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往HKIB的考试试题1. 香港法的主要立法渊源是什么?
香港法的主要立法渊源有:(1)香港法院及其他法院的裁决;(2)香港的立法;(3)联合王国的立法,可适用于香港的国会命令以及中国的习惯法和做法。
2. “英国法是由三大部分构成的:普通法、衡平法和立法法案。”
简要解释这三个主要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是由人们的习惯和法官的裁决形成的法律。在《司法法令1873—1875》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制度合并之前,普通法仅在普通法院适用,衡平法在衡平法院适用。之所以将普通法称为“普通”,是因为它适用于整个英格兰。普通法是“英格兰法律的里程碑,这些法律是普遍的、久远的习惯,或者是经常被法院运用以做出裁决的普通法;法院的裁决通过记录在公众文件中得以保留,在报告中得到阐释,扦为了广泛应用的目的而在值得尊重的学者的权威法律著作中得以消化”。 (Black- stone)
衡平法是衡平法庭1875年被废除之前衡平法院适用的规则的总体。它从来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前提条件是普通法的存在,并且它仅适用于那些普通法不能提供救济或不能提供足够救济的案件。衡平法的规则几乎都产生于1529年Wolsey的任期结束到1827年Lord Eldon大法官任期结束这一段时间。他们认可了普通法法院所没有认可的一些权利,如信托中受益人的权利,还提供了普通法所未提供的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如禁制令和依约履行。
立法法案是由一个国家的权力机构制定的,这一机构在英国是议会,在香港是立法会。立法法案作用广泛,包括根据立法机构的意图产生、改变、撤回、巩固及编纂法律。最重要的立法法案的形式是英国议会的法令或香港的条例、授权立法或附属法例。
3. 列举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足英国法的重要渊源。普通法是一种完全的制度,而衡平法则是山为应对特殊情况而涉及的特定规则组成的。衡平法在本质上并不比普通法更为公平,事实上它只是英格兰法的一个特殊的部门。
4. 简要解释一项法案成为香港条例之前在立法委员会的正式步骤。
一项法案成为香港条例之前在立法会的正式步骤与下议院的相应步骤一致,尽管它们的重要性是不同的。立法会的书记员一收到某项法案,就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一读将正式详述法案的题目,之后立法会将进行二读程序。立法会的官员将介绍法案(通常是立法会的代理主席或者一名书记官),然后对法案要点进行解释,发表简短演讲,辩论会立即休会。二读将在立法会厂一次会议上重新进行。如果法案通过了二读,将很快在立法会的委员会中予以时论。关于一项法案送往选定的委员会之事,由议事规则加以规定。之后,代理主席或一名书记官向立法会报告委员会的程序已经完成,应对法案进行三读。直到1985年,这些程序一直没有疑义地运用着。一日三读结束,其余要做的就是对总督同意的通知。这一同意将在下一期政府公报中宣布。由于任何一个法案在提交立法会之前都应取得总督的同意,因而总督的同意几乎成为一项程序。在总督同意通知之后,法案就成为香港的一项条例。
5. 为什么需要制定附属法例?
附属法例涵盖了立法会议员所不熟悉的技术性的细节事宜;附属法例可在任何时间被制定当局以同样的方式修订。
6. 阐述任意三项解释及确立成文法的普通法规则。
解释及确立成文法的普通法规则有:字面规则;金科玉律规则;补偏救弊规则;成文法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的规则;同类的规则或者刑事规则应作狭义解释规则。
7. 司法判例的意义是什么?
判例是法院以前的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它对其他法院在相同案件中作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司法判例可分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和具有说服力的判例。司法判例规则就是同样的案件应做出同样的裁决。这一规则建立在良好的法律报告制度及固定的司法等级的基础上。
当法官审理一个案件时,他会参照在主要事实上与所审案件相同的先前案件的裁决,如果先前判决的判决理由是上一绞法院做出的,法官必须跟从该判决理由。如果先前的裁决是由同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做出的,该法官可以跟从它们的判决理由。
8. 判例法的优缺点是什么?
