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 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的要求吗?
实践“四种形态”,是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管党治党的细化和具体化,不仅仅是对纪委和纪检干部的要求,也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
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看,“四种形态”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8项任务,其中第3项任务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党组的7项任务,其中有“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2015年12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指出:“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从“四种形态”的提出过程看,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求,要运用好“四种形态”。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因此,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切实担当起管党治党的责任,通过实践“四种形态”,恰当运用批评教育、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立案审查等手段,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从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担当来看,党委、纪委都有落实“四种形态”的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严”就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责任;各级纪委要担当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敢于执纪问责。实践“四种形态”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和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党的领导本身就有管理和监督的含义。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无论党委还是纪委,都要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把“四种形态”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之中,注重日常,敢于较真,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决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
2. 运用“四种形态”,如何把握“纪”与“法”的关系?
运用“四种形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厘清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关系,在具体运用中还要做好纪与法的衔接。
运用“四种形态”,从理论上把握“纪”与“法”的关系,应建立在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基础之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依规治党是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规范和约束每名党员的行为,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原则。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依靠党内法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和行为,保证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规治党切实保障依法治国。运用党内法规从严治党,保证党员、干部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强大推动作用。邓小平同志曾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这些都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问题上,不存在纪法不分。要加强党的领导,则必治党从严;要治党从严,则必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党不治,则国不治。依规治党搞好了,依法治国才有可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两者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相依共存、相促共进的,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我们党依法执政,既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又要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因此,运用“四种形态”,要划清“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界线,既要保证依规治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防止纪法不分、以纪代法,又要贯彻依规治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党规党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为依法治国提供保障。
运用“四种形态”,从实践上把握“纪”与“法”的关系,应突出“党规党纪”对管党治党的极端重要性,把时间和精力集中到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上去,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管党治党不能完全靠法。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党员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才可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遵循所谓“违纪不违法”的潜规则,善于钻“空子”、打“擦边球”,认为违法从严、违纪从宽,出点“小问题”背上个“小处分”不算什么,根本不把违纪当回事,致使一些党员干部心无所畏、言无所戒、行无所止。管党治党,如果混淆了纪与法的界线,重法弱纪,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就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因此,运用“四种形态”,纪委不能当党内的“公检法”,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违纪干部的行为,突出执纪特点,使监督执纪冲着纪律去,严格执纪、动辄则咎,这样才能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才能管住大多数。
实践“四种形态”,在具体运用中要做好纪与法的衔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和调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 运用“四种形态”,如何把握“惩”与“治”、“标”与“本”的关系?
实践好、运用好“四种形态”,要把握好、处理好“惩”与“治”的关系、“标”与“本”的关系。
运用“四种形态”,要把握“惩”与“治”的关系。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党组织、纪委发现党员干部存在问题,就要敢于较真,及时惩治。惩治、惩治,以惩促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坚定不移地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惩促治,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党风民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运用“四种形态”,要发挥严惩的强大震慑作用,通过坚决立案审查严重违纪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对“大多数”起到警示、遏制和知止的作用,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搞腐败望而生畏,使有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敛收手。同时,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日常的监督教育管理抓起来,转变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的现象,及时发现和掌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抓早抓小抓苗头,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咬耳朵、扯袖子,把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防止滑向“阶下囚”的不归路。以“惩”的手段,唤醒“治”的责任,为实现“不能腐”“不想腐”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运用“四种形态”,要把握“标”与“本”的关系。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决定了我们的任务,决定了先要着力治标,减存量遏增量,坚决把腐败蔓延势头遏制住,深化标本兼治,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运用“四种形态”,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契机,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明党的“六项纪律”,强化“不敢”的氛围。要深化标本兼治,发挥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的治本作用,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强化“不能”;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传统优良作风,确立“四个自信”,树立高标准、坚守“底线”,强化“不想”,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通过“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达到“治病救人”、保护“森林”的目的。只有牢固树立打攻坚战的决心,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才能一步一个脚印,积小胜为大胜,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4. 运用“四种形态”,如何把握“经常抓”与“长期抓”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运用“四种形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同样要正确把握“经常抓”与“长期抓”的关系。
“四种形态”准确把握了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党的纪律和规矩为尺子,提出了一套便于执行的管党治党举措和任务。既有以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为治本之策的长远谋划,致力于建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目标,也有层次分明的减存量遏增量、实现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当前任务,体现了战略性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的有机统一。
运用“四种形态”,立足当前,要有“经常抓”的担当和恒心。要清醒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的任务依然艰巨。紧紧扭住当前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任务,运用好“四种形态”,必须驰而不息、锲而不舍地抓。要紧紧牵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党组织日常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六项纪律”,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手段,把握政策、突出重点,在惩治腐败上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在纠正“四风”上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努力实现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任务。
运用“四种形态”,着眼长远,要有“长期抓”的定力和韧性。“四种形态”的提出和实践,虽然时间并不是很长,但是广大党员干部深刻地感受到,通过运用“四种形态”,使纪检干部找到了“存在感”,使党员干部有了心向组织的“回归感”,使被处分的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教育挽救。这些成效的取得是初步的,只是刚刚开了个头。应该看到,深入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四种形态”要求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全面从严治党越是深入推进,越要克服急躁速胜的思想和情绪。要着眼长远,不断深化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努力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到案件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踩着不变的步伐,坚守阵地、巩固成果、深化拓展,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5. 为什么说运用“四种形态”体现了对“树木”与“森林”关系的深刻把握?
