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生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1. 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 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属于越权违法。理由:①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②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3. 某校教师王某超生一女孩,该校以其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对其实行了经济和行政处罚。
问:试用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纰织的有关理论,分析学校有无处罚的权力。
学校具有处罚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是地方法规授权行使计划生育行政职权的组织。因此,王某所在的学校是法规授权的行使计划生育管理职权的组织,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有法定职责,有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王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