优点:
(1)确定性;
(2)发展的可能性;
(3)大量的详述规则;
(4)这些规则具有可操作性。
缺点:
(1)刚性;
(2)不合逻辑地加以区分的危险;
(3)数量和复杂程度。
二、以往香港ICSA的考试试题1. “香港法是由三大部分构成的:普通法、衡平法和立法法案。”
解释这三个主要的法律渊源。
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它要求考生简要论述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本质和发展,及衡平法如何补充普通法。许多考生没有论述普通法和衡平法在香港的转变,以及在此方面已经撤销的《最高法院条例 (1843)》和《英国法律应用条例(1966)》。至于作为法律渊源的立法,考生过多地关注了立法的过程而没有论述英国议会及王室所制定的法令。很少有答案提到授权立法。
2. “由于香港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基本概念,法官的职能不是造法而是解释成文法。法官依照一些周知的规则和解释的推断米解释成文法。”
解释并评述上述话语。
此问题的答案同样不能令人满意。考生的回答没有体现出推断。他们知道字面规则、金科玉律规则、补偏救弊规则,但他们没有解释每一个规则如何被用来解释立法。同样,答案未提及仟何权威机构。
3. 根据香港法律制度,以下法院在何种范围内遵照“遵循先例”规则:
a.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b.上诉法院;
c.高等法院?
只有少数考生回答了此问题且答得较差。考生没有理解遵循先例原则在香港的适用范围。香港法院一般遵循英格兰相应法院的做法。枢密院可以偏离其先前的裁决,但当贵族院的某一裁决涉及到法例的普遍问题及立法时,枢密院则受制于该裁决:1985年Tai Hing Cotton Mills Ltd.诉Liu Chong Bank Ltd.案。根据约束性判例原则,上诉法院受制于Tai Hing Cotton Mills Ltd.一案的裁决。至于法院自身的裁决,英格兰上诉法院的做法被效仿,1983年Attorney-Genaral of Hong Kong诉Ng Yuen Shin案。高等法院受制于上诉法院及它自己的裁决。
4. (a)运用已裁决案例解释“判决理由”及“附带意见”。
(b)解释下列情形的背景:
(1)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贵族院先前裁决的约束。
(2)上诉法院可以偏离其先前裁决。
(a)部分是普通的直截了当的问题,但这部分问题是最受欢迎的问题之一。仪有极少数考生回答了此问题且答得不好。该部分要求对“判决理由”及“附带意见”作简要的解释。前者是一种包含在法庭裁决中的法律规则,以后的法庭在审理具有同样事实的案件时必须遵守这一规则。“附带意见”是对不存在的事实、或非实质性事实、或虽存在但不构成裁决基础的那些事实所作的法律性陈述。有关的重要案例根本末被提到,如1932年Donoghue诉Stevenson案以及1964年Hedley Byrne & Co.Ltd.诉Heller & Partness Ltd.案。
(b)部分看起来是考生们遇到的难题。他们不能解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贵族院先前裁决约束、上诉法院可以偏离其先前裁决的背景。当案件涉及法律的一般问题时,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要受贵族院先前裁决的约束,见1985年Tai Hing Cotton Mills Ltd.诉Liu Chong Bank Ltd.案。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上诉法院可偏离其先前裁决:(1)监禁罪犯发生错误,(2)法律被误解,(3)法院确定了宣判的原则和指南。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上诉法院可偏离其先前裁决:(1)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裁决,可以遵循其中之一,(2)裁决与高一级法院的裁决相冲突,(3)法院忽略了先前存在的裁决,见1983年Attorney-Genaral of Hong Kong 诉Ng Yuen Shin案。
5. (a)解释衡平法的历史渊源,衡平法如何成为香港法的渊源。
(b)衡平法中主要的救济方法是什么?在何种情况下香港法院拒绝适用这些救济方法?
此问题的(a)部分是此问题的引导部分。它要求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作简要描述。考生对此做了一些回答,但他们未回答衡平法(包括普通法)是如何适用于香港的。
(b)部分要求考生解释衡平法的下列救济方法:依约履行、禁制令及撤回。考生的答案将衡平法产生的一些新的权利同救济方法混淆起来:考生完全遗漏了法院拒绝采取救济方法的背景。
6. 近来Betty触犯了《道路交通条例》第1997条,条例规定:“禁止在沙丁路的任何地段停放小汽车、公共汽车和任何其他交通工具。”Betty承认自己将摩托车停放在沙丁路的人行道上,但否认违反了第1997条。她就以下事项向您咨询:
(a)她应向哪个法院提起上诉?
(b)根据第1997条,她在上诉中是否能胜诉?
