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接受没有撤销问题只有撤回问题的原因。
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表明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被发价人当面向发价人表示接受,自然没有撤回接受的问题。在采用投邮主义的立法,亦无撤回接受的问题。但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接受被撤回,与自始未作接受一样。接受一经到达,便即生效,合同亦即成立,因而不可能像发价那样有撤销问题。
2. 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我国法律的规定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何不同?目前我国在外贸实践中的做法怎样?为什么?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然而按照我国历来习惯和近年来颁布的相关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定要用书面订立。因此,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定要具备书面这一形式,并须经当事人签字。
(2)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不必一定要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可以。这是我国在合同形式方面立法上的重大改变。我国合同形式要件立法的改变,是有理由的:为了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需要,改变也是必要的。
3.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物价款。①货物价格的确定。②支付价款的时间。(2)收取货物。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货。②接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