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提出了哪些主要要求,为“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规定》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提出了执行“三项制度”“五条问责情形”“十条组织调整情形”等,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为“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一,关于“三项制度”。《规定》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三是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关于“五条问责情形”。《规定》要求,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一是对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是对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是对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是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是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三,关于“十条组织调整情形”。《规定》要求,对十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的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是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是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是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是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是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是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是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是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是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规定》指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2. 如何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理论创新,科学提出了当前和今后改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重要要求,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指明了路径。可以说,“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各级纪委要转变惯性思维,创新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日常化,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把全面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要转变理念思路。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转变执纪执法思路观念和习惯定式。要破除防线只设置在防腐问题上、工作重心仅聚焦在查办大案要案上、监督底线完全退守到法律边线上等不良倾向,扭转“执纪就是办案”“问责就是查处”“违反纪律是小事、违法犯罪才查办”等错误观念,牢固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管就是厚爱的工作理念,及时将监督执纪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管少数”向“管全体”转变、从“被动查”向“主动防”转变,不断将监督执纪战线向前推移。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常,从对腐败分子的“零容忍”转向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真正做到用纪律管往大多数,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
二是要转变方式方法。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突破不合时宜的执纪方式方法。纪委要把握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关键环节,认真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各项要求,推动审查方式及时转变。在线索处置上,严格按照五类标准,快进快出、快转快办,防止线索“沉睡”或“失控”,压缩线索处置时间,推动线索“零暂存”。在纪律审查上,坚持聚焦纪律、突出重点,更加突出对“三个后”“三种人”的审查,更加突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审查,体现政治性;坚持快查快结,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在执纪审理上,坚持把主要精力投放到审查纪律问题上,冲着纪律去,不散光、不越位,用纪律的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不做党内的“公检法”,不做司法机关的“预审室”,真正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在违纪处理上,既注重用好用准“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又注重用活用足“谈心提醒”“谈话诫勉”“函询了解”等方式,对症施策,精准诊疗,增强针对性。
三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的能力。“四种形态”涉及监督执纪的方方面面,纪委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推进作风转变、提升执纪能力尤为紧迫。要狠抓作风转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加强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吃透情况。要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既善于督促同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党内生活正常化,又善于协调各方合力执纪。要提高全面执纪能力,适应“四种形态”要求,善于批评教育、善于谈话提醒、善于告诫、善于函询,具备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多种形态综合处理违纪的能力。要提高推进自身改革能力,既深入推进“三转”,整合机构职能,优化人员配置,使力量分配更科学,主业主责更聚焦;又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提升监督执纪效能,提高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能力。
把纪律挺在前面,就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最日常的工作;发现问题就要严格执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关心和爱护;对引起严重后果、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就要严肃问责。“四种形态”就是纪委履职的具体抓手,是个方向性的扭转。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循老路没出路,必须把创新体现在运用“四种形态”的方方面面。要以改革引导创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进一步增强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通监督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只有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增量,才能早日走出严峻复杂的局面。
3. 如何理解“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
这里结合有关地方部门的具体实践,围绕理解“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谈几点思考。
一是“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必须切实转变以往纪委的思维惯性。以往有些纪委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在执纪中重视“盯违法”,忽视“盯违纪”;在执纪重点上重管住“关键少数”,不重管住“大多数”;重查办大案要案,不重抓早抓小。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纪委牢固树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念,回归党章原教旨,紧紧围绕党规党纪开展工作。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要纠正以往单纯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从盯违法向重点盯违纪转变,从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转变,从只盯少数向管多数转变,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有效遏制腐败增量。
二是“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要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四种形态”“四类处置标准”和“六项纪律”,做好问题线索分类管理和处置。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加大函询、约谈力度,加强函询谈话后的核实工作。坚持快查快结、快进快出,着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提高时效。运用纪律语言表述违纪行为,在纪律审查文书报告和审理报告中凸显党纪特色。综合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
三是“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四种形态”的提出,为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检验标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围绕实践“四种形态”、围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来深化“三转”,遵循党章,回归本职,聚焦主业。要创新实践“四种形态”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要提高发现和揭露违纪行为的能力,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和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提高运用理想信念、政策纪律、事实证据做思想政治工作,促使犯错误党员干部悔过改错的能力;提高调查取证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判问题的能力;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和开展问责工作的能力;提高加强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的能力。通过聚焦主责主业,改进工作方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4. 实践“四种形态”应注意纠正哪些思想认识误区?
