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以及其组织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即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其任务是讨论知识产权领域各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制定法律——技术计划及该计划的财政预算。(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其职责是就一切有关行政财务的问题提出意见,拟定大会的议程草案,提出总干事若干人;负责组织有关会议,准备有关文件和报告,收集向各国提供的知识产权情报,出版有关刊物,办理国际注册等。(4)国际局。即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国际局负责执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增进成员国国际合作的计划,并为会议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他服务。
2. 简述《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巴黎公约》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巴黎联盟内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最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3)其他原则。在专利方面:主要有专利独立性,发明人的署名权,对驳回申请和撤销专利的限制,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例外;在商标方面:主要有商标的独立性及其例外,驰名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等规定;有关工业产权的其他规则:主要有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不正当竞争等。
3. 简述《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内容。
《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1)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
(2)受保护作品:“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和表现方法如何”。
(3)保护的权利内容:财产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制片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作者署名权、作品完整权。
(4)保护期限: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一般在作者死亡后仍然有效;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一般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保护期为作品放映或完成后50年,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保护期为自创作完成时算起25年。
(5)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的条款,即翻译和复制的强制许可使用等。
4. 简述《知识产权协定》中未披露信息受保护的条件。
未披露信息受保护的条件有三:(1)未披露信息是秘密的;(2)由于其属于保密状态而具有了商业价值;(3)采取了合理措施以保持其秘密状态。
5. 简述《知识产权协定》中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为了防止侵权物品和盗版物品的进口,《协定》第三部分第四节对成员应采取的边境措施提出了特别的要求。这些特别要求主要包括十个方面:海关当局中止放行、申请、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中止放行、中止放行的期限、对进口人及商品所有人的赔偿、检查权及获得信息权、依职权的行为、救济、可忽略不计的进口。
从《协定》的具体规定看,边境措施实质上属于对尚在海关监管之下的货物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因此,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实际上也是对临时措施的要求的具体化。
6. 简述《知识产权协定》中过渡安排的基本内容。
《协定》第六部分“过渡安排”主要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均应实施协定,但并非在《协定》生效以后马上实施,而是安排了一个过渡期,以便各方为实施协定做好准备。对一般国家而言,期限为1年;对发展中国家、正从中央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的成员,再延长4年;对最不发达国家,宽限期为10年。
《协定》第67条还要求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金融合作,以实施本《协定》。
四、案例分析题1. 德国作家在中国于2000年首次出版了作品《娥红》。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中国和德国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
[问] 你认为德国作家的作品在中国是否可享受到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期限?
中国和德国虽然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对德国作者的作品负有保护义务。但是,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在保护其他成员国国民所创作的作品时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即对其他成员国国民作品的保护与对本国公民的保护一样,而不考虑其国籍国的法律如何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德国作家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出版,享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保护期限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即作者终生加上死后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