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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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7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票据行为无权代理规则的是______
A.乙是甲公司的人事部门主管,他在一张用于购货的支票上“出票人”一栏中记载“甲公司代理人乙”,并签章
B.乙是一14岁在校学生,他在一张用于购货的支票上“出票人”一栏中记载“乙代理甲(乙之父)”,并签章
C.甲授权乙进行投资谈判,乙代理甲对一张商业汇票进行了承兑
D.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代理甲为一张支票的背书人提供担保
A
B
C
D
B
[解析] A选项,乙只是人事部门主管,根本没有权利在购货的支票上签章,属于没有代理权的;B选项乙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票据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并可对抗一切请求承担票据责任的持票人,所以不适用无权代理规则;C选项属越权代理;D选项未经同意而代理的,也属于没有代理权的。答案为B。
2. 与一般民事行为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相比,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最大特点在于______
A.无权代理的行为被书面化
B.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C.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
D.代理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无权代理人
A
B
C
D
D
[解析] 一般民事行为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但票据交易的快捷性要求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确定的,所以票据法规定票据无权代理产生的票据责任直接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答案为D。
3. 票据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了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外观,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则该行为属于______
A.特殊无权代理
B.特别代理
C.表见代理
D.狭义的无权代理
A
B
C
D
C
[解析] 本题是对票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含义的考查。票据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了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外观,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则该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考生应注意对其概念含义的熟练掌握。答案为C。
4. 下列不属于票据表见代理要件的是______
A.须有代理权
B.须为无权代理
C.须第三人为善意,无过错
D.须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
A
B
C
D
A
[解析] 本题是对票据表见代理要件的直接考查。票据表见代理之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须为无权代理;(2)须第三人为善意,没有过错;(3)须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对此考生应熟练掌握。答案为A。
5. 在票据无权代理中,若第三人明知对方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______
A.无权代理人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根据当事人事先的约定确定
D.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A
B
C
D
B
[解析] 在票据无权代理中,相对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人仍应对其承担票据责任。答案为B。
6.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____
A.须为无权代理
B.须代理人为善意,没有过错
C.须第三人为善意,没有过错
D.须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
A
B
C
D
B
[解析] 成立表见代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须为无权代理;(2)须第三人为善意,没有过错;(3)须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答案为B。
7. 李某为天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李某可以签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汇票。2002年3月10日,李某为公司签发了一张该公司为付款人,金额为6.5万元的汇票,关于该汇票的票据责任人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李某是票据责任人
B.天宇有限责任公司是票据责任人
C.李某和天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天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万元票据责任,其余金额由李某承担
A
B
C
D
B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表见代理。本题中李某作为天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可以相信其代理权限,至于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一般公司外部人员无从知晓,故而不能以此形成抗辩。综上,本题中李某的票据行为构成票据的表见代理,依我国票据法规定,天宇有限责任公司应是票据责任人,其承担票据责任后,可依民法请求表见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答案为B。
8. 空白票据是______
A.无效票据
B.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未完成的票据
C.非票据法上的票据
D.民法上的票据
A
B
C
D
B
[解析] 本题是对空白票据概念特征的直接考查。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预留票据记载事项,并将预留的记载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未完成的票据。答案为B。
9. 出票人所签发的预留票据记载事项,并将预留的记载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未完成的票据,通常被称为______
A.授权票据
B.补记票据
C.空白票据
D.空头票据
A
B
C
D
C
[解析] 本题是对空白票据概念的考查。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预留票据记载事项,并将预留的记载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未完成的票据。答案为C。
10. 在空白票据中,预留的事项是______
A.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B.任意记载事项
C.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D.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A
B
C
D
D
[解析] 在空白票据中,其空白之处预留的事项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答案为D。
11. 《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______
A.票据无效
B.无创设票据权利的效力
C.签章无效
