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1.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
(1)A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在其行政办公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了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根据《证券法》第12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同时,根据该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可见,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不是审批。根据《证券法》第22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同时,该条还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因此,中国证监会应该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A公司股票发行申请,并用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而不是在其行政办公会议上进行讨论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股票发行。
(2)根据《证券法》第33条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2. 某上市公司决定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扩大生产规模。在董事会草拟的方案中有以下主要内容:本次发行面值人民币7000万元的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代销期为96天;为保证发行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每人送1000股;同时该公司考虑到受股本扩张的影响,因此预期股票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
请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
该方案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错误:
(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因此,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是错误的。
(2)《证券法》规定,证券的承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故承销期为96天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3)《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收受赠送的股票。所以,打算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每人赠送1000股是违法的。
(4)发行新股其预期利润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因此,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是错误的。
3. 2006年5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公司,募股资金4亿多元,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项目,并表示要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载明的投资方向使用募股资金。然而事实上,红光实业募集资金除16%用于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外,其他84%都已改变投向,其中小部分用作银行存款与补充流动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偿还贷款。试分析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
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第15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的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它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是虚假的投资承诺,其目的显然是骗取资金偿还贷款或弥补亏损。按照《证券法》第188条规定,应当退还投资者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