这一问题不很常见。极少的考生试图回答此问题但答得很糟糕。多数考生不知道Betty应当向高等法院上诉。除了极少数考生外,多数考生没有论述字面规则、金科玉律规则、补偏救弊规则、同类的规则。
7. (a)解释英国议会通过的法令如何在香港适用。
(b)解释行政会议和立法会在立法过程中各自的地位。
令人遗憾的是,考生参加的是当地法律的考试但却忽略了当地的背景情况,学院的考生也不例外。对于第一部分,仅有少数考生提到了《英国法律应用条例》的规定,该条例对一项英国法令可以在香港应用的四种情况作厂详细解释。(b)部分的答案表明计:多考生不知道行政会议的存在,即使知道具存在但却不知道它的作用及功能。简言之,行政会议的作用和功能包括在立法草案到立法机构之前审查并批准立法草案,同总督一起制定附属法例。少数考生提到了非常荒谬的功能如建议公众不要将垃圾丢到大街上。(b)部分同立法会相关,这部分也是该问题中仅有的回答较好的部分。
8. (a)尽管在19世纪前半叶法官在查清立法意图时已经运用了字面规则、金科玉律规则及补偏救弊规则(损害规则),但这三项规则均遭到了批评。
列举对上述三项规则所作批评的主要内容。
(b)《释义及通则条例》第三条规定:
“‘或’、‘其他’及:相似’应当被分别解释,且不应被解释为暗含相同意义,除非规定了‘相同’一词或其他一些具有同样含义的词。”
简要解释上述规定的效果及香港法院在解释立法时在多大范围内遵守这一规定。
该问题的两部分都与解释的一般规则相关。极少数考生回答了此问题,答案令人失望。考生没有解释对这些规则的主要批评。当字面规则引起含混不清时——这种情况会经常发生——该规则就不能适用;如果不存在含混不清,也可能出现明显荒谬的意思。在适用金科玉律规则时也有很多不确定性,该规则本身并未提供如何解决荒谬、矛盾和不一致的方法。对补偏救弊规则的批评集中在法官运用该规则时所受到的限制上。
对于涉及《释义及通则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问题,考生似乎不知道该条例。第三条排除了同类的规则在香港的适用。但在Tsoi Shun诉R案中,上诉法院运用了普通法规则。考生没有理由认为本地的考题不同于联合王国的考题。本考试期望考生的答案不仅涵盖教学大纲,还应在阐述法律原则时体现出技巧和精确度。
9. 议会条例或法令中的一些词句参考了一些固有的释义助手,它们并不是法律的一部分,但在解释立法的规定时很有用。
试述这些固有的释义助手。
答案跑题,在“成文法解释”之后考生对内在的释义助手是什么一无所知。儿乎所有的答案都错误地集中于对字面规则、金科玉律规则、补偏救弊规则的时论。释义助手与长标题、前言、抬头题目、旁注及立法中的解释条款有关。
10. (a)解释“衡平法是对人的”及“晋通法是对物的”。
(b)Wong是Sai Kung镇的渔民,Wong同其他的渔民一起在Sai Kung镇海边的土地上晒渔网。现在Wong因在该地块上晒渔网阻碍了其他公众使用该土地而被诉诸法院。
就Wong如何能在适用土地上获得法律规定的权利提出建议。
近一半的考生回答了此问题。所有对此问题中两部分的回答都非常差。“衡平法是对人的”可以由衡平法的救济效果加以解释,即衡平法只对那些其权益受到影响的人提供救济,但却不对抗真正的第三方。此外,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是针对人的,往往是通过将蔑视法庭的人予以监禁来加以实施。“普通法是对物的”是指普通法权利的实施是可以对抗任何人的。问题的(b)部分要求对一项习惯能得到司法认可的标准做出解释。这些标准是:习惯必须是(1)本地的习惯,(2)应当很久远的时候起就已经存在,(3)不间断地存在着,(4)未被强制地或不是根据一项可撤回的许可加以适用, (5)合理的,(6)在同一地区内与其他习惯相一致。
11. 在字面规则、金科玉律规则及补偏救弊规则(损害规则)三者间如存在区别,请解释。
此问题或许是此次考试中最直白的问题,它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依据。该问题在以往的考试中以不同的形式曾出现过,因此,考生在回答此问题时非常吃力是令人遗憾的。他们对这些规则是什么非常含糊,对其所知道的极少内容也没有解释清楚。同样地,考生几乎没有引用任何案例来说明这些规则的运用。
字面规则规定,当法律中的词句是清楚的、毫无歧义时,法院的职责就是根据词句的一般的、本来的含义做出解释,而不是做出使法律合理的解释。这一规则的后果是:即使字面的含义是难以接受的或荒谬的,也应得到应用,见1960午IRC诉Hincly案。在香港,这一规则体现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十九条。
金科玉律规则同样是一个有针对性的规则,它要求法院尽可能地根据词句自身的含义做出解释,但这些解释不应产生明显荒谬的结果,见1935年Re Sigworth案。
