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往HKIB的考试试题1. 简要描述有效合同的基本要件。
有效合同的基本要件:(1)要约和承诺;(2)对价;以及(3)签订合同的意图。
2. 简要解释“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不可强制履行合同”。
无效合同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种完全无效的行为,并且任何一方都不享有权利。
可撤销合同就是合同一方可以随意终止的合同。合同一方实施这种选择与另一方无关,如果他选择视该合同具有约束力,那么合同就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他选择将具作为无效合同对待,那么合同就无效。合同可以是可撤销的,比如,合同一方被虚假陈述诱导,或者被胁迫或由于不正当影响而签订合同。
不可强制履行合同是有效的,但不能山诉讼强制执行,这是因为一些技术上的缺点,诸如成文法要求的书面形式的记录或备忘录,或由于提起诉讼的时间届满。
3. 解释:
(a)简单合同
(b)特种合同
(a)简单合同是要求有对价的合同。简单合同包括为有效性或证据考虑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b)盖印合同也叫契约或特种合同,盖印合同是书面的并且要签字、盖印和提交。盖印合同不要求有对价。
4. Tom在当地的一个酒吧和他的朋友一起庆祝自己的生日。晚上十一点半时,喝了许多酒的 Tom摘下他的劳力士金表大声说,“午夜之前这表卖100美元!Margaret迅速跑上前拿出100美元要求得到该表。在酒吧的Andrew也听到了Tom的话,他在午夜刚过时也拿来100美元找Tom买手表。
Tom是否必须出售他的表,给他一些建议:
(a)给Margaret
(b)如果之前表没卖给Margaret,给Andrew
解释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和合同能力,以及对于Andrew来说的要约时间届满问题。
5. Chan在1月10日向Lee发出书面的要约,以10000美元出售他的二手车,并说明该要约在“1月20日上午11点前有效”。1月18日,Chan将该车以12000美元出售给Wong,当天晚上Wong偶遇 Chan的儿子而听说此事。1月19日,Lee给Chan发出正式的书面承诺。
存在有效合同吗?
由于在受要约人声称的承诺前已向其有效地传达了撤回的信息,合同不存在:参见Dickinson诉 Dodds案。
6. David向Nary发出要约以自己的照相机交换对方的录像机。Peter有一个同型号的录像机,听说此事后他表示愿意做同样的交换。Peter的承诺能形成合同吗?
合同不能由Peter的承诺而成立,因为向一个人发出的要约不能由另—个人承诺。
7. Chan同意将商品出售给Lee,并在文件中写明:“这一要约在星期五上午10点钟之前有效,承诺要通过邮寄发出。”星期四Chan与Wong签订合同出售该商品。Chan写信给Lee要撤销要约。撤销信在星期六上午11点到达Lee。星期五上午9点Lee发出了承诺信且该信在星期四下午4点钟到达 Chan。
Lee.能够起诉Chan违约吗?
撤回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才有效,承诺则在邮寄时生效:参见Bryne诉Van Tienhoven案。
8. a.在Carlill诉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案中建立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b.David写信给Stephen问,“你愿意将你的公寓出售给我吗?请告诉我最低价”。Stephen回信答复说,“最低价为3000000港元。”David于是写信给Stephen,说他同意以3000000港币购买公寓。在收到David的信前,Stephen把他的公寓出售给了Mary。
给David一些建议。
c.Anne向Bonnie发出要约以80000港币出售她的汽车,但是Bonnie回答: “不行,太贵!”后 Bonnie义给Anne打电话说,“我愿意以80000港币买你的车。”
给Anne以建议。
(a)在1893年Carlill诉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一案中建立的法律原则是,要约可以向一个明确的人(或一群人)或所有的人发出,并且要约必须要传达给受要约人。如果要约是向所有的人发出,那么任何知道这一要约的人都可以以遵守要约条件的方式做出承诺,承诺未传达给要约人的事实则与此无关。
(L)这不是合同,Stephen只是问答了一个关寸;价格的问题。一项关于价格的陈述并不必然是要约:参见Harvey 诉Facey一案。
(c)Anne发出的要约已经期满,因为当要约被受耍约人Bonnie拒绝时就终止了。购买的要约是一个新要约,Anne对其有拒绝的所有权利。
9. Peter已向David发出要约以20000美元出售他的汽车。什么是合法的地位,如果
(1)Peter在要约被承诺前死亡;
(2)David在做出承诺之前死亡;
(3)David在承诺要约之后死亡。
在通知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的死亡不能阻上承诺。
(2)一旦受要约人死亡,就没有可以承诺的要约了。
(3)除非合同是有关个人服务的,承诺以后的死亡通常没有影响,其时合同的义务已经终止。
10. Au以广告形式发出要约将给任何返还他自行车的人5000美元。Chan发现了自行车,并且送给Au,但事先并末听说有赏金。Chan有权得到5000美元吗?
所有的要约必须在它们可以被承诺以前传达给妥要约人。除非知道要约的存在,否则,受要约人不能对其做出承诺。因此,Chan尤权得到5000美元。
11. Ho向Chung发出要约以100美元出售其自行车,但Chung回答:“不行,太贵。”第二天, Chung给Ho打电话,说:“我改变了主意,愿意以100美元买你的自行车。”合同成立吗?
Chung做出的足一个使初始要约终止的拒绝:参见Hyde诉Wrench一案。当Chung说他要在第二天以100美元的价格买下自行车的时候,他就做出了购买的要约。除非Ho接受要约,否则,就不存在合同。
12. (a)讨论要约和邀请要约的不同,并给出两个邀请要约的例子。
(b)John到一家超市,从货架上拿了一盒巧克力,他注意到盒子上的标签是10美元,而其他盒子上的标价都是15美元。当他来到收银台时,他被告知盒子上的标价是错的,他应当付15美元来买这盒巧克力。请对John法律权利提出建议。
(a)要约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的并暗示他将受其约束的提议。要约邀请就是要做出要约的邀请。如果要约做出并被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其约束;反之,如果要约人说的或做的不是要约,另一个人不能仅因为说“我接受”就创立了一项合同。为了出售的商品陈列和广告就是要约邀请的例子。
(b)店主将商品陈列在橱窗里并在商品上贴上标有价格的标签,并不是发出要约,只是邀请公众做出以所标价格购买的要约。在此个案中。John提出要购买那盒巧克力,要由出纳员来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参见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诉Boots Chemists (Southern) Ltd.一案。
13. Margaret来到一家超市,从货架上挑了一些东西放在超市提供的购物筐里。后来她改变了主意,把一些东西放回货架。超市的经理要求她必须买她已放在筐里的商品并付款。给Margaret以建议。
店主将商品陈列在橱窗待售并不是发出要约,仅仅是邀请公众做出以所标价格购买商品的要约。参见Pharmaceutical Society诉Boots Chemists(Southern)Ltd.一案。
14. 书店的主人贴了一张一天有效的广告,以每本10港元的“便宜价钱”出售名为《成功掌握法律一般原理》的书。书店有10本这样的书,不到一小时就售光了。在这一天剩下的时间里,有100人来书店买书。书店主人是否对于每个读者都受合同约束?
广告通常有要约邀请的意图(参见Pharmaceutical Society诉Boots Chemists (Southern) Ltd.一案和 Partridge诉Crittenden一案)。
15. 一个拍卖师在报纸上登出广告,说将在某地举行办公家具的拍卖会,一个买办公家具的经纪人出席拍卖会,但办公家具已被撤下。给经纪人以建议,他是否能起诉拍卖师,要求具对他付出的时间和费用进行赔偿。
将要举行拍卖会的广告不是向前来竞价的那个人发出的要约:参见Harris诉Nickerson一案。
16. ABC Co Ltd登出货物供应招标的广告。Chan提交了按“你方可能订购的数量”供货的提议。 ABC Co Ltd接受了Chart的提议,并且完成了几笔订购交易。6个月后,Chan想撤回协议。给Chan一些建议。
这是一个长期要约。买者每订购一定数量的商品,就有一个关于这一数量的合同被确立。如果 Chan希望撤回他的长期要约,他可以撤回,买者已经根据投标订购商品的情况除外。参见Great North- ern Railway诉Witham一案。
17. Chan同意将其公寓出售给Lee,协议“以合同为准”。后来Chan又以更高的价钱将公寓出售给Au。Lee能够起诉Chan违约吗?
“以合同为准”意味着当事人不打算受其约束,而且也不具约束力,直到正式的合同已经准备好并且由他们签字。参见Chillingworth诉Esche一案和Eccles诉Bryant的案例。
18. Chan和Lee达成售卖一辆二手车的协议。协议除了其他事情,还包括下列条款:“该协议是作为正式的合法的协议,且不受香港法院的审判管辖”。
这一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吗?