首先,应明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树木”组成“森林”,“森林”离不开“树木”。“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从个体到整体的关系来看,既要看“树木”也要看“森林”,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不能为了一棵“树木”而失去整个“森林”。从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关系来看,既看到“树木”这个“点”的特殊性反映出的问题,也要看“森林”这个“面”的普遍性反映出的问题。不能以“点”代“面”,以解决“点”的问题代替解决“面”的问题;也不能以“面”的问题的解决,忽视对“点”的问题的治理。
实践“四种形态”,体现了对“树木”与“森林”关系的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工作思路是把发现的问题线索放到全局范围中,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从一般中找出重点。具体做法是,深入了解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状况,结合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树木”和“森林”,有点有面、点面结合、综合施治,决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决不能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对“多数”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教育管理。要把立案审查工作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大局结合起来,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坚决把隐藏其中的“烂树”连根拔掉,防止病毒蔓延。
运用“四种形态”,避免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状况。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就是通过对“树木”有针对性地打预防针,来预防“树木”生虫生病,保证每棵“树木”健康成长,保护“森林”健康成长,从而保证各级党组织的健康政治生态。使“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就是“治病树”,早治病、治小病,防止小病酿成大病,甚至传染别的“树木”。“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仍然对严重患病的“病树”尽最大可能救治,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既不一棍子打死,又严肃纪律,防止其进一步成为“烂树”。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就是坚决惩治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腐败分子,拔出“烂树”,防止污染整个“森林”,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运用“四种形态”,在对党员干部问题的治理上,要求做到有点有面、点面结合,有效避免点、面不分的现象。从对应的问题来看,依据党员错误的性质和情节,依次逐步加重处理,所涉党员的“面”也相应减少。第一种形态强调的是“育好树”,要求强化组织责任,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防微杜渐;第二种形态强调的是“正歪树”,对那些触犯党规党纪底线的,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第三种形态强调的是“治病树”,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移交司法机关的,要不留情面、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猛药去疴的目的;第四种形态强调的是“拔烂树”,对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还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运用“四种形态”,能够很好地对“点”与“面”进行分类施治,收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6. 为什么说实践“四种形态”关键在落实“两个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这既是对党委的要求,也是对纪委的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两个责任”在抓作风和纪律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但需要纪委在纪律审查方面积极作为,更需要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主动担当。各级党组织要把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切实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要督促同级和下级党委切实承担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把“四种形态”要求贯彻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贯彻到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的全过程,促使党员干部自觉把纪律和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是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只有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坚持抓加强教育、抓制度建设、抓“一把手”、抓查处、抓部署检查落实,在见实效上下功夫,才能转变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状况。各级纪委只有全面履行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问题严肃问责,实行“一案双查”,才能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向严向紧向硬迈进。
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是层层传导全面从严治党压力的必然要求。当前,一些基层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没有发挥应有的领导核心作用,影响了党的方针政策在基层实施。只有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才能把基层党组织真正建成坚强战斗堡垒,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落实“两个责任”,就是要通过认真推行责任清单管理,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方针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就是要通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和单位进行严厉的问责,既问责主体责任,又问责监督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慎重对待手中权力,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的职责。
7. 党组织如何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实践好、运用好“四种形态”?
