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四、判断题3.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6种法定证据。
对 错
B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7种法定证据。
4.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示众。
对 错
B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执行死刑的规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五、简答题1. 简述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的内容。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的内容有三个方面:
(1)公、检、法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3)诉讼参与人有权对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公民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
2.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与公诉案件不同,其立案条件应当高于公诉案件,即自诉案件除了应当具备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根据有关规定,还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的种类有:
(1)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2)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
(3)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4)接受申诉人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人的代理人。
七、案例分析题1. 郝某为某县教育局局长,2011年3月15日上午,其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传并关押至一个空房屋内。3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对郝某进行讯问,讯问期间,郝某交代了故意伤害的全过程,还承认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决定对故意伤害案和受贿案同时侦查,并对郝某予以拘留,但并未出示拘留证。在向郝某配偶送达拘留通知时,其配偶因感觉丢人而拒绝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无奈,把拘留通知书拿回了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于4月1日提请检察机关对郝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郝某符合逮捕条件,4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问题]
请分析该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并说明原因。
(1)公安机关在3月16日下午才对郝某讯问错误。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郝某3月15日上午被拘传,3月16日下午才被讯问,明显超过拘传的时间限制。
(2)公安机关不应该将故意伤害案和受贿案同时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公安机关应该将受贿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
(3)公安机关拘留郝某时不出示拘留证不正确。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应出示拘留证。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把拘留通知书拿回公安机关不正确。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本案中,如果郝某家属拒绝领取拘留通知书,应该将拘留通知书留置送达,而非拿回公安机关。
(5)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过长。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本题中,郝某于3月16日被拘留,公安机关4月1日才提请逮捕,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