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往HKIB的考试试题1. (1)简单定义什么是信托。
(2)明示私人信托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1)信托是一种衡平法的义务,即某人(称作受托人)为了某些人(称作受益人,并且受托人也可能是其中的一员)和履行衡平法中义务的任何人的利益而承担的处理其所控制的财产(称作信托财产)的责任。
(2)明示私人信托的基本要素是:意愿的确定性、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对象的确定性。
2. (1)明示私人信托的三个确定是什么?
(2)一位遗嘱人留下财产给他的妻子,并且“相信出于对上帝的敬畏,以及对需要照顾孩子的爱,她会从自己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出发来使用这份财产,并根据情况时时将上帝和穷人放在心上”。该信托有效吗?
(1)明示私人信托的三个确定是:言辞的确定性、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对象的确定性。
(2)由于言辞不具有确定性,并且信托人没有建立信托的意愿,因此,没有信托建立。
3. A通过其遗嘱将财产完全给了B。然而在他生前,他指示B:财产为了C的利益而利用,B已经明示同意照此利用财产。
该信托是否有效?
遗嘱没有揭示信托的存在和信托条款时,该信托是完全秘密信托。
“为了防止欺诈,衡平法在遗产继承人的良知上强制设定信托,如适用其他则是不可操作的。换言之,衡平法使遗产继承人做与遗嘱无关的事情,使他取得遗嘱给予他的利益,之后使他按照良知法庭的指引运用它,并且这样做是为了使在其他条件下无法生效的遗嘱人的愿望产生效力。”(Blackwell诉Blackwell案)
构成有效完全秘密信托的条件是,信托必须在订立遗嘱之前或之后——但必须在男遗嘱人的有生之年向秘密受托人传达,而且必须由秘密受托人明确或不明确地接受。因此,该信托是有效信托。
4. (1)约翰和彼得是信托的受益人。约翰同时也是信托的受托人。约翰想要购买彼得的利益。这种试图进行的交易是否有效?并给出你的理由。
(2)如果价格是合理的并且相关环境是诚信的,受托人是否能够从其他受托人那里购买信托财产?给出你的理由。
(3)未成年人或公司是否能被选任为受托人?
(1)没有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应购买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如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部的价值并提供了所有应该提供的信息,该销售是有效的(见Randall诉Errington和Thomson诉Eastwood的案例)。
(2)一般的规则是,无论环境多么诚信,受托人不应该从自己处及具共同受托人处直接或通过第三者购买信托财产。无法订立合同的原因不取决于协议的标的物,而取决于签约方所具有的受托人特征(见Aberdeen Railway诉Blaikie和Campbell诉Walker案例)。
(3)(a)未成年人不能被明确指定为受托人。
(b)公司可以作为任何目的的受托人。
5. 一位遗嘱人遗赠其动产和不动产, “出于信任其妻子知道如何在孩子之间处置信托财产正确的,鉴此将财产交给他的妻子玛丽。”
该信托是否有效?
6. 分析在如下条件,朋示私人信托是否成立?
(1)一赠与通过遗嘱给其妻子,“为了她自身和她家庭的利益,她可以按照她认为最好的方式通过任何方法处置财产。”
(2)财产授予人为了其弟弟的利益,以“我财产的大多数”设定信托。
(3)遗嘱人将财产留给受托人是为了教卷毛小狗跳舞。
(4)信托人将财产为了所有ABC有限公司的雇员设定信托,从1985年6月1日生效。
(1)没有建立信托。因为该言辞给予妻子某种程度的自由,使她能够对财产如何使用进行决定。换言之,设定信托者没有建守信托的意愿。
(2)为了建立有效信托,对信托财产的描述必须足够明确。当设定信托者伪称以“我财产的大多数”没定信托时,没有满足该条件,因此,没有没立信托。
(3)私人信托成立的条件,必须存在1个或更多的法人,即或者是作为受益人的自然人或者是公司。因此该案中的信托无效。
(4)在受益人的身份足够明确,并且受托人有可能列出所有受益人名单时,有效信托才能成立。另外,该信托具有操作性。
7. 分析在如下条件,明示私人信托是否成立?