尽管Lee和Chan已经达成了一个包括一个特别条款的协议,但就效力来说,这一协议还未成为正式的或法定的协议。这种条款的作用就是否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而且因为订订合同的意图是合同构成中的主要因素之一,缺乏这样的意图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没有具约束力的协议。
19. Mary的姑姑许诺在其大学毕业典礼时送给她一张去欧洲的机票。然而在毕业典礼上,她的姑姑只给她一吻;并说:“股市下跌,对不起,我没法给你买飞机票。”Mary能够起诉姑姑违约吗?
这是一个家庭协议。法院可能会认为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0. 1981年Chan向他的妻子许诺,如果Chan的妻子愿意在香港大学攻读学位,就把家庭津贴由每月4000美元提高到8000美元。妻子成功完成学业,但Chan从未如许诺的那样增加津贴。
妻子能够起诉丈夫违约吗Y
讨论“订立合同的意图”和“对价”。参见诸如Balfour诉Balfour,Spellman诉Spellman的案例。
22. 给对价下定义并概述与对价相关的重要规则。
在Currie诉Misa一案中,对价被定义为“一方当事人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当事人另一方做出的某种容忍,承受某种损害、损失、或者承担的某种责任”。
与对价有关的重要规则有:简单合同必须山对价支持;对价不能是过去的;对价必须合法而且必须出受诺人提出;对价不必适当但必须有价值,即便是微小的价值。
23. (a)解释“已执行的对价”和“待执行的对价”的意思。
(b)解释“过去的对价”的意思。
(a)已履行的对价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换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或行为而采取的行为。在承诺做出以前已经全部履行和完成的对价是过去的对价。
(b)对允诺做出的对价必须是为了得到允诺。过去的对价是宣称构成以前已经做出的对价的行为或容忍,并且独立于允诺的做出。在法律上,过去的对价不能等同于对价。因此,在Re Mcardle案中,基于工作已经完成,“考虑你做了”特定工作而做出的允诺被判定为没有理由。
24. (a)Chan和Lee签了一份为期两年为Lee经营管理餐馆的合同,年薪为100000港币。六个月后,Wong向Chan发出要约愿以年薪150000港币请他去管理另一家餐馆。得知这一要约后,Lee对 Chan讲:“我需要你的帮助,我会给你与其他人开出的同样多的薪水。”Lee的许诺可以强制执行吗?
(b)Chan停下车帮助她把她抛锚的车拖到修车场,她因为感激而许诺给Chan500港币。如果她不守诺言,Chan能强制她这样做吗?
(a)如果一个人做或承诺做法律要求他或她做的事情,这—行为或承诺不构成另一个人承诺的对价。参见如Stilk诉Myrick,Hartley诉Ponsonby的案例。
(b)这一承诺的对价是过去的对价。参见Re McArdle和Roscorla诉Thomas的案例。
25. Chan欠Lee l000美元,但说他到期只能还800美元。lee同意接受800美元清偿债务。随后 Lee能起诉支付其余的200美元吗?
债务只能通过“和解与清偿”来解除。和解是协议,清偿是对价。对所应支付较大金额的债务,在到期日支付较小金额,不能用来清偿整个债务。这通常被称为“Pinnel's case规则”。这一规则应用于随后的诸如Foakes诉Beer的案例中。因此,在本题中,很明显,Lee可以提起要求Chan支付余款的诉讼,因为Chan没有对前者的让渡给出对价。
26. “在普通法上如果A欠D 10英镑,A希望以9英镑解除偿债义务,那么A必须(1)得到B的同意(与B和解),且(2)给B一定的对价(清偿)使其放弃10英镑的债权,除非债务的免除经过盖印。这是昔通法上和解与清偿的规则。”
简要解释普通法上本规则的例外规则。
简单解释和解与清偿原则的一般法律的例外规则。任何关于衡平法的禁止反悔规则或允诺禁止规则都是不合时宜的。
27. Chan是一个电机师,同意以10000美元的价格为Lee的房子装设新电路。工作完成后,lee说他只能付7000美元。Chan因缺少现金就接受了7000美元的支票,并且签了收据声明他同意以此金额作为全部款项的清偿。现在Chan寻求你的建议,看他能否要求得到其余的3000美元。请分析Chan的法律地位。
债务只能通过“和解与清偿”来解除。和解是协议,清偿是对价。“对所应支付的较大金额的债务,在到期日支付较小金额,不能用来清偿整个债务。”(Pinnel案)没有对价从Lee转移到Chan以补偿少付的债务。因此,Chan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额。此外,D & C Builders Limited诉Bees一案判决,以支票的形式支付较小金额的债务不能解除债务,而且允诺禁止规则仅仅适用于对债权人来说违背诺言不公平的情况。在此个案中,Chan已经完成了工作并且被迫接受较少的金额,因而Lee可能不能依赖允诺禁止规则。
28. 解释允诺不得反悔规则。
允诺禁止规则是在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诉High Trees House Ltd,一案中阐明的规则。这个规则是,如果允诺实际上被遵守,在法院不会允许允诺人的行为与其不一致的意义来说,这是有约束力的。这一原则仅在应用该原则是公平的情况适用。
允诺禁止可能产生于任何严格的法律权利不会被执行的允诺。尽管受诺人仅仅是履行了先前存在的责任,并且在做他先前不一定要做的事情时未遭受损害,这条原则也是适用的。它本质上是自卫的。但是允诺必须自由地做出,不能由威胁得到,因为如果是这样,允许允诺人违背诺言就是不公平的。
29. 1982年1月,ABC有限公司租给Chan一处房子,租期3年,月租金20000美元。1982年8月,Chan因失业想迁出。ABC有限公司口头同意将租金减半。1983年1月,Chan接到公司要求其支付跟从前一样多的租金的邮件。
在合同终止前,Chan能够坚持付一半的租金吗?说明原因。
讨论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诉1Udl Trees House Ltd.一案中陈述的允诺禁止原则。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允诺明确表示了允诺人在余下的合同期内只接受一半租金的意图,对于ABC Co. Ltd.来说,撤销可能太迟了(参见Alan诉El Nasr一案)。
30. 解释并举例说明衡平法上的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的衡平法规则使得:如果原告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他的义务,他就可以履行合同而不管没有必要的手续。这一规则被严格地限制并有特定的要求需要遵守。
31. (a)区分合同法上的条件与担保(不考虑保险合同)。
(b)简要解释合同法上违反条件的后果和违反担保的各自后果(不考虑保险合同)。
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都是合同条款。条件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担保条款是合同的次要条款。违反了条件条款赋予受损方将合同视为拒绝的权利,尽管他可以改为肯定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违反担保条款只给予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32. 简要解释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默示合同中的隐含条款。
如果实现当事人的假定意图是必要的,并且很明显以至于当事人一定已经打算将其应用于合同中,并因而认为不必要明示时,就存在默示条款。法院不会改善一个当事人已经订立的合同,尽管这种改善可能是值得做的。如果明示条款相当清楚而且毫不含糊,那么,就不必在可能的意思之间进行选择,必须使用意思清楚的条款(参见The Moorcock,和Lister诉Romford Ice and Cold Storage Co.Ltd.一案)。
33. Michael将他的车停在停车场,他付费以后拿到收据,没有读收据上的说明,就把它装进口袋。收据上有这样的文字,即不论车在停车场发生怎样的丢失和损坏,停车场的主人都不负责任。当 Michael取他的车时,他发现车已严重损坏;。给Michael以建议。
在订立合同的行为结束后给出的收据中,写入的免责条款不会成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并且对接受收据的人没有约束力(参见Chapelton诉Barry U.D.C案和Thornton诉Shoe,Lane Rarking Lane案)。因此,应该告诉Michael,这个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34. 什么是免责条款?说出免责条款的三种解释。
免责条款是合同中将要被排除或者从质量上或必须执行的时间上进行限制的条款。
免责条款中的词尽可能地用其自然而平白的意思;法院更愿意接受限制条款;法院总是对免责条款作不利于起草方的狭义解释;法院总是以不要挫败合同的主要日的为假定来解释免责条款。
35. George在旅店的服务台订了房,并支付了一周的房费。他上楼来到房间,房间的墙上贴着便条,提醒房客应把贵重物品交到旅店的安全地方保管,否则若发生丢失,旅店不负责任。由于旅店服务员的过失,当George外出时,一个陌生人来到他的房间,偷走了他的东西。
解释旅店是否应承担责任。
合同是在旅馆的接待处签订的,而且没有具体表现卧室中通知的条款,因此,旅馆是有责任的。与这一案例直接相关的是Olley诉Marlborough Court Limited一案。
36. (a)Chan向可能的买主发出要约,以380美元的价格出售具野营装备,然而,在打印要约时,把价格打成308美元。买主不知道这是打印错误就接受了要约,支付厂308美元的支票。Chan能够撤销这一买卖吗?
(b)Chan同意从Lee处以100美元购买一本名为“Business Law”的书。Lee有陶本关于Business Law的书:一本是Shah教授写的,另一本是Shen教授写的。Chan的意思是买Shah教授的书,而Lee的意思是另外的一本。合同成立吗?
