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五、论述题1. 试述清朝在限制诉讼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历代统治者大多视户婚、田土、继承纠纷及轻微的刑事案件为细故,此类纠纷诉至官府,被认为是民风浇薄、教化不行的表现。认为既有违礼教,又有碍于本业及烦扰官府,与正人心、厚风俗的立法宗旨相去甚远。清朝统治者继承这一思想,对民间词讼采取限制。主要措施有:
(1)强调调处息讼。清代法律维护宗族权力,在国家法律肯定下,各种乡规民约、家族法规大都确认宗族对上述案件有调处权,甚至惩处权。
(2)起诉时间的限制。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止讼”日,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罪案件外,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在此外的八个月时间,官府也尽量限制诉讼。如各地官府规定“词讼日”或“放告日”,即准予起诉的日子。清初多规定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中期以后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
(3)起诉形式的限制。清代诉讼程序繁琐,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然后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才有效。
(4)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为人代写诉状者必须经过官府考核批准,由官府发给官代书凭证。代书时若不据实书写则构成诬告罪,若是受人财物则以受财枉法裁判罪惩处。凡是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
2. 试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192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八七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土地革命,并明确提出了土地革命的方针,即消灭封建的推定剥削制度,揭开了根据地土地立法的序幕。在这一时期所制定的土地法规中较为重要的有1928年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兴国县土地法》等,而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则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该法共14条。这些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由于经验不足,加之受王明左倾错误的影响,这一时期土地立法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屡经变动。
(2)没收后土地的分配方法。在分配方法上大多数土地法规都采取了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的做法。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规定采取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土地。
(3)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这一时期大多数的土地法都规定没收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分得土地的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对此稍有改变,一方面规定土地实行国有,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现在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实际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