目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式提出的时间还不长,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中出现了一些思想认识误区。比如,“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反腐败斗争的转向:运用“四种形态”意味着弱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四种形态”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可避重就轻;“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没有必要,等等。这些思想认识上的问题,若不及时澄清和纠正,将会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
应看到,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到“破法”,最后沦为“阶下囚”。要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截和处理,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努力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应看到,“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全面”并不是没有重点。“四种形态”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四种形态”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
应看到,“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都需要依据事实证据、党纪条规和具体情节作出恰当运用,而不能凭个人主观意志进行相互转换。第一种形态是批评教育,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更不能代替第四种形态。强调多用前两种形态管大多数,并不是不用后两种形态。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
应看到,“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纵是害”的道理。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红红脸”“出出汗”,就有可能起到使其幡然醒悟、悬崖勒马的作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意在“勤浇树”,重在形成常态。下大气力解决影响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使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起来、认真起来,必然能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构建健康政治生态。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了,所在地方和单位的政治生态才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才会大大减少。
5. 2015年以来,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了哪些成效和进展?
“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是纪委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四种形态”自提出以来,在涉及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领域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有力推动了监督执纪方式的深刻变革。从地方和部门实践“四种形态”的情况看,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和进展。
一是“四种形态”体现的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理解和认同。2015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深化“三转”、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生动的实践告诉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法律当作执纪的尺子,对违反纪律的事情没人管、不追究,一处理就“算总账”,那么“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就不可避免。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的实践,使纪检监察干部认识到,“四种形态”立足于纪律,扎紧制度的笼子,通过层层设防、道道阻截,使遏制腐败的思路更加清晰、举措更可操作,增强了对运用“四种形态”的信心。
二是落实“四种形态”要求,使转变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迈出了新步伐。“四种形态”提出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逐渐改变了过去纪法不分、把违纪当作“小节”等问题。坚决纠正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错误政绩观,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衡量违纪行为,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线索处置环节,针对线索处置不及时、跟踪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在纪律审查环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违反“六项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改变审查方式,坚持抓早抓小,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恰当运用批评教育、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在执纪审理环节,改变过去对涉嫌犯罪问题投入过多力量,审理文书的纪律特色不足等问题,改进审理方式,改进审理文书,努力体现执纪特点的纪言纪语。
三是运用“四种形态”释放出反腐力度不减、执纪从严的强烈信号。“四种形态”提出后,仅2015年10月至12月,中央纪委发出了苏树林、吕锡文、常小兵等10余名中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通报。2015年12月,中央纪委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榜单”上赫然有3名部级干部、4名厅级干部,7名干部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纪律处分。这些言出纪随、动辄则咎、一寸不让的例子越来越多,进一步表明实践“四种形态”,绝非是放缓了反腐败节奏,反而是保持了高压态势,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真正严了起来,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更重了。
6. 为什么说通过实践“四种形态”,让基层纪委感到了“存在感”?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少基层纪委不断深化“三转”,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找到了更多“存在感”。
一是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多了,转变了过去坐等出大问题才出手处理的被动状况。以往许多基层纪委在工作中更多关注“关键少数”,关注大案要案和违法问题的查处,在对待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上,没有做到关注“大多数”,存在忽视“小问题”“微错误”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基层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抓小抓早抓苗头,充分发挥函询、约谈、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手段标本兼治的作用,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有的基层纪委通过层层设防、分类施策、动辄则咎,教育、保护好大多数,使基层纪委的工作更加丰富、更加充实。
二是主动强化对基层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的措施多了,使基层纪委工作由“虚”“浮”转向“严”“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压实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的基层纪委通过运用“四种形态”,紧紧抓住基层党组织存在纪律松弛、组织涣散以及“家长制作风”“一言堂”等现象,认真检查基层党员干部是否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会,是否真正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确保党内生活正常化,确保基层组织没有一名特殊党员。运用“四种形态”,突出了基层的“关键少数”,严格监管“小五长”(村长、校长、站长、所长、队长)。探索发挥党(政、村、居、事)务(信息)公开等监督方式的作用,推进应公开全公开、真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运用“四种形态”,坚决纠正公款吃喝、大操大办红白喜事,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基层“四风”问题,以“三严三实”的良好作风影响民风社风,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三是基层纪委自身建设加强了,使纪委党员干部监督执纪综合能力和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过程中,有些基层纪委紧密结合“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引导纪检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积极学习借鉴运用“四种形态”的经验做法,在学思践悟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基层纪委“三转”,聚焦主业主责,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和作风建设,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7. 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应从哪些方面不断改进纪律审查工作?