(a)作为一般的规则,仅是当事人一方在错误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即存在的错误使得当事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真实的协议,或者如果有真实的协议,仅仅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关键的问题上犯了同样的错误,并且如果他们知道都犯了这样的错误;是决不会签订协议的,合同才是无效的。在本题中,Chan所犯的错误是对其意图的表达错误,因此,买者设有意识到已经发生的错误,从而给出了有效的对价,Chan不能逃避出售。参见Centrovincial Estates Plc诉Merchant Investors Assurance Limited案。
(b)如果A对B做出了关于某物的要约,B接受了,如果A指的是另外一件名字相同的事物,由于没有意见一致的协议,合同就是无效的。在本题中,不存在合同。参见Rattles诉Wichelhaus案。
37. Ambrose打算用汽车作抵押贷款,他答了一些表格式的文件,却没有读。文件说不能以汽车作为抵押来贷款,但双方后来达成一项协议,Ambrose把他的车卖给汽车商,汽车商再把车卖给金融公司,然后Ambrose再以租购的形式得到那辆车,车一直归Ambrose所有。Ambrose想拒绝接受这一协议。
Ambrose能够以“非我所签合同”胜诉吗?
当一个人签了一份与他想要签字的文件根本不同的文件时,他可以以“非我所答”抗辩,意思就是“这不是我的事”。但是,这一请求被保持在很窄的限定内。被告必须证明他在签字之前已经采取了合情理的防范手段确定文件的性质。在他所签的文件和他认为所答的文件之间也必须有实质性的区别。
在此个案中,Ambrose的请求不可能成功,因为他所签的文件与他认为所签的文件没有本质的不同。而且,在签字前他没有采取合情理的谨慎措施。参见Saunders诉Anglia Building Society Limited一案。
38. 有些时候法庭判决合同当事人的身份错误不足以免除合同,因为合同当事人是希望同站在他面前的人订立合同。然而,在别的案件中,法庭判决,合同双方身份错误非常重要,这样的错误将导致合同无效。
若发生身份错误,什么情况会导致合同成立,什么情况会导致合同不成立?举出实例加以说明。
一方当事人知道错误时,合同是无效的。举证的责任在宣称错误的一方。
这一方必须证明:(a)他要对付某人,而非他已明确与之签订合同的那个人;(b)演员知道这一意图;(c)在协议谈判时,他认为识别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是至关重要的;(d)他采取了合理的步骤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参见Philips诉Brooks和levis诉Averay的案例。
39. 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提出存在胁迫?
胁迫的成立必须有压力,其实际效果是强制或强迫或缺乏选择的余地。在胁迫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但不是无效的。
40. 非故意的虚假陈述和欺诈性的虚假陈述是什么意思?当当事人一方受非故意的虚假陈述的诱导时,有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方法?
如果虚假陈述满足以下要求就是重要的:(1)必须是对重要事实的陈述;(2)必须是在为了诱导五方当事人签订合同,a在签订之前做出;(3)有接受虚假陈述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意图; (4)必须实际已经被遵照执行而且已经诱导了合同的签订,以及(5)不管做出陈述的人有无相关知识,陈述都足虚假的。
当虚假的陈述是出于诚实,不管是否是因为粗心而做出时,都是无意的虚假陈述。如果做出陈述的人并不真诚地相信它是真的,虚假陈述就是欺诈性的。
对无意但出于粗心的虚假陈述的救济:(1)如果被误导的当事人遭受厂损失,他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被误导的当事人废除合同。但是,法官有斟酌的权力来宣布合同继续存在以及判给赔偿而非废除。(3)被误导的当事人拒绝履行。
对无意并且非出于粗心的虚假陈述的救济:(1)被误导的当事人废除合同,但是法官有宣布合同继续存在和判给赔偿而非废除的斟酌权力。(2)被误导的当事人拒绝执行合同。
41. 未成年人Peter欺诈陈述说他已成年,引诱Chan借给他1000英镑,后来Peter拒绝还钱。给 Chan以建议。
根据普通法,Chan不能对具借出的钱提起控告,除非他能证明借款的明确目的是为了使Peter能够购买必需品,而且Peter的确这样做了:参见Earle诉Peale一案。如果钱实际上用于必需品,衡平法判决减免赔偿。如果这笔借款可以确认在Peter的手里,Chan可能还可以调用《成年人年龄条例》的第4节,规定如下:“在公平和公下的前提下,法院可以要求被告将其根据该合同获得的任何财产或者任何体现该合同的财产转移给被告。”
42. Chan在购买古董汽车时被告知这车是1907年EMF的。Chan是一个古董车的爱好者,他知道这车是1911年的,但还是购买了。后来他觉得这车买的不划算,于是想以欺诈性虚假陈述免除合同。他会成功吗?
除非虚假陈述确实有欺骗行为,否则就不足欺诈性的。如果可能的牺牲者没有被误导,就不存在欺骗行为。同样,如果虚假陈述没有影响买者签订合同的决定,也不存在欺骗。在这一问题中,卖者的虚假陈述没有影响Chan的购买决定,因此,Chan不能否认这一合同。
43. John受Michael的骗买了一幅画。Michael说这画是Van Cogh的真迹,而实际不是。在付钱或提走前,John发现上当,告诉Michael他要取消合同。John有权利这样做吗?
这个合同足可撤销的,但不是无效的。因为由于是欺骗性的虚假陈述,John可以拒绝执行合同,或者废除或确认合同。如果John决定废除合同,他就应该尽快将画还给Michael。在以下情况,受损的当事人会失去废除合同的权利:(1)如果由于虚假陈述的缘故,他根据合同获得了一定的好处或者以其他的方式确认合同;(2)当事人不能恢复他们原来的位置;(3)如果第三方当事人已经根据合同得到了获取利益的权利。
44. Danny想辞去银行的工作开始新的经营。他想买下街道拐角卖食品的商店。1月份双方开始协商,商店现在的所有人John告诉Danny商店位于人口众多的居民区,生意很好,去年平均每月的平均净收益为50000港币。然而,3月份,一家超市在商店附近开张,商店的生意变得差了。John和 Danny之间的买卖合同在6月签订,这期间,John从未向Danny提及这些变化。现在Danny想起诉John作虚假陈述。给Danny以建议。
仅仅是沉默不能构成虚假陈述。但是,John故意不提条件的变化并且让Danny依赖他早些时候的陈述,Danny就很有可能就虚假陈述的主张胜诉。参见With诉O'Flanagan一案。
45. (a)解释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改正书面文件的错误,以与实际协议保持一致。
(b)Chan向Ho发出要约,转让他的生意,他说每月的收益为10000(他知道其实并非如此)。Ho审查会计账目后决定接受这一买卖。简要解释Ho能否以欺诈性的虚假陈述起诉Chan。
(a)更正意味着改正登记册或书面文件中的错误。法院可以运用自己的权限对书面文件进行更改:(1)如果它发现当事人有一种共同的持续的意图已经到达签订文件的程度;(2)如果在确认证据的基础上,它确保文件不代表他们的共同意图。
(b)因为Ho没有依赖虚假陈述,而是依赖他自己对Chan的账务调查,所以Ho不能控告Chan做了欺骗性的虚假陈述。
46. Chan想转让他的生意,Lee很感兴趣。在1月份谈判期间,Chan照实说他的生意每年可收益 500000美元,在6月份签订合同时,因Chan生病,生意的收益降为每月1000美元。Chan在签订合同时未将此情形说明。
讨论Lee能否取消合同。
普通法的一般规则是,仅有沉默不能构成虚假陈述。但是,对于做出时是真实的,但对做出陈述的当事人的知识来说则是不真实的陈述,必须在合同订立以前进行更正。如果不更止,合同可以被废除。因此,Lee似乎可以废除合同。参见相应的With诉O'Flanagan一案。