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可以说,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运用好“四种形态”,应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党委书记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推动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履行。作为管党治党的书记,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党员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通过运用“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常补精神之“钙”,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教育引导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规,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严肃党内生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让领导干部习惯于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要加强党性锻炼,教育引导党员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
二是党组织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善于分析反腐败斗争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不断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发挥巡视监督、纪委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现代科技的作用,紧盯“人”“财”“物”“权”和其他热点问题,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纪律等问题,不断拓宽发现问题渠道,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
三是要把党的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做到常管长严、真管真严,确保各级党员干部正确用权、廉洁从政。要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中去。在作风建设上,要按照“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的要求,睁大火眼金睛,任凭不正之风怎么变化,都要善识善辨、善纠善治、善作善成,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和作风,不断抓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新成效。要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倾听群众呼声,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通过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认真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紧紧围绕“六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三种情况同时具备的要作为查处的重中之重。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充分发挥纪委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作用,让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通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四是以问责倒逼主体责任落实。从巡视和问责情况看,现在有些党组织还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没有真正抓在手上、落到实处。有的责任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由于责任传导不够有力,责任追究尚未形成常态,所以在落实上不主动、行动上缺抓手,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都说明,依靠全党力量、齐抓共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形成。必须深刻认识到,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不只是纪委的事。如果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扛不起来,“四种形态”只能是“空中楼阁”。改变这种状况要靠问责,没有问责就没有担当。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坚决追究责任。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追究责任。对那些“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拉票贿选、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的地方,坚决追究责任。对巡视整改不落实的,也要坚决追究责任,不搞下不为例,倒逼主体责任的落实。
实践“四种形态”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先锋队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能在国家和民族事业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模范带头作用。
8. “四种形态”适用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把握好“四种形态”适用的具体情形,从根本上讲,就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依据党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紧密结合实际,针对被反映人的问题线索,准确运用每一种形态进行处置。以下具体情形,供实践中参考。
一是关于第一种形态适用的具体情形。对于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存在问题,不构成违纪或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意识较弱的,以及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情形,一般适用第一种形态。
二是关于第二种形态适用的具体情形。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在具体运用时,对于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可查性强,但涉嫌违纪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适用第二种形态。
三是关于第三种形态适用的具体情形。在具体运用时,对于违纪情节较重的行为,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适用于第三种形态。
四是关于第四种形态适用的具体情形。在具体运用时,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必须坚决追究法律责任,适用于第四种形态。
按照“四种形态”适用的具体情形,2015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共处理204.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95.5万人次、占46.7%,使红脸出汗成为了常态;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81.8万人次、占39.9%;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15.6万人次、占7.6%,有力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1.9万人次、占5.8%,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的真正成为极少数。
9. 如何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的转换条件?
一些地方和单位提出对有问题反映的干部进行柔性化处理,这是对用好“四种形态”的深化。那么如何在实践中进行在实践中进行柔性化处理,实现“四种形态”间的转化?
党员干部是党组织的宝贵财富,对于犯错误的同志,只要不到不可挽救的地步,我们都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把他们拉回正确的轨道上来。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综合考虑违纪问题性质危害、本人态度、挽回损失以及追缴财物情况、被审查人自身情况和一贯表现等,严格把握各种形态间的相互转换。对于主观恶性不强、认真悔错改错态度较好、主动退交涉案款物、一贯表现良好的,可四可三者三,可三可二者二,可二可一者一。
“四种形态”的转换应用以及柔性化处理,都是有严格条件的,要注意把握政策。要在实践中综合考虑违纪问题性质、影响的基础上,坚持三个“看一看”:一是看一看被反映人知错悔错的态度;二是看一看挽回损失以及追缴财物的情况;三是看被反映人自身情况和一贯表现等。对于主观恶性不强、认错悔错改错态度较好、主动退交涉案款物、一贯表现良好的,按照党内法规,可以进行形态转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反之,对那些认错态度不好、或者仅口头认错但没有实际行动的,就不能从轻,要依纪依规严惩,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10. 如何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关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是我们党实践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举措,紧密结合本单位实践,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中把握好、运用好。
《党内监督条例》确立了六类监督主体,即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各类监督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作用。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研究谈话。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要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该运用哪种形态的,就用好哪种形态,真正把纪律执行到位。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要认真履行应尽的监督职责。基层党组织要在用好“四种形态”过程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平时要注意了解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早进行研究教育或处理,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党员要树立党员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有关党员干部,要敢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六大监督主体都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要深刻认识到运用“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要求,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严管当成厚爱,把批评当成帮助,使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成为日常管理的常态。要深化对“树木”和“森林”的认识,做到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11. 如何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关系,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6年7月,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可以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问责条例》都是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势和背景下提出、形成的,是我们党坚持问题导向,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问题作斗争的有力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党的领导的强化。