获得了李亮的全部技术资料,并仿造该产品。李亮将仪器厂告到法院。该仪器厂辩称自己于1992年李亮申请专利前已做好了使用的准备,属于先用权,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问] 该案如何处理?
本案中仪器厂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仪器厂的行为不属于先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先用权的前提是先用权人的发明是自己独立研制或通过合法途径得来的。而仪器厂生产产品的技术资料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故此先用权不成立。
3. 股份有限公司A因与郑某、电器公司B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被告郑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某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5万元;判令郑某和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郑某无答辩,B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组织了包括郑某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某项进口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某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后来,该项技术投入生产,效益显著。A公司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规定。而且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技术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郑某与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郑某将其掌握的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某机械厂及张某等人组建被告B公司。B公司成立1年后,郑某未经批准离开A公司到B公司工作。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原告A公司通过有偿技术转让进口了本案所涉及的技术,并对该技术进行了国产化研制,生产出产品,此项产品给A公司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A公司对该项技术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未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出让或公开该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该技术是A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而且,该项技术是A公司有偿进口而受让得来,这一事实说明该技术在当时并非公知技术。B公司同意郑某经此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说明该技术到诉讼时也并非公知技术。被告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此项商业秘密,违反A公司的保密规定,尚在A公司工作期间即与他人组建被告B公司,无偿使用此项技术生产产品进行销售,侵害了A公司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被告B公司明知该项技术为A公司的技术秘密,但为了无偿使用此项技术生产产品,以获取商业利益,采用作价入股的手段诱使郑某带出此项技术秘密。以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为《反不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所禁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郑某和A公司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A公司要求判令郑某赔偿因单方中止合同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属劳动争议范围,应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