47. Chan做了虚假陈述,他告诉Lee使用一个小的、新的计算机能够减少至少5名雇虽,Lee相信了这一陈述而购买了计算机。当他发现不能因此而减少5名雇员时,以欺诈性虚假陈述起诉Chan。 Lee能胜诉吗?
构成虚假陈述的陈述,必须是事实之一,而且不是一般意见或意图的陈述。仅仅是商人对其商品的吹嘘或赞赏性陈述,不是事实的陈述,正如本案一样。然而,如果能够证明Chan没有持如此的意见,对欺诈性虚假陈述的救济可能还是有用的,因为“一个人的思想状况就像他的消化状态一样,都是事实”(Bowen L.J在Edgington诉Fitzmaurice 一案中所说)。这种案子的困难主要就在于证据。
48. (a)给出两个关于可以推定存在不正当影响的特殊关系的例子。
(b)Michael想开始自己的生意,他以自己母亲Christine居住的公寓作抵押向银行贷款。Christine在她的律师办公室签署了这一文件。Michael未能还贷,银行为收回公寓而起诉。Christine想以存在不正当影响而抗辩。在她胜诉的机会方面提出建议。
(a)有不正当影响假定的特殊关系的例子:父母与子女;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宗教顾问和信徒;医生和病人,律师和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b)虽然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正当影响的假定却可以被反驳。Christine签订文件时并没有外在压力。Christine在其律师的办公室签署文件,意味着她已经得到了独立自主的法律建议,因此,试图以“不正当影响”为借口逃避指控不太可能成功。
49. 65岁的Peter和他儿子Jack是Oriental Bank Ltd.多午的老客户。Jack控制的ABC有限公司也在Oriental Bank Ltd.开户,公司的运转发生困难。银行不准备支持公司,除非Peter以他的房子(Peter的独立财产)的全值为抵押,Peter这样做了。银行的经理没有告诉Peter去寻求法律上的独立建议。公司随后很快破产。
解释银行能否实施指控。
题目要求的仅是对损害因素,即所谓的“不正当影响”和相关案例诸如Lloyds Bank诉Bundy案和 Barclays Bank plc诉O'Brien案进行讨论。
50. 当Robert和Cecilia计划结婚时,他们想头一套公寓。由于没有足够的现金,Robert要求他的母亲,刘女士,一位80岁的老人同意以她的公寓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经理来到他母亲的家,目的是得到刘女士的签字。Robert和Cecilia举办了盛大的婚礼,这完全超出了他们的经济能力以致他们无法还贷。银行于是起诉要求收回刘女士的公寓。刘女士宣称银行对她施加了不正当影响,要求法院取消所签的抵押合同。
在刘女士胜诉的机会方面提出建议。
法律规定,当一个人在不正当影响下签订合同时,合同是可撤销的或者根据请求可以由法院取消。不正当影响被用来免除卷入不构成胁迫的不利交易的人的责任。确定不正当影响必须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任何特殊关系,以及不正当影响的假定是否会在这种关系中产生。已经判决的案例显示,银行家和顾客之间的关系通常不会产生这样的不正当影响的假定。应该参考如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诉Morgan,CIBC Mortgages plc诉Pitt和Barclays Bank plc诉O'Brien的案例。
51. Nary是一个非常老的寡妇,且没有商业经验。她在New Territories有一处房子,一个陌生人 Peter作为房客在那儿住了4个月。在那期间,他对Mary照顾有加,Mary病得严重,很容易被影响。在她死前2周,Mary以非常低的价格将她的房子卖给Peter。在她死后,她的孩子们希望使这一协议无效。讨论法律地位。
当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托、信任或授权关系时,可能出现不正当影响。不正当影响在这样的情形下发生,即一方当事人压制另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获取不公平的利益,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不利的合同。当一项合同是不正当影响的产物时,合同就可以由牺牲者撤销。
在本题中,有证据显示,的确存在不正当影响,这是因为Mary的情况以及她认识Peter仅仅四个月的事实。参见Lloyds Bank诉Bundy,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诉Morgan和CIBC Mortgages Plc诉Pitt的案倒。
52. 在一次大型的赛马比赛中,职业骑师Chien被安排骑他最喜欢的马Wo Wo。比赛前,职业赌手Lee给Chien 200000美元,要求他跑第三或者是更坏的成绩。Chien接受了钱,但是背叛Lee赢得了比赛。Lee能够要求还钱吗?
Lee不能收回已经支付给Chien的钱,因为这样做不合法。
53. 法律规定买卖手枪的双方都必须取得警察局的允许,110赊卖给Wong一支左轮手枪,未经过必要的允许。如果Wong拒绝付款,Ho能起诉吗?
合同受到其非法性的影响,是无效的。因此,如果Wong拒绝支付,Ho不能提起诉讼。
54. 说明下列情况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并说明原因:
(a)合同规定不受法院的审判管辖;
(b)合同中直接涉及关于性的不道德的规定。
(a)合同与公共政策相悖,因此是无效的。
(b)合同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无效的。
55. 三十岁的Chan作为发型师受雇于位于Nathan路的ABC沙龙,聘用合同包括这样的条款:雇佣合同终止后的15年内,他不能在香港的任何地方从事发型师的工作,而且也不能参与其他任何与 ABC沙龙的美发竞争有关的行业。
讨论该条款的效力。
限制贸易的合同明显是无效的,只有被证明是合理的,才会得到保全。只有在当事人和公众看来一样合理时,限制才能通过合理性的检验。要使限制贸易的合同如在当事人之间那样合理,它就必须:
(a)在时间上是合理的;
(b)就其实施的地理范围来说是合理的;并且
(c)就不允许雇员从事的工作类型而加于其上的限制来说是合理的。
就其实施的时间来说,这种特别的限制看起来是过度的;只有Chan到了45岁,他才会被允许做一个发型师。就不允许他在香港的任何地方工作来说,地理范围太过宽泛。而且,就对其活动进行的限制范围来说也过于宽泛,这样的话,Chan不能从事与理发相关的职业,这可以进行商讨。因此,限制是不可取的。
56. Chui雇佣Lee作为流行服饰的店员。作为交易的一部分,Lee同意如果他离开Chui的商店,他5年内不会在附近自己开店同Chui竞争。如果lee不遵守诺言,Chui能起诉他吗?
这个合同在限制贸易的规则范围之内,而且明显是无效的。只有在其是合理时才能得到保全。必须在当事人和公众看来一样合理时,限制才是合理的。为了使限制合理,限制必须保护,且只保护受诺人的私有或其他合法利益;因此,就其实施的范围、时间或者具禁止的贸易来说,限制必须是不过度的。
Chui对一个售货员进行5年的限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看起来Chui不能起诉Lee。
57. (a)落空规则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b)1993年10月1日,Catherine同一家旅馆签订合同,在1994年2月1日租旅馆的一个房间。旅馆被告知租用这一房间的目的是在那天晚上观看烟火。房间的租金为6000港币,Cartherine在合同签订时付了50%的定金。1994年2月1日,天气很糟, 下了很长时间的雨。Cartherine的很多客人打电话给她说,他们不能参加在旅馆的联欢会。燃放烟火也比预定的时间提前了。观看效果很不好,由于朋友们没来,Cartherine很难过,她想取消所订的房间并要求返还定金。对Cartherine的状况提出建议。
(a)合同落空的法律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假定的其合同的基础不存在,基础的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法完成。
(b)一种情况是,如果租房合同确实考虑了坏天气的情况,租房人可以终止合同。另一种情况是,是否出现厂使合同的执行完全不同于合同保证的情形。
58. 1983年1月1日,ABC有限公司将剧场租给Wong,以使后者于1983年2月1日在那儿举行音乐会,租金为5000美元。在合同签订之日,Wong付了1000美元,并同意在1983年2月1日支付其余部分。1983年1月27日,剧场因非公司之错误发生火灾被毁。时论Wong的法律地位。
合同落空,落空对合同的影响有:(1)已经支付的钱是可以收回的;(2)可支付的款项不再是可支付的;(3)当事人一方可以收回与合同相关的费用,或者如果有收到的款项,则从中保留相应的数目;以及(4)假定在合同解除前,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根据合同收到了有价值的好处而非支付的款项,那么,在落空前已经部分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收回一笔数目合理的按劳计酬的款项作为补偿是可能的。
59. Angela希望找人来给自己画肖像,她听说Wilson是城里最好的肖像画家,经过多次协商, Wilson同意给她画像。Angela支付给Wilson一部分定金,但在工作之前Wilson被打且伤得很重。给 Angela提出一些关于与Wilson所签合同的建议。
合同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而落空,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责任。合同可以由法律终止,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免除。