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领导要“领”更要“导”,就是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抓早抓小、严管厚爱体现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该红脸出汗的红脸出汗,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处分的坚决处分。制定《问责条例》,同样体现了党的领导的强化。加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落实《问责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更趋成熟、更趋规范。《问责条例》深刻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工作的新实践,坚决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条例》将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3种问责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4种问责方式。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实践好“四种形态”,执行好《问责条例》,关键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在运用“四种形态”方面,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担当起来,通过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推动从严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慎重对待手中权力,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的职责。在执行《问责条例》方面,各级党组织要扭住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放,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12. 如何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党中央提出并形成了包括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内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2016年10月,党中央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一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并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工作规则》。《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的精神和要求贯彻到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监督执纪全过程,可以说,《工作规则》既为纪检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也为纪检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了法规依据。
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落实《工作规则》的关系,应既要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精神,又要符合《工作规则》的具体规定。运用“四种形态”是对我们党过去加强自我监督多种措施和办法的继承,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成功做法,目的是使各级党组织把肩上的责任承担起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处置,不要使小问题变成大祸患,及时把有问题的同志拉回正轨,以教育和挽救党员干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工作规则》,要注意贯彻、体现这个精神。同时,又要落实《工作规则》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等作出的具体要求,做到严格遵守、依规进行。比如,在立案审查中,要按照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使纪检机关紧绷时间这根弦,抓紧时间,严格程序,稳妥依规依纪办好审查工作。
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落实《工作规则》的关系,应注意体现党内自我监督的特点。运用“四种形态”,从根本上讲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其鲜明的特点是基于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较公民更高更严的要求,果断对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及时出手进行处置,把党的纪律和有关要求亮出来,以矫正党员干部的言行,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营造全面从严治党的良好环境。因此,在全面梳理每一个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过程中,要坚决摒弃“违纪是小节,违法才是大事”的陈旧观念,坚决杜绝“养案子”“养肥了”再抓、等错误政绩观,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对干部本人负责的态度,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有“改了就好”的“真诚期望”,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执着”,及时认真处置,努力达到让问题党员“心服”、让其他党员“服气”、让群众“信服”的效果。
13. 如何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关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党的十九大十分重视的监督工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有力武器。党的十九大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了党章和工作报告。十九大报告向全党提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巡视监督是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运的监督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目的是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两者之间的目的是一致的,但也要看到两者的区别。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体,既包括党委(党组),也包括纪检监察机关。而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党组)。比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总则”部分指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巡视组及纪委在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要按照规定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比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在纪委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比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等等。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与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巡视组要在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推动巡视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比如,在巡视进驻动员会上,可以有针对性地宣讲“四种形态”,要求被巡视单位认清形势,对党忠诚,不断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和政治觉悟;在巡视巡察过程中应主动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既可以通过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约谈,使有问题的党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也可以通过压实主体责任,及时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交由被巡视党组织进行主责谈话,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运用“四种形态”向党委(党组)提出处理建议。纪委在巡视期间移交的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要认真研究处置,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研究处理。党委(党组)对于巡视组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同时,纪委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巡视发现涉嫌领导干部违纪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也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14.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哪些主要要求,为“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打下了基础?
2015年12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市县三级地方党委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是关于党委会工作原则和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条例》规定,党委会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条例》规定,市县三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有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的职责,有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的职责。
二是关于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三是关于党委会及其成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是关于党委会、常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条例》规定,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五是关于监督和追责。《条例》规定: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5.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哪些主要要求,对于“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2015年6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对设立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的党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是关于党组遵循的原则和职责。《条例》规定,党组织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条例》要求,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二是关于思想政治建设。《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是关于民主集中制。《条例》规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四是关于责任追究。《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对于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条例》规定,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条例》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