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何谓“国际人权宪章”?联合国1966年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特点是什么?
(1)《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
(2)作为人权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文件,1966年的两公约均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但也有若干变化和发展。例如,为了顺应二战后非殖民化进程中广大新独立国家的愿望,两公约都在其第1条宣告:“所有人民”均享有自决权和对天然资源的固有权利。这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是没有的,而《宣言》第14条所规定的庇护权、第17条所宣告的个人财产权,在两公约中均未出现。两公约虽然都是由《世界人权宣言》衍生而来,但两者在面对各自所要保护的各项人权时,却呈现出如下明显的差异:①两公约宣告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松紧”不同;②两公约的约文在法律上的精确性不同;③两公约的实施措施的强度有别。
2.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程序。
除了在一些区域人权制度中有以人权法院利用司法程序保护人权的情况外,在联合国范围内主要有以下几种人权保护的程序:(1)报告及审查制度;(2)来文及和解程序;(3)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4)个人申诉制度;(5)联合国“1503程序”。
3. 简述联合国“1503程序”的主要内容。
1503程序不以人权公约为基础,而是依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议建立。一般来说,在国际人权公约中,非政府人权组织是没有个人来文申诉权的,但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1503程序中,个人或团体都可以提交关于“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的和证据确凿的侵犯人权”的非匿名来文。按照1503号决议的授权,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者小组委员会可决定将具有一贯侵犯人权特点的“特殊情势”提交人权委员会审议。人权委员会可以自行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也可以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任命一个特设委员会去进行调查。任何“特殊情势”在提交经社理事会审议前,1503程序内的所有步骤均须保密,除非有关国家希望将其公开。
4. 简述非洲人权保护制度。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即《非洲宪章》的条款反映了联合国人权文件和非洲传统的影响。比起欧洲和美洲的区域人权条约来,它更接近《国际人权宪章》的标准。
(1)《非洲宪章》宣布的不仅是权利,还有义务;
(2)它不仅规定个人权利,还规定人民的权利;
(3)除了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外,它还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在行使《非洲宪章》所宣布的权利时,允许缔约国对此加以非常广泛的限制,《非洲宪章》同其他区域制度的明显差别在于它没有人权法院,而且非洲制度更讲究协商与和解,此外,非洲机制的重点旨在处理对人权的大规模否定而不是个别侵犯。《非洲宪章》的执行机构是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