(1)遗嘱人将100000港元留给其妻子供她自己使用,并指示,在她妻子去世时“所留下的剩余部分,也就是她不想为自己使用的部分,将在D和C之间分配。”
(2)遗嘱人将其财产在X和Y之间平分,他的遗嘱为“我要求X和Y在他们死时将财产留给彼得。”
(1)规则是信托所依赖的财产以及受益人所取得的利益必须足够明确。在这个问题中,不存在信托,因为对于妻子死后该留下什么没有明确,结果会使妻子获得完全拥有100000港元的权利。
(2)在这个问题中,给予X和Y的赠与是绝对的;遗嘱人没有将信托强加在两人身上,只是表示了一个愿望。
8. (1)什么是“力求达意原则”?
(2)简单说明被选任的受托人的数量。
(1)力求达意原则是指慈善目的与捐赠人的初始目的尽可能地接近,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慈善信托的执行是或者变得不合适宜或不实际。
(2)在以出售土地为目的而设定的财产安置和财产转让信托的情况下,受托人人数不能超过4名,在指定了4名以上的受托人时,首先被指定的4人(愿意成为受托人的)应该被认为是受托人。对于受托人人数的限制不适用于以慈善或公共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在信托需要至少2名受托人时,信托法团可以单独成为受托人。
9. 受托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受托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遗产、用财产进行投资、保管账户并不从信托中受益。
二、以往香港ICSA的考试试题1. (1)用已判决的判例来解释明示信托中的“三个确定”。
(2)Harry Lam是名工程师,受雇于香港工程咨询公司,担任总经理。在与Lantau岛空港建筑公司商谈一笔利润巨大的建筑合同时,Harry辞职了,随后自己获得了这份合同,并且赚取了巨额利润。请就香港工程咨询公司如何能从Harry手中收回这笔利润提出建议。
(1)这个问题回答得不错。要求对言辞的确定性、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对象的确定性进行讨论。
(2)主要以1972年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诉Cooley案例中的事实为依据,其中涉及到厂违反信托责任和推定信托的内容。
2. 什么是慈善信托,准可以执行它?
这是直接关于慈善信托的问题,其中涉及到的实体法与英国法类似。要求考生参考1891年IRC诉Pemsel案例中慈善信托的类别以及适用或不适用该类信托的特别规则,如反永久存在规则。执行该类信托的人包括检察总长和受托人。
3. (1)区分完全推定信托和不完全推定信托的重要性是什么?
(2)Joan Ling的丈夫不久前去世了,请就他遗嘱中的下列遗言是否创造了一种明示信托为Joan Ling提出建议。
(a)我将我的不动产留给我的妻子Joan,并确信她会出于对孩子们的最大利益考虑而使用这笔遗产。
(b)我将在恒生银行的股份交给我的受托人,以便教会我的波斯猫跳舞。
(1)答得不好,而(2)答得相当好。考生不知道完全成立的信托和不完全成立的信托是什么以及区分二者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赋予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则该信托为不完全成立信托;自愿者无法执行该信托。在完全成立信托的情况下,自愿者可以执行。
4. Thomas Leung不久前去世,在他遗嘱的第5条和第6条中有如下表述:
(1)我将我在彩虹有限公司的股份无保留地遗赠给我最亲密的朋友Tony。
(2)我将50000港元交给Tony信托持有,作为维修和维护我祖父坟墓的费用。
Thomas的一个忠诚的伙伴Princess声称,Tony信托持有的股份是为她准备的,因为Thomas生前曾告诉过她,他会将这些股份作为礼物送给她。
讨论如下问题:
(1)建议Princess应考虑建立何种信托来对抗Tony?
