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2006年5月20日,甲公司总裁A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的父亲C先生、他的儿子D先生和他的秘书E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2006年5月21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1. 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B先生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B先生是甲公司的董事,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属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 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B先生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一定自己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据此买卖证券也一样构成内幕交易。B先生尽管没有自己买卖证券,但其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据此买卖证券,因此也构成内幕交易。
朱某等四人采取向亲戚朋友借用居民身份证等方法,申请开立了近300个股票交易卡,分别在数个证券公司开设交易账户,炒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公司股票(下称J股票)。2003年7月至8月间,朱某在低位大量买进J股票,其中7月初建仓买进500万股,7月底加仓买进350万股,至8月再次加仓500多万股,使其掌控的各账户J股票持仓量占J股票流通总股本的35%。同年9月3日起,朱某指挥操盘手,利用对敲的交易手法,即使用不同的账户对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票价格,在不到两个月内使该股票价格由每股14元附近升至100多元。尔后,朱某大量抛售J股票,获利近1亿元,整个炒作运用资金共9亿多元。此后,J股票价格先是由于朱某的强大抛售而触发连连暴跌,后又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对某公司立案调查的消息公布而触发连续多个跌停板,从100多元最低跌至8元,前期跟风买进的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3. 朱某的行为构成我国证券法禁止的哪一种行为,为什么?
朱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行为。朱某动用资金9亿多元,使用自己的不同账户,对J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抬高该股票价格,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以及自买自卖证券,人为地操纵股票价格,诱使他人参与交易,为自己牟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符合操纵证券交易行为的特征。
4. 朱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朱某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并应承担操纵证券交易的刑事责任。因其操纵证券交易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有权追讨民事赔偿。
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股票上市,理由是: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不同意这些理由,并且认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权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强调,决定暂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股票上市,是经过国务院证监会正式授权的。5. 决定暂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股票上市,理由是否正确?
决定暂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股票上市的理由不全对。决定暂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股票上市的理由有二: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与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是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理由。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不是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理由,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才可以暂停其上市。
6. 法律如何规定暂停股票上市之条件。
《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经交易所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后仍未披露的。
立明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6年3月12日上市,总资本1200万元。2006年10月20日该公司与高利洋行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立明公司购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工业用铝锭一批,价值450万元。由于货源紧缺,资金紧张,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希望立明公司先把货款汇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账上。立明公司未作调查,把货款汇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账上。实际上,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这笔款刚到账,就被银行划走抵债。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王某是立明公司秘书,得知此信息,急忙把手中3000股立明公司股票抛出,又通知好友三人,将手中立明公司股票全部抛出。事后被告发。7. 立明公司秘书王某是否属于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包括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故立明公司秘书王某属于内幕人员。
8. 法律对内幕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担任保荐、承销工作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人员。
刘某为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甲公司在预先支付了数额巨大的货款后得知,乙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且甲公司的预付款已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银行欠款。刘某得知这一消息,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必定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他首先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票抛售,还建议好友王某等人也抛出该股票。半月后,甲乙公司购销合同事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消息一出,甲公司股价跌落50%。10. 我国法律规定的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具体包括下列人员: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得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担任保荐、承销工作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人员。
11. 依据《证券法》,应对刘某如何处理?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人员,依证券法的规定,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某年12月6日,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A公司的函件,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A公司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经查,A公司为赚取利润,董事会决定投资股票市场。A公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中取出1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存在证券公司开设的数个个人账户上,具体操作由公司职工赵某负责。赵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头条,之后B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剧烈波动,赵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资金优势,约定时间和价格,不断拉高B公司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后赵某将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A公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一一指出本案中的违法事实。
本案中违法事实主要有:
(1)赵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2)某报传播证券交易信息没有做到真实客观,误导了投资者;
(3)银行贷款违规流入股市;
(4)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买卖证券;
(5)赵、钱、孙共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且因其数额巨大,可能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公司为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0000万股,假设在本案发生过程中A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B公司为我国境内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逐步购买A公司的股票。13. B公司持有A公司500万股时,应遵守什么行为规范?
当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A公司500万股时,达到了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A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此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A公司的股票。之后,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持A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依照前述要求再次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A公司股票。
14. 当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A公司3000万股时,若B公司欲继续收购A公司股份,应当怎么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B公司持有A公司3000万股时,达到A公司已发于股份的30%,B公司欲继续收购A公司股份,应当依法向A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B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前,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同时提交A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B公司依法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15. 收购要约的期限为120天,是否合法?
不合法。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6. 双甲股份有限公司是某省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00万股。以下是在证券交易所发生的几起买卖双甲股票的事件:
(1)甲于6月8日10时,在持有该公司股票3万股情况下,购进1万股,同日14时再购进5000股。
(2)乙于6月8日14时,在持有该公司股票4万股情况下,购进1万股,6月10日11时购进5000股。同年8月份,电脑爱好者陈某偶尔进入到双甲公司董事长刘某的个人网址,得知该公司近期将增资。
(3)陈某得知增资计划后,立即买入该公司股票1万股。
(4)陈某在买入该公司股票后,将该消息在网络上发表传播。
上述所列四项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第一项行为中甲的行为合法,因为甲的持股尚未达到证券法所限定的最低5%的持股报告限额。第二项行为中乙的行为违法,乙在多购入1万股的情况下,其持股比例已达5%报告下限比例,在6月10日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第三项行为中陈某的行为违法,因为陈某是通过合法方式获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属知情人员,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第四项行为中陈某行为违法,陈某为知情人员,不得散布、传播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