D.签章有效
A
B
C
D
C
[解析] 《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答案为C。
12. 关于空白票据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空白票据是效力待定的票据
B.空白票据因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故不可交付他人
C.空白票据就是尚未填写的票据
D.空白票据签发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空白,但一旦填写完整效力与完全票据无异
A
B
C
D
D
[解析] 空白票据是预留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票据。它是效力确定的票据,可以交付他人,一旦填写完整效力与完全票据无异。答案为D。
13. 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的立场是______
A.允许商业承兑汇票签发空白票据
B.允许票据签发空白票据
C.允许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空白票据
D.允许支票签发空白票据
A
B
C
D
D
[解析] 我国《票据法》只规定空白支票的签发,对汇票与本票未作空白票据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不能签发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答案为D。
14. 一支票出票时金额未填写,则______
A.该支票是效力待定的票据
B.该支票因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
C.该支票虽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空白,但为票据法所认可
D.该支票不得转让
A
B
C
D
C
[解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空白票据有两种,一种是收款人空白,以及收款人、金额都空白的空白支票;另一种是仅金额空白的空白支票。因此,本题中虽然该支票出票时金额未填写,但是是为我国《票据法》所认可的。答案为C。
15. 空白票据在收款人补记之前,不能背书转让的是______
A.收款人空白
B.金额空白
C.付款人空白
D.日期空白
A
B
C
D
A
[解析]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空白票据有两种,一种是收款人的空白,以及收款人、金额都空白的空白支票。这种票据在收款人补记之前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背书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因为,票据背书必须由背书人签章,而背书人必须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尚未补记,背书无法进行。另一种是仅金额空白的空白支票。这种票据可以在补记前背书转让或背书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当事人背书转让空白票据的,或者将空白票据背书授予他人行使的,同时也将出票人授予的在留白处补记的权利转托给被背书人行使。答案为A。
16. 下列支票中属于空白支票的是______
A.出票人欠缺票据金额的支票
B.出票人欠缺签章的支票
C.背书人欠缺背书日期的支票
D.出票人欠缺出票地支票
A
B
C
D
A
[解析] 我国《票据法》规定,空白支票可以留白的记载事项只有收款人名称和金额两项。答案为A。
17. 我国《票据法》规定,收款人空白的支票,在收款人补记之前______
A.可以背书转让
B.可以背书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C.可以背书转让,但不能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D.既不可以背书转让,也不可以背书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A
B
C
D
D
[解析] 本题是对空白支票补记权行使前的效力的考查。我国《票据法》规定,收款人空白的支票,在收款人补记之前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背书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答案为D。
18.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______
A.可以定期发行
B.可以定日付款
C.可以为不完全票据
D.可以为空白票据
A
B
C
D
D
[解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空白票据仅限于空白支票,没有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的规定。答案为D。
19. 甲公司签发支票一份,金额和收款人空白。甲的工作人员持票前往购物途中将支票遗失。高某拾得支票后至一电脑公司采购笔记本电脑若干台,将支票交与电脑公司后离去。电脑公司将支票填写完整后向银行要求兑付支票时被告知此支票被挂失止付,则______
A.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支票无效
B.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电脑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电脑公司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高某返还电脑或者赔偿损失
D.甲应当向电脑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A
B
C
D
D
[解析] 空白票据虽然尚未完成记载,但是出票人已为签章,他人有可能在补记后依据票据文义转让或行使票据权利,出票人不得以该票据原系空白票据和票据丧失为理由而对抗票据善意取得人。本题中电脑公司是善意取得人,甲应当向其承担票据责任。答案为D。
20. 下列属于空白票据补记权行使后的效力的是______
A.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B.将票据补记权授予他人行使
C.票据权利的发生
D.丧失票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A
B
C
D
C
[解析] 空白票据经补记后,票据记载事项因补记而完善,票据记载也因补记而完成,票据权利因此发生。答案为C。
21. 属于空白票据补记权行使前的效力的是______
A.丧失票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票据权利的发生
C.滥用补记权的抗辩
D.票据行为的发生
A
B
C
D
A
[解析] 空白票据补记权行使后票据权利产生,才能发生票据行为,进而享有对滥用补记权的抗辩;在补记权行使前空白票据丧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答案为A。
22. 甲签发支票一份给乙。因当时合同总价未确定,支票金额未填写。甲与乙商定,金额由乙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充填写。后来实际发生的货款为6万元,但乙将金额填为9万元,并将支票转让给丙。则______
A.乙违反诚信原则填写票据,票据无效
B.甲不可以以乙违反授权为由对乙提出抗辩
C.甲不可以以乙违反授权为由对丙提出抗辩
D.甲可以以乙违反授权为由对丙提出抗辩
A
B
C
D
C
[解析] 空白票据经补记后,票据记载事项因补记而完善,票据记载也因补记而完成,票据权利因此而发生;如享有补记权人滥用补记权,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抗辩,但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答案为C。
23. 票据的粘单______
A.是票据的附件
B.是证明基础关系的凭证
C.是延续记载票据行为的载体
D.没有统一格式规范
A
B
C
D
B
[解析] 票据粘单不是票据附件,而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粘单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与在原票据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效力相同,它是证明基础关系的凭证。答案为B。
24. 当汇票附加粘单时,应该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贴处签章的人是______
A.出票人
B.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
C.承兑人
D.收款人
A
B
C
D
B