“四种形态”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的深刻总结,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抓手,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时俱进地改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各级纪委要深化标本兼治,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把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切实改进纪律审查工作。
一是适应“四种形态”的需要,树立正确的纪律审查政绩观。要注意改变过去那种热衷于办大案要案,抓“少数”“极少数”,而忽视“常态”“大多数”的做法;改变过去那种片面“盯违法”,而把违纪当作“小节”,向“盯违纪”、抓早抓小转变;改变过去那种有案子忙、无案子松,不知抓日常监督的状态;改变过去那种对党员干部所有问题都“吃干榨净”的做法,在查清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后,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切实提高纪律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规范和加强问题线索管理。即对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实施问题线索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编组,严格工作流程,确保件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建立所联系的党员领导干部基本情况数据库,动态掌握其分管工作、职务变化等基础信息;根据问题线索轻重缓急程度,分类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定期集中分析研判线索,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主办和协办人员,按照标准规范处置各类问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
三是按照“四类处置标准”,做好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扎实规范地做好问题线索处置,是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要紧紧围绕“六项纪律”,依据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认真进行分类处置。要注意发挥第一种形态的作用,加大约谈函询的工作力度,根据问题线索,善于运用约谈函询的方式,对党员干部“咬耳朵扯袖子”,使党员干部“红脸出汗”,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让监督的“探照灯”长亮,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下工作生活,防止领导干部从小问题走向违纪甚至违法。
四是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抓早抓小抓苗头,绝不意味着放松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的处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高举反腐利剑。要突出执纪特点,坚持用纪律的思维和方式对违纪党员进行审查,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要根据案件情节、主观恶性、行为性质、造成结果和影响等情况,合理区分违法与违纪、严重违法与一般违纪、违纪与失误等政策界限,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周期。要坚持快查快结,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依纪依规作出处分决定,其他一律作为线索移送,交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以便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突出监督执纪特色,创新审理方法,改进审理文书,用好纪言纪语,体现党内审查特点。
运用“四种形态”,要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任务,创新纪律检查工作方式方法。要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这应成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头,而立案审查、移交司法的则应是少数。“红红脸、出出汗”,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都要内化为纪委的工作方法,真正实现抓早抓小,把中央的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8. 运用“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应注意解决哪些问题?
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党组织和纪委十分重要的日常工作,对于破解“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要看到当前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一些单位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转变观念,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不断完善对策措施,使运用“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真正达到“红脸出汗”的功效。
一是要注意解决手段方法不多的问题。有的单位对运用“第一种形态”有哪些具体的方式方法不甚了解,甚至有片面理解,认为每年开开民主生活会、搞搞批评和自我批评就行了。有的单位只是采取集体谈话、约谈等单一方式,忽视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方式,忽视了针对重点监督对象、重要岗位同志的谈心谈话,因而减弱了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要解决工作力度不够的问题。有的单位在采取约谈、批评、通报等时,常常蜻蜓点水,雨过地皮湿,“不痛不痒”,表面化形式化,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比如,有的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不敢点名道姓,对被通报问题“遮遮掩掩”,让人感到“雾里看花”“小菜一碟”,达不到“通报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三是要解决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有的单位在“红脸出汗”的过程中,口号多、重文件,强调多、重部署,对落实却不闻不问,很少检查,很少监督。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
“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提出时间还不长,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可避免。但是,也要看到一些同志由于好人主义思想作祟,存在“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等思想,因而不真想用“第一种形态”;要看到一些领导干部自身不硬气,怕被别人挑出毛病,因而辣味不足、轻描淡写,不敢用“第一种形态”;要看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喜欢按部就班,习惯于现成的方式方法,因而不会用“第一种形态”。