补偏救弊规则也是因1584年Heydon's Case一案而被人所知的。该规则规定,当通过一项立法去管理那些以前由普通法管理的事项时,法院可以依普通法去找出法律打算纠正的那些不足。在查清立法的真正原因之后,法官可能会对该字句做出能促成救济措施的解释。
一同类的规则规定,一个具有一般含义的词跟随着两个或多个特定的词,该具有一般含义的词应当被限定在与特定的词同类的含义之内;见1899年Powell 诉kempton Park Racecourse Co.案等及Tsoi Shunn Hing诉R案。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规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解释上述第八条规定保留的香港法渊源中任意三种的性质。
这是一个宽松的题目,它允许考生在香港法的5种渊源中选择3个加以论述,这5种渊源都与教学大纲的引言部分有关。考生在进一步涉足大纲中更为复杂的其他领域之前,必须对这几种渊源的性质和来源有很好的掌握。
很多考生选择了普通法、衡平法及习惯法加以论述。其答案表明他们对这些渊源的性质仅有表面上的了解。对于普通法,考生应当简要说明:1066年诺曼征服对习惯法统一的影响;普通法法院的功能以及普通法的缺陷;最后,还应提及《英国法应用条例》。关于衡平法,答案应当说明衡平法的性质及它存在的原因——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关于中国的习惯,如果一项习惯在性质上是本地的,为公众所知并是确定的,它不与任何法律原则相冲突,且从久远时起就已存在,那么,法院就应当接受该项习惯。
13. “普通法中规定的救济方法是有限的,而衡平法中则规定了一系列新的救济方法对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加以补充。”
[Kewis,“Outline of Equity”(1968)]
你是否同意这段话?请给出充分的理由。
一半以上的考生回答了该问题,总体上看,答得不错。
首先,该问题要求对普通法程序上的严格性和有限的救济方法做出说明。这些也正是衡平法司法权产生的基本原因。其次,应说明对普通法起补充作用的衡平法的救济方法。这些救济方法是:依约履行、禁制令、废除及纠正。考生应简要解释这些衡平法救济方法的性质。
14. 请解释遵循先例原则及香港上诉法院背离此原则的情形。
有少于一半的考生回答了此问题。他们的回答极其糟糕。很多人没能解释遵循先例原则的运作。没有一个考生引用了Tai Hing Cotton Mills Ltd.案这一重要案例,在此案例中,枢密院解释了贵族院裁决对枢密院及香港法院的约束效力。
关于香港上诉法院对待其先前裁决的态度,几乎所有的答案都未能解释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上诉法院对待其先前裁决的方法。
15. Bosco Kung最近当选为立法机构成员。他是一名商人,对立法事官了解很少。请就以下事项向他提出建议:
(a)立法法案的功能;及
(b)一项法案成为条例之前在立法机构经历的步骤。
很常见的一个问题。应当注意的是,许多考生不知道立法法案(Legislation)与立法机构(legislature)二者的区别。因而,他们认为立法与立法机构有着同样的功能。
很多考生难以回答(a)部分。该部分仅要求考生说出立法法案的功能,即产生新的法律,修改实质性的法律规则,实施政府政策,编纂已有法律,巩固已有成文法,以及提高收入。
对于(b)部分,许多考生答得不错。回答该问题要求简要解释立法法案的第一步,即由法律部门起草法案草案,其他在立法机构的步骤,总督签字以及条例的公告。
16. 简要介绍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历史起源以及它们是如何成为香港法的渊源的。
此题是常见的问题之一。然而仅有少数考生能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历史发展与香港的现代法律制度相联系。这个问题的答案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要求论述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英格兰的起源。论述应一般性地解释威廉一世(William I)所起的作用,皇家巡回法院及普通法法院在将习惯打造成一系列的法律即普通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普通法的缺点也应提及。与此相同,答案也应一般性地解释衡平法的作用。
答案的第二部分应当就普通法和衡平法如何移植到香港展开广泛论述。因此,提及适用英国法立法和规定的效果是非常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