在Poussard诉SPiers and Pond的案例中,签约的歌手因病不能在歌剧中演唱,法院判定,她生病的事实终止了合同。
问题是,Wilson的病是否很可能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考虑到合同是关于Wilson个人服务的事实,合同很可能被判由落空而解除。已经支付给Wilson的定金是可以收回的。
60. Chan和Lee在5月协商一致,Chan在8月卖给Lee 100本“Success in Law”的书,在收到书时,Lee将付给Chan 100英镑。6月Chan对Lee说,他不能在8月提供这些书。
给Lee以建议。
这是一个预期违反合同或否认合同的案例。当事人一方否认合同并不能解除合同,只有在否认被另一方接受时合同才解除。如果否认未被接受,合同继续存在。不履行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随后可能会改变主意而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有可能因为随后发生的事而解除其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
因此,应该建议Lee或者接受否认,并且如果有损害,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者拒绝接受否认并且坚持要求Chan交付这些书。如果Lee采取第二种方案,他就要冒合同可能在执行的落空的风险。
61. Roger想在他的房间接人卫星电视,他与Andrew签订合同,由Andrew为他安装所有卫星电视的接入设备。签订合同的第二天,Roger得知有其他的设备可替代,于是决定否定与Andrew之间的合同,他立即把自己的决定通知了Andrew。
现在Andrew就其利益损失和违反合同提出损害赔偿金的要求。给Andrew以建议。
这个题目的情况和Victoria Laundry(Windsor)Ltd诉Newman Industries Ltd案的情况相同。合同的损害赔偿金可能是近似的。现代法关于合同损害赔偿的间接规则是建立在Hadley诉Baxendale案的基础上的,并在The Heron II案中得到进一步的解释。这些案例是合同中的损害太间接而不能收回的陈述的依据,除非作为理性人的被告,会根据事情的一般过程或他所知道的特定事件,对这些案例进行似乎可能得出结果的深思。只有在被告被告知这种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时,不大可能在事件的通常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才可能得到赔偿。
62. ABC有限公司与XY有限公司签订重建洗衣房的合同,该工作将在3个月内完成。ABC有限公司6个月才完成工作。XY有限公司提出违约赔偿,既要求赔偿超期的3个月中的正常营业损失,还要求就一项特殊的有价值的合同因工作超期而失去进行赔偿。给ABC以建议。
超过一定限度的损害太间接以至于无法收回。合同中的损害赔偿金因此可能是相近的。现代法关于合同损害赔偿的间接规则是建立在Hadley诉Baxendale案的基础上的,并在The Heron II案中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这些案例是合同中的损害太大而不能收回的陈述的依据,除非作为理性人的被告,会根据事情的一般过程或他所知道的特定事件,对这些案例进行似乎可能得出结果的深思。只有在被告被告知这种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时,不大可能在事件的通常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才可能得到赔偿。
很明显,XY Limited可以要求赔偿超期的3个月中的正常营业损失,但不能要求赔偿一项特殊的有价值的合同的损失
63. 简要介绍合同法上的间接损害原则。
题目要求在合同法的范围内而非侵权法的范围内讨论“间接损害”规则。讨论诸如Hadley诉Bax- endale案,Victoria Laundry案和The Heron II案。
64. “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时只能得到少于他实际损害的补偿。这儿有一个一般性的排除原则,即‘间接损害’原则。它的意思是,对所有的损失都进行补偿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行的,虽然这些损害可能产生于违反合同。”
解释在合同法上什么样的后果会得到补偿。
区分罚金和违约金的规则有:
(1)合同中所使用的“罚金”或“违约金”不是决定性的,事实上,法院将决定一笔款子是罚金还是违约金。
(2)罚金的实质是规定的违约一方支付的款项;也就是说,其意图是以规定如果不履行合同就要受到某种形式的惩罚的方式,迫使履行合同。违约金的实质是对损害赔偿的真实估计。
(3)如果与可以证明是由于违约造成的最大损失相比,数目过大并且不合理,就是罚金。
(4)如果违约是因为设在特定的时间支付一定金额的钱,而且数目比应该支付的数目大,就是罚金。
(5)在出现一个或数个事件,有的可能是重大事件,有的可能有一些小损害时要求应付的单一数目的金额,就推定其是罚金。
65. “当一个合同约定,如果违约,那么违约方应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这涉及一个解释的问题,他所支付的是罚金还是违约金。”解释区分罚金与违约金的规则。
依约履行是一种衡平法的救济,而且只能在根据普通法或一项法令不能提供充足的救济时才适用。依约履行的判决是由法院的意志决定的,这种判决有良好的确定规则。
66. “依约履行是法院发出的命令,它构成明确指示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其按合同条款应承担的义务。”指出法院判决依约履行的原则。
依约履行意味着当事人对其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在一个恰当的案件中,法院会坚持要求双方当事人执行其协议。这种救济是可以斟酌决定的,但在任何以下情况都不会被判予依约履行:
○ 损害赔偿是适当的救济。
○ 法院无法监督合同的履行,比如建筑合同。
○ 关于个人服务的合同。
○ 当事人一方是未成年人时。
○ 借款合同。
67. 给依约履行下定义。在何种情况下不适用法院的依约履行判决?
依约履行意味着当事人对其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在适当的案例中,法院会坚持要求双方履行他们的协议。
然而,这种救济是可以自由决定的,但在以下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
○ 损害赔偿能提供适当的救济。
○ 法院无法监督合同的履行,比如建筑合同。
○ 合同是关于个人服务。
○ 当事人一方是未成年人时。
○ 借款合同。
68. 解释对合同提起的诉讼,法院何时可以批准依约履行或禁止令的可斟酌决定的救济方法。
依约履行在与土地或者与在一家公司取得股票或债券相关的合同中被认可。在销售商品的案例中,只适用于特定的商品的案例,并且除非商品是惟一的而且不容易在市场上买到,否则不作为一般规则。
禁止令是法院发布的禁止某人做某事的命令。在合同中规定的损害赔偿不能提供适当的救济时,用禁止令强制执行合同中的消极约定。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消极约定,也可以推断出一个。
在一个合适的案例中,禁止令将要求执行个人服务合同中的明确的消极约定。
和依约履行一样,禁止令也是一种衡平法的救济,而且只在公平和公正的条件下才适用。
69. (a)禁止令可以是:
(1)中间性禁止令
(2)永久性禁止令
(3)限制性禁止令
(4)强制性禁止令
对以上名词加以解释。
(b)给Mareva禁止令下定义。
(a)(1)中间性禁止令在申案之前发布,如果在其后诉讼中原告不能胜诉,则原告对被告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参见American Cyanamid诉Ethicon一案)
(2)永久性禁止令在审判后及有争议的事实已最后裁定后发布。
(3)限制性禁止令命令停止某种行动。
(4)强制性禁止令命令从事某个积极行动,比如,拆除一堵违反契约的墙的命令。
(b)概括地说,法院不会为禁止一个人仅仅为了帮助某人,比如提起收回其欠款的诉讼而放弃自己财产的缘故使用禁止令。但是,Mareva禁止令是这个一般规则的例外规则,并被用来限制在存在真实而严肃的可能性的条件下,外国人被告在司法权之外转移资产。这是一种临时的禁止令,适用于案件在法院等待判决直至最终判决做出之前。这种禁止令的适用是可斟酌的,并且依赖于方便的平衡。它只在以下情况适用:(1原告很可能胜诉;以及(2)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司法权范围内的财产足够支付法院判决应支付的款项,但是可以采取既定的策略使得财产在不利于被告的判决做出时不再可用。
70. “一个诉讼应当禁止除非它在《诉讼期限条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简要陈述并解释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1)以简单合同为基础的起诉,时效为诉讼原因发生后6年。
(2)对契约的起诉,时效为诉讼原因发生后12年。
二、以往香港ICSA的考试试题1. Wong给Leung写信发出要约,以10000美元出售他的钢琴,该要约在1991年6月4日前有效。 Leung于1991年6月2日收到信后迅速给Wong打电话问他:“你能降点价吗?”Wong答复说:“我妻子一回来后,我就让你知道。”6月3日,Leung没接到通知,他迅速寄出一封信表示接受要约。当天下午,Wong通知他已把钢琴卖给了自己的亲戚。Wong于1991年6月5日收到Leung的信。
给Wong以建议。
