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四、判断题2. 凡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都属于控诉证据。
对 错
B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控诉证据。
凡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都属于辩护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都属于控诉证据。
4. 市检察院对甲故意杀人案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审理。
对 错
B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二审的审理方式。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所以市检察院对甲故意杀人案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是错误的。
五、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如下主要特点:
(1)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
(2)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
(3)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
(4)是贯穿着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的法制要求的。
2. 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有哪些?
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
(1)可以通过传来证据发现并获得原始证据。
(2)可以用传来证据检验原始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
(3)可以用传来证据保全不宜或不易挪动以及无法长期保存的原始证据。
(4)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的一种根据。
正因为传来证据具有上述作用,所以在尽可能取得原始证据的同时,也决不能忽视对传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3.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的办案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对一审的办案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六、论述题1. 试述刑事诉讼法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1)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和前提。
①准确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无差错。
②及时,就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尽快办案,不拖延时间。
③准确与及时不可偏废。不准确,“及时”就是盲目行动,就会误伤好人;不及时,就很难做到“准确”,就可能放纵犯罪,因此,惩罚犯罪应当以准确为基础。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客观、全面和细致,必须抓主要矛盾,着重查清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实事求是。
(2)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就是正确运用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①正确适用法律,除取决于准确无误地查明案件事实外,还取决于办案人员的立场、观点、思想方法,道德品质以及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等。
②正确适用法律,还要正确对待他人意见,既要善于倾听,又要善于分析;既要尊重领导,服从上级,又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
③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依法从重从快”方针,该方针的前提是依法,是依法从快,依法从重。
(3)刑事诉讼法保证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已追究的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撤销案件或宣告无罪。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任务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前者是保护人民的一种有效手段;后者也是对人民的一种积极保护,二者互相依存,互为实现的条件和保障。
七、案例分析题1. 赵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1年3月1日,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20万元资金据为己有,被检举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5日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于8月10日告知赵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并在经过书面审理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
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赵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2)县人民检察院于8月10日告知赵某可以委托辩护人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于8月5日收到案件材料,应该在8月8日之前告知,8月10日告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3)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书面审理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只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