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标志。商号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以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商号是区别经营者的标记。
2. 简述商号与商标和商誉的关系。
(1)商号与商标,前者是区别生产经营者即企业的标志,后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两种标志附着于不同的载体,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而言两者是不同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两者有时可以合而为一。
(2)商号与商誉,商号是商誉的载体,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3. 为什么商号权是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权?
(1)商号是企业主体人格的标志,具有区别生产经营者的功能,同时商号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2)商号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它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获得财产利益。
(3)盗用、假冒商号,即构成侵权,将产生相应的财产后果。
4. 简述商号权的特征。
商号权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相对的排他效力;(2)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5. 我国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多部法律确认对商号权的保护。其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商号;(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①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②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即构成侵犯商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点可概括为:
(1)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的原则。
(3)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
7.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及原因。
一般的,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领域,其理由是:(1)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即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法条竞合及优先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内容最为广泛的一种法律制度。尽管在当前的立法条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已越来越广,扩大到许多与知识产权毫无关系的其他领域,但是,保护知识产权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任务。
8. 简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商品假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我国《刑法》规定,商品假冒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案例分析题1. 某省登记的“康乐”企业生产的保健书包对防止和纠正青少年轻微驼背很有帮助,因而该产品在市场上畅销不衰。不久,“康乐”企业发现该省“家宝”企业生产的书包上注明的生产企业竟然是本厂,其生产的书包在市场上销售后,已使广大消费者认为是同一家企业生产。为此,“康乐”企业起诉“家宝”企业侵权。
[请问] 本案“家宝”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是,构成何种行为?
在本案中,“康乐”企业的名称在该省登记,因而在该省享有使用厂名的专有权。“家宝”企业未经“康乐”企业的同意,擅自在其生产的书包上使用“康乐”的厂名,已构成盗用“康乐”企业名称的行为,因而侵犯了“康乐”企业的厂商名称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企业甲于2003年获得了“兰亭”商标专用权,使用在女士服装上并已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2011年5月,企业乙通过域名注册商丙注册了“yinfu.com.cn”域名,并在该域名网站上发布乙生产的女士服装经营信息。之后甲注册“yinfu.com.cn”域名时因乙的在先注册而没有成功,遂将乙和丙诉上法庭,认为乙、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乙将该域名无偿转移给甲,并要求乙、丙共同赔偿损失。乙抗辩,兰亭是风景名胜地名,且乙设立在该地附近,有权将这一公共资源作为域名使用,并且在网站上没有任何使用甲商标的行为。丙认为,作为域名注册服务商遵循“先申请,先服务”的原则,没有责任审查该域名应当归谁所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2. 乙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乙的抗辩不能成立。尽管兰亭二字属于风景名胜地名,但因为甲取得“兰亭”注册商标后多年从事女士服装产品经营,使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乙本身又对“兰亭”及其拼音不享有任何权利,其抢注该域名并在网站上销售同类商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丙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丙作为域名注册商与企业甲不属于同业竞争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丙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4. 该域名是否应当无偿转让给甲?为什么?
因为乙抢注该域名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在先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该域名应当无偿转让给甲。
2000年某市达康食品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健饮料,使用商标为“达康”,产品投放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已成为当地知名的饮料品牌,但一直是以未注册商标使用的。2003年,同市的康健饮料厂自行研制出一种无醇果汁饮料,并向商标局注册“达康”商标;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达康食品厂看到后,欲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回答下列问题:5. 达康厂的异议理由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 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达康厂怎样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
达康厂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7. 如果达康厂与康健厂同一天提出商标申请,商标局该怎样处理?
如果两厂同一天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法》第29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本案中,应当初审公告达康厂的商标申请。
8. 如果达康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提出怎样的主张?
达康厂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3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健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达康厂由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失。
9. 此题给我们什么启示?
企业应当尽早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应注意在商标注册时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别提请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受骗上当。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要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10. 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甲厂的行为既是一种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根据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上述规定,应责令甲厂停止播放和刊登广告,通过电视台和报纸说明事实真相,向乙厂声明道歉,并可以法定幅度内处以罚款。
12. 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损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厂应当赔偿乙厂的经济损失。
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13. 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说明。
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14. 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并说明理由。
①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乙的该项技术丧失新颖性,将不能获得专利权。
②未超过6个月,未丧失新颖性。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