[解析] 《票据法》第28条规定,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答案为B。
二、多项选择题
1.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______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E.保付
A
B
C
D
E
ABCD
[解析]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是支票特有的制度,我国《票据法》未作规定。答案为ABCD。
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表现在______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
B.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权利
C.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
D.可以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
E.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
A
B
C
D
E
ABCE
[解析] 票据文义性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2)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3)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也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即使文字记载与客观实情不符,仍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4)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主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5)票据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不能以文字以外的事实、证据作出扩大、补充或变更解释。答案为ABCE。
3. 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对于票据行为的确定性特征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票据为无条件付款的委托或约定
B.票据签发附条件的,该票据行为无效
C.票据背书附条件的,该背书行为视为无条件
D.票据承兑附条件的,为拒绝承兑
E.票据保证附条件的,为无条件保证
A
B
C
D
E
ABCDE
[解析] 票据行为的确定性要求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具体表现在:票据为无条件付款的委托或约定;票据签发附条件的,该票据行为无效;票据背书附条件的,该背书行为视为无条件;票据承兑附条件的,为拒绝承兑;票据保证附条件的,为无条件保证。答案为ABCDE。
4. 票据行为在学理上的分类有______
A.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B.基本票据行为和狭义票据行为
C.限制票据行为和固有票据行为
D.固有票据行为和狭义票据行为
E.基本票据行为和限制票据行为
A
B
C
D
E
AC
[解析] 本题是对识记性内容的考查。票据行为在学理上主要分为两种:(1)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2)限制票据行为和固有票据行为。对此考生应熟练掌握。答案为AC。
5. 下列属于附属票据行为的有______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付款
E.参加承兑
A
B
C
D
E
BCE
[解析] 基本票据行为是指创造票据的原始票据行为,如出票;附属票据行为是指在已签发的票据上实施的非原始的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付款不是票据行为。答案为BCE。
6. 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
C.依照票据规则,行为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D.行为相对人不能依照欺诈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E.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不适用于票据行为
A
B
C
D
E
ABCDE
[解析] 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行为不涉及内容违法与否,所以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不适用于票据行为;行为相对人不能依照欺诈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实施票据的行为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对抗善意持票人。答案为ABCDE。
7. 票据代理为积极代理的成立条件有______
A.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
B.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C.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
D.代他人作成票据,并代他人在票据上加盖印章
E.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并加盖自己的印章或签名
A
B
C
D
E
ABC
[解析] 成立票据代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2)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3)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答案为ABC。
8. 代理人实施票据代理行为时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______
A.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
B.必须表明代理权限
C.代理权的范围
D.票据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E.必须表明代理人为何人代理
A
B
C
D
E
ADE
[解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之规定可知,代理人实施票据代理行为时,必须载明以下事项:(1)票据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2)必须表明代理人为何人代理;(3)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答案为ADE。
9. 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行为的区别有______
A.签章不同
B.记载不同
C.法律关系不同
D.本人不同
E.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A
B
C
D
E
ABC
[解析] 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有如下区别:(1)签章不同。(2)记载不同。(3)法律关系不同。对此考生应熟练掌握。答案为ABC。
10. 空白的票据可以留白的记载事项包括______
A.票据文句
B.票据金额
C.票据用途
D.出票人签章
E.收款人
A
B
C
D
E
BE
[解析] 我国《票据法》规定,空白票据专指空白支票,可以留白的记载事项只有收款人名称和金额两项。答案为BE。
11. 关于空白支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______
A.空白支票享有补记权的人滥用补记权,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抗辩
B.空白支票只有金额空白支票和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两种
C.空白支票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D.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签发空白支票
E.空白支票有收款人空白以及收款人和金额都空白的空白支票和仅金额空白的空白支票
A
B
C
D
E
BC