(2)遗嘱第6条的有效性。
给出充分的理由。
(1)没有答对该问题的原因是对信托的内容阐述不完全。问题(1)要求对完全秘密信托的要索进行讨论。为了继承遗产,Princess必须确定如下内容:在Thomas活着的时候,该信托已经被转达,并且他也明确或不明确地接受了。信托的转达和接受是在遗嘱订立之前或之后(假定该遗嘱足在遗嘱人生前做出的)做出的。在Thomas生前,已经转达了Princess作为实际对象的信息,最终信托财产必须是明确的。
(2)是有关非完全义务的信托的问题。法院不允许执行这种信托,但如受托人想要履行这种信托,法院同时不会禁止这种信托的履行。
5. 区分选任受托人的条件和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有一半的考生试图回答此题,整体答得不好,并且关于信托这个对象讨论得不充分。在两种情况下,受托人被选任。第一,在新信托建立之时;第二,在已存在的信托继续之时。在第一种情况下,卖方通常通过契约选任受托人。关于被选任受托人的数量没有限制,但是当信托财产是不动产时,受托人要求至少两人但不得超过四人。在已存在的信托继续之时,受托人能够被在遗嘱中或信托文书中确定的有选任权的人选定,并且根据《受托人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由已存在的受托人,或续存受托人的私人代表,或在合适的时候由法院来选任。
6. 什么是归复信托和法定信托?解释在什么情况下这些信托可以产生。
答案整体上是对明示信托的三个确定的描述。考生对于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是什么几乎一无所知。归复信托产生于对当事人意愿的推定,为信托人自己而信托持有财产,因为信托财产中受益人的利益归属于信托人或他的财产,比如在对象的确定性失败的情况下。
推定信托归结于衡平法的运作,而不考虑信托人明示或推定的意愿,比如对于承担信托责任的人所谋取的利润,参见Keech诉Sandford案例。
7. (1)解释私人信托和公益信托之间的区别。
(2)在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诉Pemsel案中,Lord Macnaghten将慈善信托分为四种,即a.救济贫困;b.促进教育;c.促进宗教信仰;d.其他刘.社会有益处的目的。
简单解释每一种。
相当多的考生试图回答此题。绝大多数对于此题的第一部分有所了解。简言之,私人信托和公益信托之间的区别特征是:确定性的要求,反永久存在规则和力求达意原则。但是,关于第二部分,一些人对于清楚地解释每一个条件存在严重的困难。没有人提及作为例子的案例。答案要求考生做如下解释:
(1)救济贫困。“贫困”是一个相对的词语,对于信托来讲,没有必要救济“处于极度贫困”的人。所要求的就是所针对的个体是处于窘迫的境地并且不能维持中等的生活水平。
(2)促进教育。必须确定的意图是,学习应该是传授性的,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积累,一定存在着指导的成分。
(3)促进宗教信仰。在这里,宗教和教派不作区别。法院对其具有相当高的容忍性。
(4)其他目的,作为一般性的原则,法院在每个案子中所要询问的是,它是否属于Elizebeth法令的前言部分。
8. 全面解释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或威胁违反信托,受益人可获得的救济。
这是一个直截了当的描述性的问题。对此题,没有回答得很好的惟一的原因是,考生没有做家庭作业。
此题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只有少数的考生试图回答此题,并给出了合理的答案。
基本上,此题要求考生讨论信托的定义(简述)、受益人根据法庭的命令迫使受托人管理信托的权力、对于违反信托寻求救济的诉讼、要求停止违反信托威胁的禁令以及受益人追索信托财产的权利。
9. (1)用已判决的判例来解释明示私人信托中的“三个确定”。
(2)作为商业艺术家的John Leung,是远东广告有限公司(一家大型广告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最重要的客户香港现代婴儿食品有限公司不想再与之续签合同,并且正在寻求另一个公司为之提供个性化服务,当这个事实已经明朗时,John Leung辞职了,并且自己获得了这份广告合同,赚取了巨大利润。
远东广告公司可以根据什么理由从John Leung那里收回这份巨大的利润?
近三分之四的考生回答了这道题。关于(1)题,许多考生知道明示信托的三个确定性,但他们的回答缺乏实质部分。对于(2)题,只有几个考生知道正确答案。明示信托的三个确定性是: (a)言辞的确定性;(b)标的物的确定性;(c)对象的确定性。考生似乎害怕引述相关案例。
对于(2)题,Keech诉Sandford案,特别是IDC诉Cooley案例是很重要的。