这是一个常见的题目,不幸的是,考生答得很不好。考生不知道运用相关的法律原则或不知道正确组织其答案;很少有答案引用了根据。题目要求考生讨论管理要约和承诺的原则,特别是关于反要约或纯粹谈判的原则,参见1880年Stevenson诉Mclean案,承诺以后撤回要约,参见1880年Bryne诉 van Tienhoven案,以及以邮寄方式做出的承诺,参见1818年Adams诉Lindsell案。
2. 向Tam解释下列情形中是否存在有效合同:
(1)Tam经过一个古董店,注意到里面有个明代的花瓶标价为5000美元。他买下花瓶并告诉商店的主人King,他将在第二天来取走它。当Tam回来时,King拒绝让他带走花瓶,King解释说花瓶的实际价格为50000美元,5000美元的标签是被偶然挂在上面的。
(2)Tam同意从Edward处购买20台电视机,但是他们俩都不知道这些电视机已经在前一天晚上被强盗盗走了。
(3)Tam给Kwok打电话,同意以2000美元购买Kwok的卡拉OK机,Kwok有两套卡拉OK机,一套是日本制造的,另一套是香港制造的。Tam的意思是日本的那套,而Kwok以为是另一套。
这是一个解决问题的题目,回答得很不好。它要求讨论错误对这三种交易的影响。题目希望考生引用诸如1939年Hartog诉Colin和Shields,1852年Couturier诉Hastie,1864年Raffles诉Wichelhaus的案例。
3. “每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不是每一个协议都是有约束力的合同。”请加以讨论。
稍稍过半的考生回答厂这个题目,但很少有考生理解题目的要求。题目要求考生讨论无效合同的每一个因素。这些因素是:要约和承诺,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对价,合同能力,允诺和义务。
4. (a)Leung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一条广告,“特殊的中国新年价格,2000美元租用一整天套房以观看港湾燃放的烟火。与港湾酒店联系。”他迅速来到酒店并付给经理12110美元,说:“我的家人将在酒店过得很开心,还可以观看烟火。”第二天,他从报纸得知,由于烟火从美国运来时遭遇严重毁损,烟火表演被取消。Leung先生迅速来到酒店并且要求返还所支付的1200美元,但是遭到经理的拒绝。
给Leung先生以建议。
(b)解释《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中对合同履行受挫的当事人义务规定的作用。
这个题目与合同落空规则有关。它是最常见的题目,但是回答非常糟糕。考生对(a)部分的回答是以道义上的理由为基础的,对法律原则则没有讨论。第一部分要求讨论:(1)1947年Paradine诉 Jane案中所确立的一般原则,在该案,法院判决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2)一般规则的相应例外,比如,如果一个构成合同基础的特定事件不能物化并且非被告所能控制,这一规则就不适用,参见1903年Krell诉Henry案。但是,如果这一事件不构成合同的基础,当事人就不履行义务,参见1903年Heme Bay Steamboat Company诉Hutton案。有鉴于此,Leung不能收回1200美元,因为他的家庭仍然可以享用旅馆设施。
对(b)部分的回答同样使人失望。许多考生表现出了对《法律修订和改革(巩固)条例》的忽视。
5. Jenny与Tam订立合同,要Tam对她的公寓进行装修,支付10000美元的装修款,并且要在两个星期内完工,她生日要用房。她后来许诺如果Tam按期完工,她将另外多付给Tam 2000美元。当工作按期完成时,她说她只能付给他8000美元。Tam接受了8000美元并给她开出完全清债的收据。当Tam发现她没有邀请他参加她的聚会时,他立即给她打电话要求支付其余的4000美元。
现在Jenny寻求你的建议,她是否有责任支付给他其余的钱。
这个题目涉及到对价的两个方面,是一个常见的题目,但是考生的表现很不好。第一个方面是关于现存责任的履行问题,大部分考生不能辨别这一问题。
第二个方面涉及到为获取接受完全解除合同的允诺而支付款项的现有义务的部分履行。考生不能将法律原则应用到这一系列的事实中,让人吃惊的是,相当比例的考生没有引用1902年的Pinnel's案和1947年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诉High Trees House Ltd.案,而它们都是很重要的案例。
6. Terry Yuen最近与Deng and Association签订了一项雇佣契约条款,Deng and Association是一家律师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在香港岛的中心地带,该条款约定,Terry不能在结束雇佣后5年内在香港岛和九龙开设自己的公司。Terry想得到你的建议,如果他在九龙开设自己的事务所,合同是否具有可强制性。
这是一个最常见的题目,但是回答很糟糕。在(a)部分,令人震惊的是,很多考生不能解释简单合同和盖印合同之间的区别。简单合同可以口头订立,或由行为订立,或者书面签订。盖印合同是书面的,经过签字、盖印和提交,对其有效性来说,对价是不必要的。(b)部分稍微含蓄一些,但是准备充分的考生可以自信地做出回答。大多数考生知道题目与虚假陈述有关,但他们没能讨论其因素。这些陈述不太可能是合同的条款,不过,Mary仍然可以试着起诉Ronald做虚假陈述。因此,答案要求对以下问题进行讨论:事实的陈述,误导和损害赔偿。另外,不管虚假陈述是否是无意的,或出于粗心,或是欺诈性的,都必须加以考虑。
7.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对商业通过运用合同条款或摘要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能力进行了相当的限定。”请对此加以解释。
虽然这是一个常见的题日,但是回答却异常糟糕,大部分答卷显示考生没有对大纲要求的内容进行全面复习。没有答卷提到限制贸易的合同是明显不合法的,也没有提到法院在决定限制性条款是否合理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雇主的工作性质,限制性条款包括的地理范围以及限制持续的时间。
8. (a)Ronald Tan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出售他的二手BMW小车:“320i型,售价120000美元,已使用三年,行程仅35000英里。车况完全和新的一样。”
一个星期后,Mary Lim 回应了这则广告,她检查了车辆,同意购买,以一张120000美元的银行汇票进行支付。几个月后,汽车发生了几起严重事故,她发现车轴已有大量的锈,而且行程已超过80000英里。
给Mary以建议如何获得救济,如果有的话。
这是一道直截厂当的教材上的问题,不幸的是,考生的表现说明他们对《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的规定知之甚少。考生在这儿胡扯。题目要求考生讨论以下问题:对疏忽产生的死亡或人身损害免除责任,违反消费者合同产生的免责或限制,对消费者的定义和对合理性的检测。
9. Marcus Lung是一名古董汽车商人,他的儿位顾客正在寻找1910年的Rolls Royce。他听说 Richard会处理一辆这样的车,于是他很快给他打电话,以下是电话的内容:
Marcus:“Richard,我听说你要出售你的汽车。”
Richard:“是的,售价40000美元。”
Marcus:“我明天给你答复。”
Marcus给Wang Li发了一份传真,说:“可提供1910年的Rolls Royce,售价60000美元,尽快回复。”当他在传真机旁时,他的秘书接到Wang发来的电报,说:“我将接受任何1910年生产、价格为 60000美元的Rolls Royce。”Marcus看到电报后,立即给秘书40000美元现金去买那辆车。然而Richard已经出售了那辆车。稍后,Wang Li带着传真件和60000美元到Marcus处,要求购买此车。
对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给以建议。
当考生不能清楚地解释一些基本和基础的法律原则的时候,他/她就需要坐下来认真分析他/她对这一科目学习的整体策略。这是一道最常见的题目,但是几乎所有考生的答案都包罗万象,包括一些与法律不太相关的内容。而且,答卷显示,考生在定位与题目相关的问题时有困难。
这个题目与“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相关。题目要求讨论以下问题:要约与承诺之间的区别;对信息询问的回答的影响,参见1893年Harvey诉Facey案;以及Wang Li和Marcus之间的反要约是否形成了一个有效合同,参见1873年Tinn诉Hoffman & Co.案。
10.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仅仅是先前存在的义务时,不存在对价,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他应该做的事情时,可能存在对价。”
对此加以解释,并用案例说明你的答案。
题目要求举例说明可以构成一个好的对价的受诺人的行为。这些构成行为基本上超越了受诺人的公众或合同责任,参见1831年Collins诉Godefroy案,1925年Glassbrook Bros.Ltd.诉Glamorgam County案,1809年Stilk诉Myrick案,1857年Hartley诉Ponsonby案和1602年的Pinnel's案。
11. 女演员Lisa Ting聘请Andy Lam为她的经理,为期5年,另外她还同意从他那里以10000美元的价格购买一座瑞士古董钟。价金的支付与钟的交付将在一周之内完成。
第二天,她改变了主意,打算不再聘请Andy做她的经理。作为回应,Andy拒绝出售他的钟。两周后她听说Andy以依约履行对她起诉。
她在以下方面寻求你的建议:
a.什么是依约履行令?
b.Andy胜诉的前景如何?
c.她能成功地得到与Andy出售古董钟等价的救济吗?