[解析] 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签发空白支票,且只允许签发收款人空白,金额空白及收款人和金额均空白的空白支票,所以肯定D、E选项,否定B选项。A选项属于滥用补记权的抗辩,正确。空白支票是否允许背书转让,要视具体情况。只有金额空白的是可以背书转让的,但收款人空白、背书无法进行,因为票据背书必须由背书人签章,而背书人必须是票据收款人,所以C选项错误。答案为BC。
三、简答题
1.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哪些表现?
票据行为属要式行为。其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的方式进行,票据记载事项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此处所谓书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2)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3)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这四种票据行为有的必须在票据凭证的正面进行书面行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当事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 票据文义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票据文义性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2)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3)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如出票地点、出票时间等)也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即使文字记载与客观实情不符,仍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4)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主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5)票据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不能以文字以外的事实、证据作出扩大、补充或变更解释。
3. 简述票据行为协同性的表现。
票据行为的协同性具体表现为:其一,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为共同签名的,承担连带责任;其二,行为人为票据签发、票据背书、票据保证、票据承兑行为的,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 简述票据行为自身的特征。
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
(2)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
(3)票据行为具有确定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5)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6)票据行为具有协同性。
5. 简述票据行为的种类。
依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票据行为分成不同的种类。
(1)法律上的分类。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种类一般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票据行为的种类限于法律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2)学理上的分类。票据行为在学理上的分类一般有两种:
①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
②固有的票据行为与限制的票据行为。
6. 简述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票据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法律的规定。
7. 简述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
票据行为的解释,是指对票据行为内容的含义的理解。一旦票据行为中使用的文字发生歧义,当事人对记载事项理解不一致,就需要对票据行为进行解释。
为维护票据交易安全,助长票据流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外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票据的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问其记载的事项与客观情形是否一致。
(2)文义解释原则。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或对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按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
(3)有效解释原则。当票据行为既可以解释为有效,又可以解释为无效时,应解释该票据行为有效。
8. 简述票据代理的概念与要件。
(1)票据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授权,以本人之名义,向相对人实施的明示代理之旨意的票据行为。
(2)票据代理的要件。
①票据代理的成立条件。票据代理为积极代理,其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
b.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c.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
②票据代理的生效要件。
a.须有本人之存在。票据代理行为所生之后果由本人承担,因而本人必须客观存在。
b.须有票据代理权。票据代理权的发生根据和民事代理的发生根据一样,基于本人的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单位的指定。
9. 简述票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票据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了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外观,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则该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之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须为无权代理;(2)须第三人为善意,没有过错;(3)须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有:(1)作为相对第三人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既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依票据无权代理的规定承担票据责任,也可以要求本人依表见代理的规则履行票据义务。虽然收款人或持票人有权选择本人或表见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是选择是一次性的,当选择其中一人实现了票据权利后,该依据表见代理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因其中一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2)基于票据行为的表见代理,本人若向作为相对第三人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只能依据民法请求表见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依据票据法向表见代理人行使追索权。(3)表见代理人若向作为相对第三人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了票据责任后,也不能依票据法向本人追索。
10. 空白票据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空白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空白票据是预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