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运用“四种形态”,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委深入学习“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和工作要求,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红脸出汗”,作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要针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发现的各式各样问题,创新批评教育、提醒、约谈函询、信访谈话、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方法,加强分析研究对策,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在实处。
9.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运用“第二种形态”,乡镇纪委应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刚柔兼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处理时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运用“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基层纪委应如何践行“第二种形态”,体现宽严相济、刚柔兼顾?这里试结合某镇纪委运用“第二种形态”的做法,简要作一评述。
比如,某镇纪委书记上任不久,就接到了一条问题线索:你镇李村在道路维修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请及时予以调查处理。接到问题线索后,这位纪委书记先是召集镇纪委几名同志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又请来了市纪委纪检监察室的同志进行业务指导,详细制订了调查方案,明确了初查方向和重点。接着,与李村经济合作社董事、报账员进行谈话:“请你先介绍一下个人基本情况,村班子人员分工,近几年村里工程建设情况。”这名同志表示自己是村里的报账员,所有开支都是由他经手办理的。
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跟进下一个问题:“前阶段,农经总站对你们村进行了审计,巡察组也对你们进行了巡察,发现你们村里存在问题,你清楚吗?”这名报账员略显紧张地表示自己最近工作忙,并不知情。
“其中,有几笔原本应该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怎么会通过银行汇款到了村干部个人账户,你们村里与工程承包商之间究竟有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由于前期初核工作较为充分,缺口就此打开,这名报账员当场交代了村里以虚开工程款发票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6000余元,用于支付村干部超标准体检费的问题。
随后,又找来了该村党支部书记作进一步核实。在谈话中,镇纪委书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让村支书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尽管村支书强调这样做是为了提高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但在党纪面前没有任何借口。后来,镇纪委给予村支书和报账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背着处分当村党支部书记,干部群众会不会用异样的眼光看我?”虽然调查处理顺利结束了,但新的问题随之又冒了出来,被处分曝光后的村支书向该镇纪委反映了自己的担忧和想法。
“怎样才能让村支书正确看待党纪处分?怎样让他继续安心工作?怎样让更多的村干部受到警示教育?”带着村支书的反映,经过慎重思考,镇纪委书记向镇党委提出了开展“治病救人”后续工作的建议。
处分决定发出后一周,镇纪委及时在该村召开全体党员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向干部群众通报案情,召集村干部参加集体廉政谈话,要求大家引以为戒,做到廉洁自律。镇党委书记亲自找村支书谈心谈话:“你在村里还是有很高威信的,工作能力也比较强。受到处分后,要放下包袱,消除顾虑,变压力为动力,继续带领全村上下在工作上取得更大的成绩。”了解情况后,当地的干部群众也表示会继续支持村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后来该村在年度各项工作推进中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交上了一张漂亮的答卷。
运用“四种形态”,处分不是最终目的。基层纪委应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把惩戒与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既要刚性执纪,使党员真正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里,又要宽严相济、治病救人,使犯错误的同志改正错误、放下包袱,更好地干事创业、服务群众。
10. 出现较大规模党员违纪的情况,运用“四种形态”时,是否可以“降调一等”,减少处理的人数?
某单位出现了大规模党员违纪的情况,在研究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理时,该单位领导不希望处理那么多人,主张采取“降调一等”处理的办法,即该开除党籍的留党察看,该严重警告的给予警告,该组织处理的批评教育,该重处分的轻处分,并美其名日“关心爱护干部”。必须指出,这种运用“四种形态”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运用“四种形态”,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实践中,运用“四种形态”必须体现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必须体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理念。“降调一等”处理、“放上一马”,实际上是对违纪行为的放纵,是对抱有违纪侥幸心理人的鼓励,与运用“四种形态”目的背道而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纪律松弛的不良积习甚深,管党治党不力、失之于宽软松问题还比较严重。在这种形势和背景下,运用“四种形态”,决不能对违纪行为给“政策”,对问题严重的党员给予特殊保护,更不能释放出错误的信号。而是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依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把纪律严起来、严到份儿、执行到位,挺在前面。“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方式。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层层阻截,逐步加力,“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的效果才能得以实现。运用“四种形态”,只有执行纪律寸步不让、“动辄则咎”、处理到位,才能防止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对于党员干部来讲,要求不应放松,而应更严格;标准不能降低,而应严格遵守。因此,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纪违法者可“放上一马”,以纪代法、高举轻放。
运用“四种形态”,对于违纪的党员干部可不可以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呢?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必须以党规党纪为尺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纪者只要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或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或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或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实践好“四种形态”,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良性发展、发挥效应。前三种形态的工作做好了,适用最后一种形态的量才会减少,才会形成“倒金字塔”形态,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成为“阶下囚”。
11. 积极运用“第三种形态”,采取“断崖式降级”处理方式,收到了哪些综合效果?
