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2003年12月1日,朱某上公共汽车时,踩了杨某一脚,杨某便破口大骂朱某,朱某上前朝杨某头部、胸部猛击数拳,致杨某头部、胸部三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北市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12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以北市区公安局给予朱某的处罚太轻为由,于同年12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12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复议裁决所认定事实与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的结果。朱某对复议裁决不服,以其行为属于一般性殴打他人性质,不属于进行流氓活动的性质为由,于同年12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该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市公安局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被告。市公安局复议裁决维持了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且被告应是北市区公安分局。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和第25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复议机关,因此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
问:1. 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4. 乐彩影视城销售盗版光碟和淫秽影像被辖区工商分局查获。该工商分局依法没收了全部盗版光碟和淫秽影像,并作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款2500元的决定。辖区文化稽查大队得知此事后,来到乐彩影视城对业主又进行了2000元罚款。
问:判断本案两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1)本案第一次工商分局的执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二次文化稽查大队的执法违法。
(2)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依法进行,并规定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区工商分局对乐彩影视城违法行为处罚以后,区文化稽查大队就不能以同一违法事实再次对该影视城作出罚款处罚。
某商场在2002年春节前后超出经营范围,违法经销家用电器。辖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证后当场吊销了商场的营业执照并没收了全部家用电器。事后,该工商局也未实施其他行为。问:5. 本案中工商局是否构成违法行政?说明依据。
本案中的工商局构成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履行法定程序,是违法处罚。
6. 吊销商场营业执照可否适用听证程序?说明依据。
可以适用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7. 某日,李某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交警因李某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某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某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某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各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试析:李某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李某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理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拒绝理所当然。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程序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某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