(3)空白票据是已进行签章的票据。
(4)空白票据是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票据。
11. 简述空白票据的效力。
空白票据的效力可分为补记权行使前的效力和补记权行使后的效力。
(1)补记权行使前的效力。
①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当事人背书转让空白票据的,或者将空白票据背书授予他人行使的,同时也将出票人授予的在留白处补记的权利转托给被背书人行使。
②丧失票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补记前的空白票据丧失后虽然未形成票据权利,也可以进行公示催告。
(2)补记权行使后的效力。
①票据权利的发生。空白票据经补记后,票据记载事项因补记而完善,票据记载也因补记而完成,票据权利因此发生。
②滥用补记权的抗辩。享有补记权的人滥用补记权,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抗辩。但是,出票人不能对抗因善意而取得票据的第三人。
12. 简述票据粘单的要件与效力。
(1)粘单的要件。
①票据余白不敷记载。粘单的粘附,必须以票据凭证已无空白处可供记载为前提。
②骑缝处签章。粘单在粘附时,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票据凭证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粘单的效力。
票据粘单并非票据附件,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粘单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与在原票据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效力相同。
13. 简述空白票据的要件。
(1)空白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空白票据是预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
(3)空白票据是已进行签章的票据。
(4)空白票据是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票据。
四、论述题
1. 试述票据行为的性质。
票据行为属双方法律行为抑或单方法律行为,学术观点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学说:
(1)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契约行为,票据本身就是契约的书面形式,无须另订书面协议,票据的交付过程中的给付与受领,性质上为当事人间的合意。
契约说分为单数契约说与复数契约说两种。单数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属于一种单数契约,即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缔结的契约。复数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债务人与数个票据债权人订立契约,因而票据债务人与数个票据债权人间存在数个契约。
英国、美国票据制度皆采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要件,“票据债务人所以负担票据债务,乃因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
(2)单方行为说。
德国、日本票据制度采用这一学说。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关系因债务人签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该说又分为:“发行说”、“所有权取得说”、“善意占有说”和“人格说”、“创造说”。其中发行说、所有权取得说及善意占有说均认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因而,票据行为只有在行为人作成票据,并按照行为人的意思使该票据脱离自己的占有或为第三人善意占有时才发生效力。
人格说及创造说认为,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交付为条件。
为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益,维护票据交易安全,主张“发行说”、“所有权取得说”的,均以权利外观理论来补充,认为持有票据的人均被推定为基于票据债务人交付票据而取得。为保障票据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票据静的安全,主张“人格说”、“创造说”的,均以善意取得理论来补充,认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无论是文字表述还是规范技术均表明,我国票据制度采用单方行为说。
2. 试述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的区别。
(1)签章不同。票据行为之代理,由代理人签章,所为之签字属于代理人自己的姓名,所为之盖章属于代理人的印章。之所以必须有代理人签章,是因为票据代理中的意思表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代理人的意志。票据行为存在代理人意思表示的因素,基于票据行为的书面要式性,表意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票据行为之代行,由代行人加盖本人的印章,而没有代行人的签章行为。因为,代盖印章的行为并非表意行为,而是使者之行为。使者之行为即本人之行为,是本人手足之延长。
(2)记载不同。票据代理行为实施后,票据上只有本人的记载而没有本人的签名或盖章。票据行为代行后,票据上没有本人的记载却有本人的盖章。
(3)法律关系不同。票据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基于本人的授权而发生。票据代行行为与本人的关系为使者之关系,该关系不是基于授权而发生,而是基于雇佣等合同关系而发生。据此,票据代理存有三面关系,而票据代行则无此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
李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其犯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一日,李某犯病,并向何某签发了一张票据,一个月后,何某为买建材翻盖房屋,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建材零售商温某。温某在一次批发合同洽谈时,由于现有流动资金紧缺,便在合同中约定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批发商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并在该票据的正面空白处书写了背书文句、加盖了印章。为了商业信用,温某还请好友丁某作为其保证人,与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问]
1. 该案中,涉及了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哪些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李某的出票行为,何某向温某、温某向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丁某的保证行为不符合票据法上对票据保证的相关规定,不属票据保证行为,其适用于《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一般民事行为。
2. 温某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可以取得。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特征,李某在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期间实施的无效出票行为,并不影响何某背书转让该票据的效力。
3. 温某向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票据背书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依据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特征,票据的背书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进行。本案中,温某与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在票据正面进行背书的做法错误。
