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述题1. 试述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
(1)行政立法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一经发布,不仅对于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发生拘束力,也对行政机关本身发生拘束力,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立法,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予以遵循和适用,而不得违反。(2)行政立法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国家机关也有遵守的义务。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撤销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不适用违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是对于合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还应予以适用和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3)行政立法对于组织的效力。任何社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包括外资、合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行政立法。(4)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总的来说及于全国公民,也及于处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就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法规、规章来说,其效力决定于颁布机关的管辖权限和立法内容。
2. 试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公定力、确定力。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改变、废止。(3)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的客体。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