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现代战争法则在战争状态之外,还涉及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因此,它也被称为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仅适用于战争状态的规则,包括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战争期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等;第二部分是具体的交战法则,既适用于战争状态,也适用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包括交战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的交战人员和战场、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等。广义的战争和武装冲突法,还包括维护和平、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内容,以及制裁惩办反和平罪、战争罪的原则和规则。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际实践中有一个显著的趋势,是将人权规则和标准引入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2. 简述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导致的法律后果是:(1)外交和领事关系方面。交战国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通常随战争状态的开始而断绝。(2)条约关系。双边条约,如需要共同政治行动或以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当即废止;边界条约等永久性条约,在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条约、贸易条约等一般政治和经济性条约,停止生效。至于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对战争进行有影响的条约则停止生效。(3)敌国公有财产。本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不动产,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不动产,可以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以破坏。敌国公有动产,若位于本国领土上,可以没收;动产若位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亦可征用,但目的须限于当地军事目的之用。海上的敌国公用船舶,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3. 简述马尔顿斯条款的含义和意义。
在国际协定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这一原则由出席1899年海牙和会的俄国代表马尔顿斯首先宣布,其内容被写入《海牙第四公约》,因此也被称为“马尔顿斯条款”。该条款的意义在于使战争与武装冲突法能适应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新发展,限制武装冲突各方采用作战手段的权利,强调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4. 简述海牙公约体系特别禁止使用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海牙公约体系对一些特别禁止使用的手段和方法进行了如下列举:
(1)野蛮或残酷的手段。
(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
(3)背信弃义的手段。
(4)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
(5)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5. 简述战时中立的含义以及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上的中立,仅指战时中立,按照《奥本海国际法》的表述:“中立是第三国对各交战国所采取的并为交战国所承认的公正不偏的态度,这种态度产生了公正不偏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节制的义务。节制的义务,也被称为“不作为”义务,它意味着中立国应自我约束,不介入交战国间的任何战争行为。中立国不仅不能直接参加战斗,也不能对交战国提供间接的援助。对于交战国来说,节制的义务主要指,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辖区域内从事战争行为或进行战争准备。
(2)防止的义务。中立国有义务防止违反中立规则的行为发生,它应采取措施,防止交战国为战争目的而利用其领土或其管辖的区域。对于交战国来说,防止的义务意味着,它应采取一切必要而可能的措施,防止虐待滞留在交战国境内或其占领区内的中立国使节或国民,防止其军队或其国民侵犯中立国及其国民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等等。
(3)容忍的义务。在进行战争时,交战国依据战争法所采取的军事行动可能会使中立国国民蒙受不利,对此,中立国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容忍。对于交战国来说,容忍的义务主要包括:容忍中立国与敌国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容忍中立国收容并羁留属于交战国的部队;容忍中立国收容逃亡战俘或属于敌方的伤病员;容忍中立国港口临时庇护敌方舰船或给以必要维修,等等。
6. 《日内瓦公约》缔约国对战争受难者存在哪些义务?
对于战争受难者,缔约国对他们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义务:
(1)尊重、保护并且不得加以攻击的义务。
(2)搜寻和集中的义务。
(3)予以适当照顾并给以人道待遇的义务。
缔约国对上述三方面义务的承担,应当是非歧视性的,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区别。
7. 《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哪几类人具有战俘地位?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列举了八种类型共有战俘地位的人,这八种人分别是:(1)交战国武装部队的成员;(2)包括抵抗运动在内的其他民兵和志愿军;(3)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的垂规武装部队成员;(4)得到特别许可随同武装部队的非战斗员,如军用飞机上的文职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等;(5)冲突各方商船的全体船员或民航飞机的全体机组人员,如果他们不能得到较战俘更优惠的待遇;(6)居民军;(7)被占领土的武装部队中被遣散或释放的成员,占领国怀疑其可能重新加入其他的敌方部队;(8)进入中立国而被中立国依中立法羁留的任一前列人员,如果他们不能取得较战俘更优惠的地位。
8.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确立了哪些重要的司法原则?
两个法庭都在判决中确定:(1)被告作为国家官员的地位、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以及政府或上级命令,都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2)不仅直接犯有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个人应受到惩处,共谋上述罪行也同样应承担责任;(3)被控犯有上述国际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