给你充分的理由。
这是一道关于依约履行的衡平法救济的题目。由于考生的答案都是围绕题目中的事实的讨论,结论又是建立在个人看法的基础上,因此很少有人能解释依约履行规则的作用。尽管题目特别强调, Lisa和Andy之间的陶笔交易是“分开”的,但是相当数量考生的答案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将一个当作由另一个决定的来对待。
依约履行规则仅仅是最高法院发布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赋予的义务的命令。因为依约履行不适用于个人服务的合同,因此Andy对Lisa提起的诉讼不太可能胜诉。这一点在1852年的Lunley诉 Wagner的案例中得到证明。另一方面,关于这只钟,虽然依约履行不适用于损害赔偿能够提供适当救济的情况,但如果所讨论的商品稀有而且不能在其他地方买到,依约履行规则是可以适用的。由此,在Andy提起的要求依约履行的诉讼中,Lisa可以胜诉。
12. (a)Lim有一家宠物店,最近他在带狗散步时丢了一只阿尔萨斯小狗。他立即发出悬赏广告,任何人还回他的狗,他将支付给他500美元。Lena在Victria公园慢跑时发现了小狗,她把狗装在汽车上准备去寻找它的主人。她进厂Lim的宠物商店,挑选了几听售价为15美元的狗食。然而,当她走向柜台处的Lim时,她改变了主意,将食品放回别的货架上。
Lim坚持要她付狗食的账。这时她注意到橱窗里的悬赏广告,要求以她车内的小狗交换赏金。
给双方的各自责任以建议。
(b)解释在何种情形下要约会有效终结。
这是一个最常见的题目。一般来说,考生对(b)部分的回答很好,但对(a)部分的回答不如对 (b)部分的回答好。在(a)部分,考生似乎不能识别所涉及的问题并将答案清楚、连贯地表达出来。
(a)部分涉及的是两个基本的问题,也就是要约和承诺,以及悬赏要约的通知。关于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双方都不可能胜对方,因为商店货架上的商品陈列仅仅是发出了要约邀请,参见1952年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诉Boots Cash Chemists (Southern)Ltd,案,1961年Fisher诉Bell案。因此,除非Lena做出了要在柜台购买的要约并被Lim接受,他们之间就不存在有约束力的合同。关于第二个问题,可以公众发出要约,参见1893年Carlill诉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案。但是,关于 Lena的问题是,因为她发现小狗时并不知道悬赏的事,因此有约束力的合同不可能成立。但是,这个法律问题没有解决,参见1949年Fish诉Snedakar案和1949年R诉Clarke案。
虽然考生对(b)部分的回答很好,但少数考生在准确说明条件上仍有困难。 (1)承诺前撤回,参见1880年Bryne诉Van Tien Hoven案;(2)受诺人对要约的拒绝,参见1840年Hyde诉Wrench案; (3)时间届满,参见1866年Ramsgate Victoria Hotel Co.诉Montefiore;(4)承诺前当事人一方死亡。
13. James Pang刚庆祝了他的17岁生日,他和他的叔叔Winston一起来到商场疯狂购物,他买了如下的商品:
a.从Diamond & Silver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2000美元的钻石戒指给他的女朋友,款子分六次付清,由Winston提供担保。
b.从Hong Kong Times有限公司购买2500美元的手表,在两周之内付账。
c.从Electronics & Co.租购价值25000美元的计算机游戏设备。
出于对Winston提供担保的感谢,James同意给Winston的学生上二十次柔道课。然而现在很明显, James既不会承担经济上的债务,也不会遵守他与Winston的协议。
根据以上事实,详细说明James是否能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常见的题目,但考生的回答也很糟。虽然考生意识到题目与未成年人的合同能力有关,但他们不知道相关的管理未成年人责任的法律原则。令人伤心的遗漏是香港的立法,诸如《成年人年龄条例》、《区域法院条例》以及《货物售卖条例》。有些答卷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考生以已经废除的Infant and Relief Act of United Kingdom为参考。这暗示有些考生可能使用了不合适的阅读材料。
很明显,Jamie是未成年人。在香港,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不是无效的。它们要么是有效的,要么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的第四十六节,是可撤销的。关于Jamie购买的商品,第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商品是必需品吗?就这一点来说,对必需品的定义可以在1908年Nash诉Inman案和1840年 Peters诉Fleming案中找到。给出的商品是否是必需品,法院提供了主观的检验方法,这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做了说明。如果商品是必需品,根据《货物售卖条例》第4节,Jamie必须支付一个合理的价格。如果商品不是必需品,并且仍然为供给者所有,供给者可以收回,参见《成年人年龄条例》的章节。关于计算机,必须考虑一个额外的问题,比如,如果有人向区域法院提出要求Jamie赔偿的主张,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四十六节,其未成年人身份不会成为其辩护的理由。
基于两个原因,柔道课是不可强制执行的。第一,根据“有利的服务合同”分类来推断,合同不可能对Jamie有利;第二,没有对价。至于担保,根据《成年人年龄条例》的相关章节,Winston将负有责任。
14. (a)解释合同中“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的区别。
(b)Maradonna Mui是当地的一名流行歌手,她与World Performance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在Hong Kong Coliseum举行的四场音乐会上签名的合同。合同条款中有一项这样的规定,她在正式演出前四天出席彩排。当她在正式演出前两天出现时,公司通知她,因为她的违约合同已终止。
她非常难过,因为这是在她歌唱生涯中的第一次变故,她坚持她应该被允许参加演出。给 Maradonna以建议。
这是一道相对常见的题目。同样,考生的表现大大低于期望值。题目涉及的是“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之间的区别及其在违约情况下的含义。
条件条款是合同的根本,或者说对其状态的完整很重要,以至于一旦条件条款被违反,无过错方可视为解除合同,但只有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担保条款是合同中的次要条款。如果该条款被违反,无过错方不能视为合同解除,但有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b)部分要求对1876年Bettini诉Gye,1876年Pousard诉Spiers and Pond,以及1962年Hong Kong Fir Shipping Co.Ltd.诉Kawasaki Kisa Kaisha Ltd.重要案例中的事实和法律决定进行讨论。本题的事实与Bettini诉Gye一案相似,因此,“她将在正式演出前四天参加彩排”的条款仅仅是担保。Maradonna的违约不会因此赋予公司违约的权利。由于这是一个个人服务合同,因此她不能要求依约履行。
15. (a)特种合同相对于简单合同有什么好处吗?
(b)近来Wan Chai银行发出广告,以无底价的形式拍卖两处工厂的房产。Tony想购买这两处房产,于是他出席拍卖会,发现只有一处工厂的房产参加拍卖。于是,他以250万港元的价格竞价。由于只有他一个竞价,拍卖师很失望,迅速宣布取消。
Tony发怒了,他寻求你的建议,他能否要求就银行要求救济。
许多考生对这个题目做了回答,但是(a)部分答得不好。很多考生不能清楚、准确地解释“盖印合同”与“简单合同”的区别,而这是合同法的基础。盖印合同是经过签字、盖印和提交的合同,简单合同是由口头、书面或行为做出的合同。盖印合同优点的例子包括其不需对价的强制执行。(b)部分是关于在拍卖的特定范围内要约和承诺的技巧。考生需要了解Harris诉Nickerson和Warlow诉Harrison的案例,以给出合乎情理的答案。由于承诺在槌子落下来时完成,所以在这个案例中不可能存在合同。
16. (a)老人Ronald Tam说普通话,视力很好但是不能读和理解英语。他给Stanley Bank签了一份英文的、金额为50000港元的担保书。他的儿子John,只会讲广东话,告诉他那只是一份他们在银行开立共同账户的申请。几个月以后,Ronald收到来自银行的通知,告知他偿还John欠银行的50000港元的债务。同时,John潜逃了。Ronald拒绝承担责任。
Ronald能够以“非我所签合同”抗辩成功吗?说明你的理由。
(b)描述被证实得到纠正救济的条件。
相当数量的考生对这个题目做了回答。关于(a)部分,考生似乎不知道“非我所签”的术语。许多考生不顾题目要求仅对“非我所签”的术语进行讨论的事实,将答案集中在虚假陈述上。而少数能够宽泛地提到“非我所签”必要条件的考生,又没有引用任何案例。好的答案应该讨论非我所签的标准,即关于文件性质而非内容的错误,签字者没有粗心大意而签名是以欺诈性行为得到的,最后应该引用Foster诉Mackinnon,Sauders诉Anglia Building Society的案例。
几乎所有的考生在(b)部分都有困难。有些考生不能区分“批准”和“修正”。答案在前面的上下文中。法院在以下情况允许修正:表达上的错误,书面合同起草之前有一个预先的合同,必须有明显的合同意图的证据以及错误对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共同的。
17. Eddie Tong是一名业余集邮爱好者,他用一个便宜的但是很好看的瓷花瓶同Jennifer交换了一枚邮票,他认为那枚邮票有一个不寻常的龙的图案。几天以后,他和Helen一起喝茶,他同事将邮票交给Helen供职的香港集邮协会,条件是Helen许诺将因此去参加他母亲即将举行的生日聚会。因为他的母亲很喜欢她,见到她会非常高兴。这次约会后,Eddie给协会写了封信确认他与Helen之间的协议。
然而,Eddie从一个专业的集邮者那里得知,那枚邮票是清代发行的,价值25000港元。Jennifer也知道了这一点,她想要回邮票,除非Eddie付给她25000港元。同时,Eddie也在考虑卖掉邮票。
讨论:
(a)Jennifer对Eddie的主张能成功吗?
(b)Helen或者香港集邮协会能合法强制执行Eddie的协议吗?
考生不能清楚而准确地解释相关的法律原则。答案没有引用主要的案例。同时有一种趋向是,重复和讨论题目中的事实。(a)部分涉及的是对价必须真实但不需适当的原则。重要的案例有Haigh诉 Brooks和Chappleton诉Nestle案。(b)部分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就Helen的位置来说,考生必须讨论对价必须真实的原则,参见White诉Bluett案;第二,就集邮协会的要求来说,考生必须讨论对价必须从受诺人那里转移出来的原则,参见Tweddle诉Atkinson案。
18. (a)完整解释“向公众发出要约”。
(b)给双方当事人以建议,下列情形是否订立了可强制执行的协议?