某省政协原副主席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这种处分方式被舆论形容为“断崖式降级”。近几年来,陆续有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党纪重处分和“断崖式降级”。有的部级领导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有的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有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有的直降为科员,一下子连降七级,堪称“断崖式降级”之最。“断崖式降级”对应了“四种形态”中的“第三种形态”,从实际情况看,收到了较好的综合效果。
第一,采取“断崖式降级”处理,表明了从严从实的监督管理导向。“断崖式降级”处理符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推动形成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对于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的情形,提出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依据党内法规,运用“第三种形态”,对严重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依纪依规给予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种情形),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收到了以“三严三实”精神监督管理干部的效果。
第二,采取“断崖式降级”处理,释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强烈信号,纪律的高压线无论何时都不能触碰。以往有些党员干部认为违点纪、犯点错没什么,只要不违法、不犯罪就没问题;出点“小问题”背上个“小处分”,甚至被通报批评也算不了什么,只要不影响“当官”,不影响“仕途”就无所谓。这种想法致使一些党员干部没有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心无所畏、言无所戒、行无所止。对违纪者施以“断崖式降级”,打消了干部选任中“只升不降”旧的思维定势,加大违纪“成本”,使违纪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力地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断崖式降级”的处理方式,使违纪违规者受到刻骨铭心的惩戒和教育。同时,也践行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理念,告诫党员干部违反纪律同样会受到极为严厉的惩处,有利于营造不敢腐的氛围。
第三,采取“断崖式降级”处理,收到了惩戒一个、警醒一片的社会效果。一名干部从基层干起,一步一个脚印,成长为高级领导干部需要很长时间,反过来从高级干部降到低级别干部,仅有一步之遥。一件又一件“奋斗一辈子、断崖一下子”的案例,让违纪者饱尝“坐过山车”滋味的同时,也给那些怀有“官本位”“上荣下辱”观念的人,给那些怀有滥用权力、钻法纪空子想法的人,打出了一记重拳,开出了一剂猛药,使更多的人明白了“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道理。
12. 实践“四种形态”,加大谈话函询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力度,可以收到哪些好的效果?
谈话函询是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四类处置标准之一。2014年7月之前,中央纪委规定的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是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后来经调整去掉了“留存”,增加了“谈话函询”。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将“五类处置标准”调整为四类,“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使得原先许多悬置已久、悬而未决的问题线索得到了处置,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谈话,让被谈话对象放下心理包袱,向组织如实说明情况,努力避免“小错不纠酿大祸”的情况发生。2015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95.5万人次。加大谈话函询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力度,实践了“四种形态”的要求,通过“红红脸、出出汗”,使党员干部警钟长鸣、时刻牢记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发挥了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性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一是改变了一些单位问题日积月累、有“病”不治的局面。一些发生在干部身边的落马领导干部,他们也曾经有过辉煌的过去,在不少干部群众眼里是好干部,恰恰是因为小错没有被及时纠正,才一步步跌入违纪违法的深渊。一些单位过去也有过不凡业绩,但问题漏洞渐多、积弊日深,最后积重难返、走向衰败。痛苦失败的教训告诉人们,有错不改之初是自取败亡之始。谈话函询是实践“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必然要求。谈话函询与日常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机结合,对问题线索综合研判、分类处置,对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理,减少问题存量,遏制问题增量,大大避免了问题日积月累、养痈遗患。
二是唤醒了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促进了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锻炼。谈话有正规的程序和严格要求,通过制作谈话笔录,要求被谈话对象就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向组织承诺所说情况属实,再无其他应交代的违纪问题,然后由领导同志签字后送纪委。纪委再把被谈话对象的情况说明与举报内容或组织掌握的情况进行对比,与问题发生时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依纪依规、酌情处置,该了结的了结,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转为初核的转为初核。可以说,谈话的过程是党员个人“信用”的“备案”过程,是对组织忠诚度的“备书”过程,也是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作风锻炼的过程。
三是压实了主体责任,层层传导了压力。开展谈话是履行“两个责任”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了“两个责任”。“一把手”、纪委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积极参与谈话,必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领导干部接受谈话后,普遍受到了党性锻炼和纪律教育,促进了责任担当。一些被谈话的领导干部,迅速召开会议传达谈话精神,并带动本单位班子成员自查自纠,承诺今后一定严格自律、遵规守纪。各级班子成员再分别参加分管单位党支部的支部会,一层一层地传导下去,带头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说明存在的问题,有力地带动整个部门系统的党员干部提高认识、纠正错误,有利于形成干部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解决问题、积极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13.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各项工作,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很大代价。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是查准病情病灶,对本单位干部队伍来一次“病情”大起底。采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查、接受群众举报、巡视巡察发现、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移送等多种渠道,深入查找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线索。针对存在的各类问题,组织力量集体会诊,按照“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要求,果断出击,对症下药,该咬耳朵的咬耳朵,该处分的处分,运用“四种形态”,确保每一个问题得到恰当处理,让破纪者受到处罚、付出代价,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慑、悬崖勒马,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常态化。
