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五、论述题1. 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1)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
明朝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其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会审制度化,对于会审案件的类型、会审人员、判决方式等均有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九卿圆审。“会九卿而鞫之,谓之圆审”,这是指南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的制度。
②朝审。这是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规定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奏请复审所有在押等候秋后处决的死刑囚犯,皇帝批准后,下旨召集在京公侯伯爵、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及侍郎、五军都督等高级官员,由刑部尚书主持,于承天门外举行会审。会审官员认为案件可疑或有可矜之情,即可奏请皇帝暂不处决,再予以审讯;若认为原判决无误,则在当年秋末处死。
③热审。这是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囚犯的制度。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每年小满节气后十余日,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大理寺,各派出官员会同审理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笞杖刑案件快审快结;徒流减等发落,押解前往服刑地点;事实不清的案件请示皇帝立即处理。热审六月底结束。
④大审。这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始于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此后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会同三法司长官审录京城在押的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犯。外省则由刑部及大理寺派出官员至省会,会同各省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以及巡按御史审录囚犯。大审结果必须上奏皇帝批准。
(2)明朝会审制度的特点
明朝会审制度是传统审判制度日趋完善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有:
①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高官,主要针对的是疑难案件或大案;
②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占据重要地位;
③会审主要是众多官员会同审理,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
因此,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的体现,对于清理积案、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现,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内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
2. 试述《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共计国体、国土、主权、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13章141条,其章节和条文数亦为近代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相比,《中华民国宪法》增加了同土、国权、地方制度三章,删除了国会委员会一章,从结构本身讲更加合理。
(1)国体:该宪法第1条在国体方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通过第37条规定一旦国体被变更,各省有权联合行动,保卫国体,直至原国体恢复等,以此表示对复辟封建帝制的反对,并试图从根本法上对此种行为进行限制。
(2)政体:该宪法在文本上,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坚持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度。该宪法还进而规定实行法官终身、高薪、审判公开等具体制度。与此同时,该宪法对总统的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此外,在明确国家实行单一制体制的前提下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保证中央统一行使闰防、外交、金融等主要权力的条件下允许各省在与宪法和国家法律不相违背的前提下制定自治法。
(3)人民的权利与义务:该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各项自由权、诉讼、请愿、陈诉权、选举被选举权、从事公职权等。宪法规定的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