(1)Tom和Zhang订下“以Tom妻子同意为准”买卖汽车的协议,而且
(2)Ting写信给Wong,说:“我将以30000美元的价格把我的古董钢琴卖给你,如果我在周三前未收到你的回复,我会认为我们已达成一致,我将在周四早上把钢琴运来。”Wong收到了这封信。周四早上,Wong没有与Ting联系。
最常见的题目。几乎所有的考生都回答了这个问题。除少数考生回答得很好以外,答卷的情况是不好的。令人吃惊的是,在两部分都属于合同法的范围且已判决的案例很多的条件下,很少有考生引用两部分都适用的案例。大部分考生不能辨别(b)部分(1)和(2)所涉及的法律原则。
关于(a)部分,好的答案要求讨论在何种情况下,商品陈列或广告可以等同于一个明确的要约。有一些法院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对要约的限制,使用的术语,制定合同者的意图。就这一点来说, Carllil诉Carbolic Smoke Ball Co.案是一个重要的案例。
(b)部分被认为是一个直截了当的题目,但是,考生仍然有困难。很多答案对Tom妻子认可的相关性表示了怀疑,而且就在这儿打住了。有条件的认可不能创立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参见A—G and Anor 诉Humphrey Estate,Chillingworth and Another诉Esche 的案例)。
有些考生回答得很好。承诺可以由要约人以任何方式规定,但他不能坚持沉默可以构成承诺(参见Felthouse诉Bindley一案)。
19. Happy & Dance有限公司向Travolta Yip租用了几个舞厅,目的是接待日本游客。然而由于日本经济下滑,从日本来香港的客人大幅下降。随后,Happy & Dance有限公司发现保持现有的月租金对公司来说很困难,于是要求Travolta减少租金, Travolta同意将租金减半直到日本旅游业恢复。
Travolta现在改变了主意,要求对方在整个租用期间支付全额租金。
给Happy & Dance有限公司以建议。
这是第三个最常见的题目。但是,考生又回答得很糟糕。少数设法通过这个题目的考生,其答案很普通。大部分答卷的主要特征是,讨论围绕事实进行,结论以个人观点而非任何法律原则为基础。
题目涉及的是对价和衡平法的禁止反悔原则。受诺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必须完整履行和解除。为了得到不坚持全部履行或者解除的允诺,而做出的部分解除其义务或责任的允诺,不是好的对价。这一规则在解决债务问题的案例中得到普遍证明(参见Pinnel's案,Foakes诉Beer案)。
Happy and Dance Ltd.可以依赖衡平法的禁止反悔原则,对抗Travolta提出的要求。答案要求解释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诉High Trees House Ltd.案的事实以及这一案例产生的法律原则。
20. Annie将其昂贵的晚礼服送到建在Hung Hom的Brenda干洗店。干洗店给了Annie一张纸条,正面标有她的号码和她的名字,以及对她的礼服的描述。纸条的背面是一小行打印的文字:
“对于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坏,本店概不负责。”
当Annie第二天来取礼服时,她发现礼服被墨水玷污得很厉害,衣服边也被撕坏了。
她很生气,请给出你的建议。
一个相当常见的问题。答卷却非常糟糕。很多考生不能辨别题目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因而考生结束了围绕事实的讨论,发表了任何他们认为道义上正确的意见。
题目不要求对法律原则做细致分析,要求宽泛地说明合同及非合同文件对免责条款的作用。因此,要求答案提到Chapleton 诉Barry UDC,Burnett诉Westminister Bank Ltd.,Thompson诉London,Mid- land and Scottish Rly CO.Olley诉Marlborough Court Ltd.的案例。
答案也要求考虑《管制免责条款条例》对问题中的条款的作用。根据该条例,被告必须证明免责条款或通知在所有的条件下都是合理的。
21. 完整解释在何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为的陈述不构成一个明确的要约。
这是一个相对常见的题目,它涉及到合同法的基础。很多考生回答得很好,但大多数考生很困难。考生必须回答的内容包括:(1)要约邀请(参见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诉Boots,Fish- er诉Bell案);(2)广告(参见Partridge诉Crittenden,Harris诉Nickerson案);(3)拍卖(参见Payne诉 Cave,Harris诉Nickerson案);(4)提供信息(参见Harvey诉Facey案);以及(5)邀请投标(参见 Spencer诉Harding案)。
22. (a)判决合同损害补偿的对象是什么?
这与判决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对象有什么不同?
(b)Mid-Nite Express有限公司承担从香港到太平洋上偏远小岛Gembira的航运业务。为了扩展生意,公司与ABC航空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其提供的波音747飞机。后者同意于1995年1月1日交付飞机,然而直到1995年5月1日,仍未将飞机运到。
Mid-Nite Express有限公司起诉ABC公司,要求对方就共间的航运损失承担责任,并对公司可能与一些政府签订将其不合法移民运回本国的合同的业务损失承担责任。
给ABC公司在Mid-Nite Express公司胜诉的可能性上予以建议。
稍稍过半的考生对(a)部分做了回答,他们完全失败了,这是很糟糕的。有些考生能够说明合同中损害赔偿保护的目的,但是几乎所有的考生不能解释侵权法中损害赔偿保护的目的。关于(b)部分,做过违约损害赔偿作业的考生,一定会参考过Hadley诉Baxendale的案例。
(a)部分,判决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对实际损失在金钱上的补偿。就这一点来说,侵权法中的损害赔偿判决和合同法中的相似,但它们在以下方面不同:侵权损害赔偿要根据侵权前受害方所处的地位来计算,而合同损害赔偿则要根据合同正确履行后受害方应该处的地位来计算。
(b)部分要求讨论Hadley诉Baxendale案中制定的间接损害检验,以及Victoria Laundry(Windsor) Ltd.诉Newman Industries Ltd.案,并在检验标准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23. 分别对下列情形中Albert Tang的地位予以建议:
(a)Albert对他18岁的侄女Sonia许诺,如果她在21岁前戒烟和戒酒,他将给她买辆Mercedes Benz车。Sonia已经21岁了,而且信守诺言,但Alert却拒绝给她买车。Sonia生气了,威胁说要起诉他。
(b)Albert终止了他对Robert违约的诉讼行为,因为Robert许诺付给他50000港元。然而,经他人提醒,Robert相信Albert无论如何不会胜诉。于是,他拒绝付钱给Albert。
本题是关于合同法的基本要素的。这个题目非常常见。考生认识到了法律的相关内容,但是正如我在上文提到的一样,答案缺乏实质性。他们好像很羞于提到那些制定相关法律原则的重要案例,他们不能以系统而合乎逻辑的方式组织答案,因此,很多答案相当糟糕。
(a)部分要求考生首先简要地讨论对价的含义,之后必须讨论两个重要的问题,即对价必须真实 (White诉Bluett案)和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例如Belfour诉Belfour案)。结论应改建立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
(b)部分涉及到可提起诉讼的延期付款是否可以构成一个好的对价的讨论(参见Currie诉Misa案)。相关的案例是Callisher诉Bischoffsheim案,该案例建立了这样的原则,即构成一个好的对价所需要的就是放弃成功的可能性。
24. (a)在什么情况下一项陈述是非诱导性陈述?
(b)Ting被Eastern Dragon公司的虚假陈述所诱导而购买了Eastern Dragon公司的股票,该公司说得到一项可获利的参与开发在Chek Lap Kok机场的工程的合同。Ting发现真实情况后,他的银行账户收到公司派给他的股息支票。
对于公司的行为Ting非常生气,他希望撤销购买股票的合同。
给Ying使之可能胜诉的建议。
问题分为两个部分。
几乎半数考生对这一问题做了回答。关于(a)部分,很多考生知道它与虚假陈述有关,但一点电不知道它是关于虚假陈述的哪一个特别方面的,因此,大部分答案是对各种虚假陈述的一般讨论。关于(b)部分,考生在解决与题日相关的问题上的弱点表现得很明显。考生的答案山对事实的重复构成,并且是以个人观点为基础的。
(a)部分只要求简单说明不真实的陈述不构成诱导性陈述的4个条件,即(1)受陈述者不知道陈述(Horsfall诉Thomas案);(2)受陈述者知道陈述是假的(Redgave诉Hund案);(3)受陈述者没有按陈述行事(Attwood诉Small案);以及(4)陈述不是具体的。
(b)部分与废除合同的救济有关。
25. (a)完整解释邮寄规则不适用的承诺的意思。
(b)James Tong居住在Happy Garden Gold Coast的2号公寓。他申请并得到Diamond Hill公司的配股。配股信件所写的地址为Happy Garden Gold Coast的1号公寓并寄往该地址,James从未收到此信而且也从未为上述股票付钱。公司随后清算,清算人要求James付股款。然而James拒绝支付。给清算人以建议。
很常见的题目。
考生在合同法课程大纲中相对容易的内容上有困难,是令人吃惊的。然而答卷确实为他们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些线索。
就拿(a)部分做例子。我猜想考生可能学习了邮寄规则,但由于题目采取了间接的形式——要求考生识别出邮寄规则中的例外规则,他们完全被迷惑了。这似乎暗示考生只是在为直白的描述性的题目做准备。也许如果题目表述成“解释邮寄规则”,对他们可能会容易一些。
关于(b)部分,对上面24题(b)部分的议论和评论在这儿也适用。(b)部分只是(a)部分的扩展。要约人承担的与邮寄规则相关的风险在Household Fire & Carriage Accident insurance Co.Ltd.的案例中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