二是加强党员干部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和教育。组织开展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对党员干部加强轮训,把严格党内生活作为党员党性锻炼的熔炉,深化广大党员干部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党内交流谈心制度、诫勉谈话、党性分析、思想汇报会和民主评议制度,坚决反对党内生活庸俗化现象。发扬党内政治生活优良传统,同时立足新的实际,不断进行改进和创新,善于以新的经验指导新的实践,更好发挥党内政治生活功能作用。
三是完善和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各方面制度。要健全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养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的习惯: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要抓住建章立制,立“明规矩”、破“潜规则”,深化党务公开,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政治生态不断改善。
四是改进民主生活会召开方式方法。总结和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好经验好做法。比如,上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侧重谈问题,开展实质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等。除每年例行的民主生活会以外,上级党组织可根据群众意见、信访和巡视反映的问题,以及重大典型案件,指定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是发挥纪委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的职能作用。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严起来、立起来,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党员检举控告的权利,严肃查处侵犯党员合法权利、压制党内民主的行为。
14. 实践好“四种形态”,在监督执纪中应克服哪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在其背后体现了挺纪在前、全面执纪、抓早抓小等理念,体现了对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新要求。落实这些新理念新要求,在当前监督执纪工作中应注意克服以下“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一是要注意改变过去那种热衷于办大案要案,抓“少数”“极少数”,而忽视“常态”“大多数”的做法。这种思维定势和做法已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所谓“全面”是指“全覆盖”。“全覆盖”是指从严治党不是只管少数人、只管少数腐败分子,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不能置身事外。全面从严治党不能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治党。
二是要注意改变过去那种“盯违法”,把违纪当作“小节”的做法,向“盯违纪”、抓早抓小转变。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是由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决定的。只有在法律红线前面架起纪律底线,才能有效阻止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把纪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前面。过去有些纪检干部只盯着“违法”,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忽视了日常监督执纪。这既是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也是错误的政绩观,放松了对党员的要求,损害了纪律的严肃性。
三是要改变过去那种有案子忙、抓突破,无案子松、不知抓日常监督的状态。有的纪检干部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有的甚至片面地认为,纪委是办案子的,在工作上主要从办案数量、涉案金额来寻找“存在感”和“成就感”,忽视了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其实,纪律审查只是监督执纪问责的一种方式。有的纪检干部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不严重就不理不问,不去打听“东家长”“西家短”。有的甚至认为,与监督对象在一座楼里办公、一个锅里吃饭,抹不开面子,对监督畏首畏尾。实践“四种形态”要求各级纪委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强化日常监督,排查“病症”,对症下药,认真落实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制度,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该调整的调整,使党员干部感受到纪委的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四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对党员干部所有问题都“吃干榨净”的做法,向快查快办、快审快结、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转变。过去,有的纪委在案件线索上,喜欢深挖细查,结果造成案件久拖不结,影响了其他违纪问题的查处。应考虑到实践“四种形态”,大量问题线索进入视野,而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和精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吃干榨净”。要转变审查思路,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快查快办、快进快出、快审快结,不可恋战,在查清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后,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切实提高纪律审查的质量和效率。要改进问题线索初核方式,选择初核对象不能挑三拣四、挑肥拣瘦,专拣大案线索办,而对“大多数”“小问题”视而不见。要改进纪律审查考核,引导纪检干部改变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树立“抓早抓小也是政绩”的观念。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处置方式,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方式,确保“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
五是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克服运用“四种形态”本领恐慌的问题,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运用“四种形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本领。要加强对“四种形态”的分析研究,弄清每一种形态的具体适用情形,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不断积累识别各种形态和有效运用各种形态的经验和本领。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转型,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要把“四种形态”作为纪委履职的具体抓手,克服人情干扰,敢于对违纪行为“亮剑”,铁面监督、铁面执纪、铁面问责,树立纪检监察干部敢于执纪、无私无畏的良好形象。
15. 如何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运用“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
