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 信访事项办结后,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还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该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考点] 信访事项的办理
2. 如何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考点] 监督和追责
3. 如何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考点] 监督和追责
4.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信访工作中有违规情况、政策性问题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考点] 监督和追责
5.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何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考点] 监督和追责
6. 如何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2)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3)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4)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考点] 监督和追责
7.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哪些信访工作情况?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考点] 监督和追责
8. 对于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考点] 监督和追责
9.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依法依规办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考点] 监督和追责
10.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程序违规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2)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考点] 监督和追责
11.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3)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4)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考点] 监督和追责
12.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违规遂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3)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4)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6)打击报复信访人;(7)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考点] 监督和追责
13.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应当坚持怎样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考点] 监督和追责
14. 信访工作责任内容有哪些?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内容有以下几点:
(1)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2)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3)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4)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5)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考点] 监督和追责
15. 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追究责任?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3)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述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考点] 监督和追责
16. 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具有《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考点] 监督和追责
17. 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通报后仍未整改的,如何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考点] 监督和追责
18. 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诫勉后仍未整改的,如何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考点] 监督和追责
19. 对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考点] 监督和追责
20. 信访人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 监督和追责
21.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违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违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将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
[考点] 监督和追责
22.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点] 监督和追责
23.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考点] 信访工作条例附则
24. 什么机构有权解释《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考点] 信访工作条例附则
25. 《信访工作条例》从何时开始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考点] 信访工作条例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