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简答题(本题共21分)1. 简述汉朝对西周矜老恤幼原则的继承。
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
(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
(3)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
(4)女徒顾山。
2. 简述明初《大诰》的基本内容。
《大诰》的基本内容有:
(1)规定了一些《大明律》律文中没有的罪名。
(2)在处罚同一犯罪上,《大诰》要比《大明律》为重。
(3)强制宣传,规定每户人家都必须有一本,并且规定家中不收藏“大诰”、不遵守“大诰”的,要“迁居化外,永不令归”。
3. 简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与《钦定宪法大纲》在国家权力结构的规定方面有何差异。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的主要差异有:
(1)《十九信条》采纳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模式,开篇首先宣示“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2)《十九信条》提高了国会的地位,加强了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
(3)《十九信条》还明确了要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
(4)《十九信条》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原则。
五、论述题1. 试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人死不可复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南朝宋和北魏法律均有规定,主要都是规定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死刑复奏制一方面显示了对死刑重罪的慎重,同时也是使得皇帝直接控制大案要案,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是皇权加强的表现。死刑复奏制度为隋唐所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为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唐朝的死刑复奏一般是“三复奏”,即要经过三次复奏。司法官违反复奏规定的,要被处罚。
2. 根据以下材料,分析并评价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材料一 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指刑讯)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
材料二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
材料三 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
——孙中山《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
材料四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
(1)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颁布材料一中的文件。
(2)禁止体罚。如材料二,临时政府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
(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如材料三,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中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力不能溯及既往。
(4)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如材料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取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
(5)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