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1.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对 错
B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当事人地位,但未赋予被害人刑事上诉权,如果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可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是否抗诉应由检察机关决定。但对于裁定,不得请求检察院抗诉。
6. 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适用于第二审书面审理。
对 错
B
在审判实践中,书面审理只应适用于下列案件:(1)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规定的属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2)《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五、简答题1. 简述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维护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地惩罚犯罪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简述提出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出上诉的书状或口头两种形式。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将上诉要求制成笔录,或者代写上诉状附卷。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先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和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或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通过一审法院上诉程序作同样处理。如果越级上诉,收到上诉状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并将上诉状转交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是否逾期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上诉权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允许。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撤回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3. 简述提起抗诉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4. 简述上诉、抗诉期限的目的及逾期上诉、抗诉的处理。
法律规定上诉、抗诉期限的目的,在于保证上诉人和抗诉机关有必要的考虑和准备是否上诉、抗诉及其理由的时间,使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得到迅速执行。使一审错误的裁判得以及时纠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逾期上诉或抗诉。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了上诉期限,可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继续行使上诉权。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应予驳回。仍坚持上诉的,可视为申诉,按申诉处理。人民检察院逾期抗诉,同样不得受理。抗诉确有根据的,也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对于是否上诉、抗诉的反复,应当允许。
5. 简述第二审案件全面审查原则。
(1)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2)具体包括:①既要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②既要审查上诉、抗诉部分,也要审查未上诉、抗诉部分;③既要审查案件的实体方面,也要审查程序方面;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已经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的,二审法院也应当审查;⑤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但要审查民事部分,也要审查刑事部分;⑥既要审查已经提出的上诉、抗诉理由,又要审查上诉、抗诉中尚未提到的理由。
七、案例分析题1. 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被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在宣判前,被告人脱逃,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被告人归案后,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重,也提起了抗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书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但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因此,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若有,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本案诉讼程序存在的违法情形有:(1)被告人脱逃,依刑诉法规定应中止审理而非延期审理;(2)我国实行侦查起诉与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检察院未起诉脱逃罪不得定脱逃罪;(3)二审法院不应当书面审理。对检察院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4)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错误。因为管辖错误,属于程序错误,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 被告人葛某因故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吵,葛某抓起一木棍朝赵某四肢乱打,致赵某多处被打成粉碎性骨折,致其终身残疾。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10年,被害人认为量刑畸轻,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没有错误,没有提出抗诉,被害人赵某于是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上诉。
问题:上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据此,法律并未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利,在本案中,被害人赵某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上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也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被害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赵某可在判决生效后提出申诉。
3. 佟某故意伤害杨某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佟某有期徒刑5年。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佟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上诉状和抗诉书都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佟某,听取了杨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决对佟某的量刑过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由于本案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因而没有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县人民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后,立即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判并作出了判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
问题:在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1)市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由该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故本案中抗诉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2)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抗诉书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3)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4)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提出上诉而不应当对其加重刑罚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故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5)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而不能发回重新审判。只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才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直接改判。(6)县人民法院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7)县人民法院规定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是错误的。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4. 甲、乙、丙犯轮奸罪,一审宣判后,甲、乙认为处罚过重,以及开庭审理时有与案件无关的数十人在场旁听,有些事实情节没好意思讲,因此提出上诉。丙担心上诉会被视为态度不老实,所以宣判时只说了一句:判决中讲的事实不对。但没有上诉。二审法院对甲、乙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并对甲、乙改处较轻刑罚。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问题?应当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1)一审开庭审理时不应允许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本案属个人隐私性质,应当不公开审理。(2)二审法院不能只对上诉的理由进行审查;而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3)不能只对提出上诉的人做出处理,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4)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并且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因此二审法院不应改判,而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5. 被告人刘云的妹妹刘花与同村青年王喜恋爱并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云知道此事后,与其母出面干涉,不准刘花嫁王喜并强迫刘嫁给比刘大15岁的表兄熊某,刘花不依从,于是被告人刘云对刘花拳打脚踢,并用剪刀剪掉刘的头发,扬言“你如果不从就扒光你的衣服”。刘花仍坚决不从,当即投井自尽。由于刘云在井边阻拦,不让人抢救,当群众将刘花打捞出井时,刘已死亡。此案作为公诉案件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云有期徒刑6年,刘云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上不合法,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发回重审对吗?为什么?
对上述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发回重新审判是正确的。因为:(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庭和独任庭。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该条还规定,独任审判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上述案件原审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显属错误。(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当然也就不能适用独任审判:第一,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但是,由于该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不属于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说明该案不存在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鉴于以上两点(或者只具备其中任何一点),本案即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由此也就不得独任审判。(3)由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4)项的规定,对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是正确的。
6. 被告人郑某、任某抢劫、强奸一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5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郑某、任某均提出上诉,检察院也以对任某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上诉无效,裁定驳回;裁定撤销原判,改判任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予以维持。
问题:本案中,某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郑某、任某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对郑某的判决,以及加重对被告人任某的刑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