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特征。
票据的丧失,是指当事人无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占有的客观状态。如票据的遗失、被盗、烧毁等。
票据的丧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当事人已经不再占有票据是票据丧失的客观特征。当事人丧失票据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绝对丧失,是指票据被毁灭的情形,如撕毁、烧毁等;另一种是相对丧失,指的是票据脱离持票人占有的情形,如遗失、被盗等。无论何种形态,该票据都已不为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占有。
(2)当事人未占有票据的现象与当事人意志相悖。
2. 简述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立法例。
关于票据丧失的救济方式,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请求出票人签发票据复本。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有权请求出票人签发票据复本和签发新票据。出票人拒绝签发票据复本或交付新票据的,失票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强使出票人办理。英国采用这一种方法。
(2)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有权请求法院强令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法国采用这一种方法。
(3)请求公示催告,申请除权。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请求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德国、瑞士采用这一种方法。
4. 简述票据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应符合的条件。
(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2)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
(3)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5. 简述在票据诉讼案件中,除权判决的效力。
(1)丧失的票据无效。无论谁持有该票据,已经除权判决,该票据上的权利因此被消灭。
(2)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要求履行票据债务。
(3)支付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其义务被消灭。纵然除权判决被撤销,已消灭的义务不再恢复。
6. 简述我国票据丧失的诉讼救济方法。
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失票人有权在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票据,也有权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出票人拒绝签发票据或者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中,失票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失票人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