李某因负有对胡某20000元的到期债务未还,胡某便要李某以其持有的一张金额为28000元的票据抵偿债务,否则要将李某告上法庭,还扬言要举报李某的偷税漏税行为。李某十分害怕,便勉强同意,履行了转让手续。
[问]
4. 胡某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胡某是以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因此不合法。
5. 胡某能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胡某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胡某是以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6. 若胡某又将汇票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蒋某,胡某的行为是否影响蒋某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不影响。因欺诈、胁迫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相对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行为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本案中,胡某虽然为恶意取得,但蒋某并不知情,且蒋某对胡某享有债权,因此,蒋某为善意持票人,应享有票据权利。
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
7. 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甲的行为构成票据代理。在此情况下,有证据可证明乙委托甲出票,则乙为被代理人,由其承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债务人为乙。
8.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据此,本案中的票据责任应由无权代理人甲承担。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为甲。
9. 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无法律依据。①若构成票据代理,代理的后果应仅由被代理人乙公司承担。②若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甲与相对第三人即持票人之间形成票据关系,由甲对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甲、乙之间不因此而发生任何关系。因此在①②情况下持票人均不能同时要求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个人独资企业主王某受某市A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签发一张5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刘某,后刘某请求付款时被银行拒绝,于是刘某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该公司声称其授权王某代理签发票据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故其只承担2万元的票据责任。无奈,刘某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庭查明A公司的确只授权王某代理签发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
[问]
10. 王某的行为属于票据行为代理中的哪种情形?
王某的行为属于票据行为代理中的增加金额的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票据金额授权限度而增加票据金额记载的,为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
11. A公司的申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能成立。因为A公司授权王某代理签发票据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A公司只对其授权内的金额负票据责任。被代理人可以主张越权代理的抗辩。
12. 该票据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A公司在2万元内承担责任,王某在3万元内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越权代理的票据责任分两部分,本人对授权内的金额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人对越权部分的金额负票据责任,本人与越权代理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4月27日甲签发支票向乙支付货款,但甲填写的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8日。由于货物数量未最终核定,支票金额未填写。乙将支票背书给丙,嘱咐丙补填金额不可超过12万元。丙将金额记载为2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的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为由退票。丁以甲、乙、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问]
13. 甲签发出票日期与实际不符的支票,是否有效?
有效,持票人应按票据记载日期行使票据权利。
14. 甲交付给乙金额空白的支票,该出票行为是否有效?
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签发金额未填写的“空白支票”。
15. 乙将金额空白支票背书转让给丙,转让是否有效?
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金额空白的空白支票可以在补记前背书转让或背书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16. 丙将金额填写为25万元,丙的填写行为是否有效?
无效,享有补记权的人滥用补记权,票据债务人据此抗辩。因此甲乙不能对抗丁,甲乙在对丁为付款后,可以向丙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17. 如果最终核定甲应当向乙支付的货款为11.8万元,甲、乙、丙对丁的票据责任多大?
行为人滥用补记权的再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乙不能对抗丁,甲乙在对丁为付款后,可以向丙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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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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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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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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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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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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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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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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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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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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