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必须遵循的条件。
(1)某项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2)申请人须向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书面。
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就“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
特别程序是用来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中就“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有:(1)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2)实行一审终审。(3)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5)审限较短,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五、论述题1. 试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是已成年的却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于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被申请人,他们当然由其法定监护人来保护其权益。(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申请人必须是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成年外孙子女,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六、案例分析题1. 王某与刘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01年,二人发生争吵后,王某赌气说要去做生意,2001年1月,王便独自一人去了外地。直到2005年王从未与家人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刘某一人在家,生活比较困难,于2005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此案依特别程序审理。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审理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案中,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未申请宣告王某死亡。虽然王某失踪已满法定期限,但刘某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