换届风气如何,既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的“晴雨表”,也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明换届纪律,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搞好换届。2016年1月,中组部会同中央纪委机关印发《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释放了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宣示了从严从实的坚决态度,明确了换届风气监督的总体思路。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各级党组织和纪委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积极实践“四种形态”,着力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
一是要认真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的教训,强化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2014年,党中央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69人。2015年,又对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彻底调查,对477名涉案人员作出严肃处理。2016年,严肃查处辽宁省委换届、省人大常委会换届以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共查处955人,其中中管干部34人。这些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是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挑战。这些案件的发生,根源就在于当地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上失位缺位、失职渎职。因此,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要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从一开始就牢牢抓在手上,层层传导压力,级级狠抓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认真开展谈心谈话等活动。各级党委书记和有关负责同志要做到本级“四套班子”成员必谈、本级党委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必谈、重点岗位干部必谈、负责换届工作人员必谈。要通过日常表现、分析研判、谈心谈话、民主评议、经济责任审计等途径,对干部进行全方位“体检”,特别是要坚持考察对象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问题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及时准确地把“带病”干部识别出来。通过这些提醒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中央部署,进一步压实责任。
二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出问题,这次换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严禁拉帮结派”“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造假骗官”“严禁说情打招呼”“严禁违规用人”“严禁跑风漏气”“严禁干扰换届”等“九严禁”换届纪律要求,以及“九个一律”的处理规定,这为抓好换届工作提供了刚性约束。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坚持教育、警示在先,抓早抓小抓苗头,运用专题学习、谈心谈话等方式,提醒广大党员干部知底线、守规矩。要对于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毫不含糊、绝不手软,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上级党委要用好执纪问责的利器,对因履责不力导致换届风气不正、纪律松弛、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下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用铁一般的党纪狠刹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
三是要以“三严三实”的精神,保证换届风气监督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对各省区市的市县乡换届风气进行督查,做到对换届风气全程监督、全面监督,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开展现场督导,既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又对换届选举风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加强随机询查,“点对点”地向有关责任人员询查换届纪律执行和监督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了解和调查印证,不断增强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通过“12380”电话、网络、短信和信访“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全天候受理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总之,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协调,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狠刹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运用“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纪委和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用铁的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16. 实践“四种形态”,应警示党员干部守住哪些“纪律底线”,正确处理政商关系?
从这些年大量的腐败案例看,官员遭商人“围猎”,公仆“失身”于资本,长期扭曲的政商关系不断孕育腐败“怪胎”。这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开展反腐败斗争过程中遇到的“大麻烦”。商人如“矛”,官员如“盾”。双方“拼杀”“博弈”后,往往是“盾”不如“矛”,“盾”处处失利,丢盔卸甲败下阵来。运用“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应注意调查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在与商人打交道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督促其培养和树立新型政商关系的观念。
什么是新型政商关系?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型政商关系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概括起来,就是“亲”和“清”两个字。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习近平总书记的新概括赋予“新型政商关系”以科学内涵,为党员干部处理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南。
各级党组织、纪委要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同时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戒尺,坚决恪守正确处理政商关系的纪律底线。
一要恪守人情交往的“底线”。告诫党员干部,包括与商人在内的社会交往要建立在党性原则基础之上,从细微处着手,管住“手”和“嘴”,防止“温水煮青蛙”。不少党员干部正是被“你好我好”的商人哥们儿“用轿子抬着送上法庭”的。
二要恪守官不能商的“底线”。认真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杜绝和防止“官商双簧”“官商两栖”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杜绝“资本聚积型”腐败。
三要恪守廉洁用权的“底线”。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经济纠纷、集体资金使用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防止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发生。
四要恪守永葆晚节的“底线”。认真遵守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有关规定,不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五要恪守廉洁修身的“底线”。防止落人不法商人为其精心设置的种种“陷阱”,远离低级趣味、骄奢淫逸,始终保持崇德向善的人生志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